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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地產市場!司法部印發《關於公證執業“五不准”的通知》

8月14日夜,司法部在官方網站上公佈了《關於公證執業“五不准”的通知》,讓異地炒房、借名炒房和杠杆炒房客陷入了危險境地。

司法部發佈《五不准》通知

據悉,為嚴肅公證執業紀律,規範公證執業行為,加強公證工作管理,確保公證品質,司法部近日印發《關於公證執業“五不准”的通知》,通知提出了進一步具體規範公證執業的五項措施。

該通知總共有五條,核心內容如下:

一、不准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應嚴格審查公證申請人的身份,

未經證件視讀、單獨談話、交叉印證、身份證識別儀核驗等程式,不得辦理公證。申請人使用臨時身份證,公證員未到公安部門核實的,不得受理公證申請。

二、不准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在有關管理辦法出臺之前,公證機構不得辦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融資合同公證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三、不准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託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託公證時,不得辦理一次性授權全部重要事項的委託公證,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委託不可撤銷、受託人代為收取售房款等內容。

四、不准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

公證機構、公證員在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託公證時,應當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審查其與受託人是否具有親屬關係,不得辦理名為委託實為擔保,或者可能存在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

五、不准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公證機構、公證員應當盡到更高標準的審查注意義務,不得片面依賴書面證據材料而忽視溝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式合規而輕實體內容審查。

從司法部出臺的“五不准”規定來看,更像是一個補漏措施,這將無疑將更好保護產權人的權益。與此同時,“五不准”中三四條,直接影響到房地產交易,尤其對炒房客異地買房以及借名買房以及賣房產生較大影響。

為什麼出臺這個措施?

前一段時間北京爆發了一起詐騙案,有騙子借“以房養老”為幌子,誘騙一些老年人辦理具有強制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和對房產全權委託處理的公證,過戶老年人房產。甚至有的老人僅僅獲得了1000元錢,就被強制過戶了690萬元的房產。

上述案件中,個別公證機關在辦理公證的時候,在辦證流程、告知、送達等環節上存在問題。

由於此案社會影響巨大,從而導致司法部出臺了“五不准”。

為什麼對炒房客更具殺傷力?

這份“五不准”的檔裡,其中,影響最大的當屬“不准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託公證” 以及“重大事項一次一委託” 、“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委託不可撤銷、受託人代為收取售房款”。

這些規定,這意味著無論買房賣房,如果需要委託代理,交易時間都將延長,樓市上房屋的整體周轉時間也將加長。可以說,司法部“五不准”是從另一個角度,踐行了“房住不炒”的要求。

沒有買房經歷的人,可能不太理解上述文字的準確含義。

給大家舉個例子:

在這份檔出臺之前,B只要回國一次,出具一份授權檔,授權A先生代替他辦理買房、收房的全部手續,然後B在銀行貸款申請書上簽字(這個手續無法替代,但可以提前簽署),就可以走了。整個買房過程,從此與B無關,A可以單獨全部辦理,甚至包括未來的水電費過戶。

現在不同了。司法部規定“不准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託公證”,必須“重大事項一次一委託”。於是,整個買房過程每當有新的重要手續時,幾乎都要B給A一次授權,辦理一次公證。這意味著,為了買這套房子,B必須多次回國。最終,事實上變成了B“親自買房”。

如果是賣房一方,則還存在“不得代為收款”等規定,會更加麻煩。

新規定將帶來如何影響?

司法部發佈的《關於公證執業“五不准”的通知》未來實施後,將會對買房成本、買房風險、過戶時長等方面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第一,異地買房、借名買房的成本大增。這不僅僅是資金成本,還是時間成本。

第二,異地買房、借名買房的風險大增。A和B是父子關係,一切都好說。如果是借名買房,風險就可能隨時爆發。如果借名一方突然不配合,突然加價怎麼辦?

第三,相當一部分二手房過戶的時間會拉長。如果當事人無法自己辦理,需要代理的,二手房交易時間長度將大大延長,再加上現在銀行貸款發放速度緩慢,三四個月能交易完成一套房的交易手續就不錯了。這等於進一步減緩了房屋的流動性,起到“鎖房”的效果。

第四,對於新房銷售也會帶來影響,因為新房銷售也存在借名、委託辦理手續的現象。

總的來說,此次司法部的新政,相當於一次樓市調控新政,對於炒房客的“市場擠出效應、成本提升效應”是明顯的。短期而言,對於樓市活躍度也將產生重要作用。長期看,此舉不會改變樓市的基本走向。這種做法,在市場偏弱的時候有“助跌”作用,在市場偏強的時候則有“助漲”作用。

在辦證流程、告知、送達等環節上存在問題。

由於此案社會影響巨大,從而導致司法部出臺了“五不准”。

為什麼對炒房客更具殺傷力?

這份“五不准”的檔裡,其中,影響最大的當屬“不准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託公證” 以及“重大事項一次一委託” 、“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委託不可撤銷、受託人代為收取售房款”。

這些規定,這意味著無論買房賣房,如果需要委託代理,交易時間都將延長,樓市上房屋的整體周轉時間也將加長。可以說,司法部“五不准”是從另一個角度,踐行了“房住不炒”的要求。

沒有買房經歷的人,可能不太理解上述文字的準確含義。

給大家舉個例子:

在這份檔出臺之前,B只要回國一次,出具一份授權檔,授權A先生代替他辦理買房、收房的全部手續,然後B在銀行貸款申請書上簽字(這個手續無法替代,但可以提前簽署),就可以走了。整個買房過程,從此與B無關,A可以單獨全部辦理,甚至包括未來的水電費過戶。

現在不同了。司法部規定“不准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託公證”,必須“重大事項一次一委託”。於是,整個買房過程每當有新的重要手續時,幾乎都要B給A一次授權,辦理一次公證。這意味著,為了買這套房子,B必須多次回國。最終,事實上變成了B“親自買房”。

如果是賣房一方,則還存在“不得代為收款”等規定,會更加麻煩。

新規定將帶來如何影響?

司法部發佈的《關於公證執業“五不准”的通知》未來實施後,將會對買房成本、買房風險、過戶時長等方面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第一,異地買房、借名買房的成本大增。這不僅僅是資金成本,還是時間成本。

第二,異地買房、借名買房的風險大增。A和B是父子關係,一切都好說。如果是借名買房,風險就可能隨時爆發。如果借名一方突然不配合,突然加價怎麼辦?

第三,相當一部分二手房過戶的時間會拉長。如果當事人無法自己辦理,需要代理的,二手房交易時間長度將大大延長,再加上現在銀行貸款發放速度緩慢,三四個月能交易完成一套房的交易手續就不錯了。這等於進一步減緩了房屋的流動性,起到“鎖房”的效果。

第四,對於新房銷售也會帶來影響,因為新房銷售也存在借名、委託辦理手續的現象。

總的來說,此次司法部的新政,相當於一次樓市調控新政,對於炒房客的“市場擠出效應、成本提升效應”是明顯的。短期而言,對於樓市活躍度也將產生重要作用。長期看,此舉不會改變樓市的基本走向。這種做法,在市場偏弱的時候有“助跌”作用,在市場偏強的時候則有“助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