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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注意了!9月1日起,全省範圍內的公務活動全面禁酒

為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省委十項規定,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法規,

近日,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公務活動全面禁酒的規定》。

根據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

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同時,省屬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如違反本規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執行本規定不力、導致管轄範圍內違規違紀問題多發頻發,或者因發生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貴州省公務活動全面禁酒的規定》都有哪些要點和注意事項,

小編逐條為你解讀——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省委十項規定,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解讀: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活動,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公務接待、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

解讀:

本條規定了“公務活動的範疇”。主要依據是《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第二條。

第三條

全省範圍內的公務活動,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類,一律不得飲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任何酒類,包括私人自帶的酒類。

解讀:

本條規定了“公務活動禁供、禁飲酒類和特殊情況的處理”。《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

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為了體現執紀必嚴、越往後越嚴的要求,本規定將禁止提供的範圍從煙、高檔酒水擴大到任何酒類,包括各類白酒、紅酒、黃酒、啤酒、果酒及其它含有酒精的飲料。同時,為了便於群眾監督,也為了避免變通行為的發生,本規定進一步明確“一律不得飲用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提供的任何酒類,包括私人自帶的酒類”。

第四條

解讀:

第五條

全省範圍內的公務活動,一律禁止公款贈送任何酒類。

解讀:

第六條

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日午間,一律不准飲酒。

解讀:

本條規定了“禁止飲酒的其他情形”。此類情形雖不完全對應上述公務活動,但工作時間內從事的也是公務,工作日午間飲酒也會對公務造成影響。因此,在本規定中提出,既是重申,也是補充。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解讀:

本條規定了“違規行為的處理依據和方式”。各種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八條

對執行本規定不力、導致管轄範圍內違規違紀問題多發頻發,或者因發生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解讀:

本條規定了“對違規行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的追究”。主要依據是《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關於“党的建設缺失,作風建設流於形式”、“維護黨的紀律不力”等問責情形的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省屬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解讀:

本條規定了“適用範圍”。本規定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適用範圍也與兩項法規基本一致。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本條規定了“施行日期”。本規定施行之後,紀檢監察機關將會同相關部門加大監督執紀問責力度,凡發現新的頂風違紀行為,一律按“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從重或加重處分,並倒查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同時,我們也歡迎新聞媒體加強輿論監督,為馳而不息糾正“四風”營造良好氛圍。

畢節發佈

監 制:張培立

編 審:金明忠

編 輯:黎 榮

見習編輯:郭力豔

第四條

解讀:

第五條

全省範圍內的公務活動,一律禁止公款贈送任何酒類。

解讀:

第六條

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日午間,一律不准飲酒。

解讀:

本條規定了“禁止飲酒的其他情形”。此類情形雖不完全對應上述公務活動,但工作時間內從事的也是公務,工作日午間飲酒也會對公務造成影響。因此,在本規定中提出,既是重申,也是補充。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解讀:

本條規定了“違規行為的處理依據和方式”。各種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八條

對執行本規定不力、導致管轄範圍內違規違紀問題多發頻發,或者因發生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解讀:

本條規定了“對違規行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的追究”。主要依據是《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關於“党的建設缺失,作風建設流於形式”、“維護黨的紀律不力”等問責情形的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省屬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解讀:

本條規定了“適用範圍”。本規定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適用範圍也與兩項法規基本一致。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本條規定了“施行日期”。本規定施行之後,紀檢監察機關將會同相關部門加大監督執紀問責力度,凡發現新的頂風違紀行為,一律按“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從重或加重處分,並倒查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同時,我們也歡迎新聞媒體加強輿論監督,為馳而不息糾正“四風”營造良好氛圍。

畢節發佈

監 制:張培立

編 審:金明忠

編 輯:黎 榮

見習編輯:郭力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