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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辱警!煙臺海陽一男子朋友圈公然辱駡交警,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8月7日,煙臺高速交警支隊海陽大隊民警在微信朋友圈發現了一條資訊,一昵稱為“辛安xx手機店”的線民將大隊民警在海陽西收費站執勤的視頻發至朋友圈,並配有辱警言論。

因該資訊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公然挑戰法律權威,民警立刻到海陽市公安局裡店派出所進行報案。

受案後,裡店派出所立即會同海陽大隊進行調查取證,經過縝密偵查,最終查獲該微信系陳某所發。鎖定嫌疑人後,裡店派出所及時對其進行傳喚,

可是,陳某提前外出,逃避傳喚,並且四處托人求情,企圖逃避處罰。經過海陽大隊和裡店派出所多方努力,8月13日,違法行為人陳某被傳喚歸案,在證據面前,陳某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原來,8月7日,陳某晚上喝完酒乘坐朋友轎車經過海陽西收費站時,

遇到民警例行檢查,交警在查驗其朋友的駕駛證、行駛證後予以放行。可這一正常的執法行為卻讓陳某心生不快,隨即將手機鏡頭對準了正在執勤的交警,他拍攝的是交警辛勤工作的場景,可是他所表達的並非理解和讚揚,而是對民警的極端侮辱。離開現場後陳某將視頻傳至朋友圈並配有辱駡性文字。當晚,陳某害怕被追究責任,將朋友圈視頻刪除。但是!這時為時已晚,海陽高速交警已經第一時間固定證據,並向裡店派出所報了案,
刪除了朋友圈的陳某也預感到事情不會這麼簡單結束,選擇了到外地躲藏。

在派出所裡,陳某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對自己的不當行為表示歉意。

陳某的行為已構成利用互聯網尋釁滋事,

公然侮辱執勤民警,他最終為自己的魯莽行為付出了代價,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陳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炎炎夏日,酷暑難耐,交警頭頂烈日,經受著高溫的炙烤,為群眾安全出行保駕護航。在此,請大家多一份理解和尊重,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社會和諧平安。

法律知識問答

Q:對於尋釁滋事你知多少?

A:尋釁滋事是指具有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駡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但情節尚不嚴重,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行為人故意蔑視社會道德、國家法紀、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觀上出於故意,尋求精神刺激,發洩對社會、道德、法紀的不滿和抗拒情緒,向社會公眾“挑戰”;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時對公私財物和人身權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物件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財物。

Q:陳某被拘留的依據是啥?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向社會公眾“挑戰”;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時對公私財物和人身權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物件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財物。

Q:陳某被拘留的依據是啥?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