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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注意了:下半年這兩種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別輕易借錢給別人!

老話說的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父債子還”,我們一直強調債務人的應盡義務包括他的道德義務。但是,我們忽略了一點,那就是,在現代法治社會,債務糾紛最終要憑法律去解決,

法律兼顧道德,但法律不是道德。

2017年下半年,生活在農村的朋友們要注意了,以下這些債務或債權問題,法律不予判定。因而,債權人尤其要注意了。有些錢,是不能輕易借出去的。

一、農民借錢從事非法活動的

現在很多地方的農民沉迷于打黑彩、賭博,

賠了錢後,仍不悔改,還要通過民間借款的方式繼續做這些事情。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如果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從事的活動非法,仍繼續向其借款,雖然有借條,也不受法律的保護。到時候借出去的錢打了水漂,必然沒地方說理。

因此,當農民不清楚債務人借錢的目的時,

最好在借條中寫清楚錢的用途,或者找熟悉的人擔保。

二、農民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借錢

農村現在有很多人因為各種原因破產,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在民間借了高利貸。有一些債權人為了追求高額回報,借機趁火打劫這些被逼無奈的人,索要高額利息,但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民間借貸利息不得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說銀行貸款利率是一分,

你就不能超過四分,超過四分本身就是違法。如果你和高利貸簽訂了這樣的借條,那它本身就是無效的,換句話說,債務人不用承擔這麼高的利息費用。

因此,為了讓債務關係符合法律的規定,最好在確定的時候找到公證處做公證,這樣也有利於防止一些債務人藉口借條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簽的去賴帳。

談錢傷感情,咱農民賺錢不容易,輕易不要給別人借錢——親戚朋友沒辦法了,給湊點——也要想開,人有能力還了就還,沒能力還了,就等於給他們幫補了、不要了。關於民間的其他債務關係,債權人和債務人一定要注意,一是都不能太貪,小心聰明反被聰明誤,現在法律判決是非常具有靈活性和彈性的;二是一定要在債務關係確立的過程中走好程式,

千萬不能因為是什麼關係就忽視了程式,否則,來日方長,尚未可知,提心吊膽,後悔何必當初死要面子活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