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電動車的小心了!構成危險駕駛罪
近日, 內蒙古紮魯特旗人民法院做了一個令人“意外”的判決,被告人白某怎麼也不會想到,酒後騎電動車也會被判處“危險駕駛罪”。本案也是該院首例因酒駕電動車被判處危險駕駛罪的案件。
(2017)內0526刑初107號
公訴機關紮魯特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198某年1某月2某日出生於某旗,身份證號碼略,蒙古族,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及住址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於2016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審。
紮魯特旗人民檢察院以紮檢公訴刑訴[2017]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危險駕駛罪,
紮魯特旗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8月24日16時許,被告人白某酒後駕駛二輪電動車(經鑒定屬機動車)由東向西行駛到紮魯特旗魯北鎮振興街重慶泡菜魚門前油路處向左變更車道時,
另查明事發後蘭某報警,被告人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經紮魯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白某醉酒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是事故形成的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肇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危險駕駛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志宏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斯琴
蜀黍提醒
公安機關雖未將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的管理範圍。但大量電動車不符合非機動車40、20的技術標準,超標電動車不允許上路,出現交通事故後如果委託鑒定,一般認定為機動車,看來以後騎電動車也要長點心了!
但大量電動車不符合非機動車40、20的技術標準,超標電動車不允許上路,出現交通事故後如果委託鑒定,一般認定為機動車,看來以後騎電動車也要長點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