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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都說了啥?

翹首以待,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全文今天正式可以查閱,

意見法律指導部分共30條,可謂“黃金三十條”,針對近期金融審判(含民事、行政、刑事)給予了重要指導,值得認真學習研究。

我們今天主要來談談,新意見對於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重大影響。

1、P2P網路借貸平臺以居間費規避利率上限的,認定無效

根據新意見第7條,依法審理互聯網金融糾紛案件,規範發展互聯網金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與出借人以居間費用形式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規定的,

應當認定無效。

這裡指的上限,結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為:年化24%。

因此,網路借貸平臺常使用各類費用充抵利率的做法還是被司法機關看穿了,不惜採取認定合同條款無效的辦法來重新恢復借貸雙方和居間人的平衡,目的是為了給借款的實體企業減負。

2、法律效力認定與否,做嚴格區分

認定一種金融交易行為是否受到法律保護,要遵循金融規律,對於能夠實際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普惠金融,合法合規的交易模式予以保護。

但是,對於以創新為名掩蓋風險、規避監管、制度套利的金融違規行為,“重實質”按照其實際形成的法律關係確定法律效力和各方權利義務。

請自行腦補“穿透式監管”,邏輯和道理是一樣的,不管表面是怎樣花哨,主要內核是一樣的法律關係,

就適應同一法律法規予以規則。

3、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

看到新意見第2條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我們第一反應是會不會影響“現金貸”。

咱們一起來看看最高院的態度,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以支持。

也就是說,對於高利息貸款,我們暫不評價其合同效力問題,

如有糾紛,借款人以貸款人訴請的總利息違約金等超過年化24%,要求調整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其要求。

4、依法認定新型擔保的法律效力

豐富和拓展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方式,依法認定新型擔保合同有效;符合擔保物權規定的認定有效,這讓我們想起今年10月1日就要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對於“數字資產”的認可程度很高,如果本次新意見認可新型擔保合同及效力,

那麼,是否可以將數位資產當作擔保物,甚至是針對數字資產形成一整套擔保體系,想像空間巨大。

5、新型金融案件有挑戰

金融創新此起彼伏,涉及金融新模式的糾紛和訴訟在各地層出不窮,對私募股權投資、委託理財、資產管理等新類型金融交易的案件,嚴格按照合同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信託法等法律規範,確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新意見要求統一裁判尺度,通過類案指導,規範各地法院的類似判決。

我們認為,金融創新的新模式是否能經得起考驗,要看是否為實體經濟起到助力,而不是空轉,如產生糾紛、造成損失,就應該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結合多年辦案經驗,我們預計各地法院審理新型金融案件時會有很多爭議,層報到最高法院尋求具體案件意見的情況可能會出現。

6、國企大戶不能高利轉貸

對於沒有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不得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依法否定其放貸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國企等要想從事金融業務必須持牌,不得監管套利,否則法律將直接否認合同效力,使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據此推斷,至於聯合放貸等新形式,沒有金融牌照恐難進行。

7、交易所違規業務否定其法律效力

地方交易場所近期的規制確實嚴厲,64號文與之前的37號、38號文三管齊下,整肅效果立現。

從司法角度講,整肅之後的合同和法律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呢?新意見規定,對地方交易場所未經許可或者超越經營範圍開展的違法違規交易行為,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定其法律效力。

8、行政訴訟也是重要內容

支援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履職,監督和促進金融監管機構依法行政,依法審理涉及金融監管機構履行行政許可和審批、作出行政處罰和處理、公開政府資訊及不履行法定職責等方面的各類行政案件。

在第五次全國金融會議上,領導對於面對金融風險的瀆職和未發現金融風險的失職進行了闡述,這表明上峰對於金融監管機構的態度。如果群眾“民告官”,司法機關應當監督和促進金融監管機構依法行政。

另外,新意見還對聯合行業協會、投資者保護機構等,發揮專業優勢化解金融糾紛做了有益推進。

作者:肖颯

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作網貸天地官方立場

通過類案指導,規範各地法院的類似判決。

我們認為,金融創新的新模式是否能經得起考驗,要看是否為實體經濟起到助力,而不是空轉,如產生糾紛、造成損失,就應該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結合多年辦案經驗,我們預計各地法院審理新型金融案件時會有很多爭議,層報到最高法院尋求具體案件意見的情況可能會出現。

6、國企大戶不能高利轉貸

對於沒有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不得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依法否定其放貸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國企等要想從事金融業務必須持牌,不得監管套利,否則法律將直接否認合同效力,使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據此推斷,至於聯合放貸等新形式,沒有金融牌照恐難進行。

7、交易所違規業務否定其法律效力

地方交易場所近期的規制確實嚴厲,64號文與之前的37號、38號文三管齊下,整肅效果立現。

從司法角度講,整肅之後的合同和法律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呢?新意見規定,對地方交易場所未經許可或者超越經營範圍開展的違法違規交易行為,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定其法律效力。

8、行政訴訟也是重要內容

支援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履職,監督和促進金融監管機構依法行政,依法審理涉及金融監管機構履行行政許可和審批、作出行政處罰和處理、公開政府資訊及不履行法定職責等方面的各類行政案件。

在第五次全國金融會議上,領導對於面對金融風險的瀆職和未發現金融風險的失職進行了闡述,這表明上峰對於金融監管機構的態度。如果群眾“民告官”,司法機關應當監督和促進金融監管機構依法行政。

另外,新意見還對聯合行業協會、投資者保護機構等,發揮專業優勢化解金融糾紛做了有益推進。

作者:肖颯

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作網貸天地官方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