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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有錢不還被判刑,真實的案例在這裡(速戳)

已被法院判決償還拖欠債務數十萬元的“老賴”黃某,在法院執行階段竟然將財產轉移挪作他用,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2017年8月1日上午9點,梅列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告人黃某進行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判處被告人黃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審理查明

梅列法院民事審判庭於2012年依法作出了確認被告人黃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借款人借款120000元,並支付利息的民事判決。該判決生效後,被告人黃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借款人遂于同年向梅列法院申請執行,

後被告人黃某和借款人在本院主持下達成了和解協定,確認了雙方尚未結清的債權數額及還款方式,並確認黃某應當從其享有的村民委員會土地補償款中一次性給付欠款。同時,梅列法院對黃某享有的土地補償款予以凍結。2014年,該土地補償款發放村中後,被告人黃某在明知該款已被梅列法院凍結及上述判決、和解協定未履行的情況下,先後四次領取合計約50萬元的土地補償款並挪作他用,
未用於清償欠借款人的債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為充分發揮庭審的宣傳、教育作用,在開庭的同時,組織了一批被執行人旁聽該案的審理,通過宣讀起訴書、法庭調查訊問、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最後陳述這一系列的庭審過程,

充分調查查明案件事實,幫助被執行人深入瞭解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於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起到了警示作用。

普法專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