又見辱警!煙臺海陽一男子朋友圈公然辱駡交警,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8月7日,煙臺高速交警支隊海陽大隊民警在微信朋友圈發現了一條資訊,一昵稱為“辛安xx手機店”的線民將大隊民警在海陽西收費站執勤的視頻發至朋友圈,並配有辱警言論。
受案後,裡店派出所立即會同海陽大隊進行調查取證,經過縝密偵查,最終查獲該微信系陳某所發。鎖定嫌疑人後,裡店派出所及時對其進行傳喚,
原來,8月7日,陳某晚上喝完酒乘坐朋友轎車經過海陽西收費站時,
在派出所裡,陳某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對自己的不當行為表示歉意。
陳某的行為已構成利用互聯網尋釁滋事,
炎炎夏日,酷暑難耐,交警頭頂烈日,經受著高溫的炙烤,為群眾安全出行保駕護航。在此,請大家多一份理解和尊重,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社會和諧平安。
法律知識問答Q:對於尋釁滋事你知多少?
A:尋釁滋事是指具有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Q:陳某被拘留的依據是啥?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向社會公眾“挑戰”;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時對公私財物和人身權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物件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財物。Q:陳某被拘留的依據是啥?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