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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天鯤鵬:建築企業資質辦理過程當中違規懲罰標準都有哪些

每一件事情都會有很多種選擇,是否能夠達到預期效果,正確的選擇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於一家企業來說,選擇的對與錯也是至關重要的。有些企業為了投機取巧,想要從行業中獲得更多利益,

在平時承接業務或者辦理資質申辦過程當中沒有採用正當的申辦方法,反而走一些“旁門左道”,從而導致企業觸碰了法律的底線,最後以失敗結束。所以針對建築企業資質代辦可能出現的違法表現做了以下整理:

對於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的行政措施具體如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有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除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予以相應行政處罰外,還可以採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無效的,不予辦理品質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專案,同時將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的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

並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個月內不得參加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招標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並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

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

對2年內發生2次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責令其停業整頓6個月以上,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

對2年內發生3次以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

資質審批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

(三)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在認定有轉包行為的專案中擔任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且不得再擔任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

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個人,

不得再擔任該專案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有執業資格證書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執業資格註冊;造成重大品質安全事故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註冊。

本條是關於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有各種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還可採取的行政管理措施的規定。

第(一)類行政管理措施,是對認定有違法發包行為的建設單位採取的有關行政管理措施。但合同無效的認定應由司法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

第(二)類行政管理措施,是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在2年內分別發生1次、2次、3次以上採取的有關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類行政管理措施,是對在認定有轉包行為的專案中擔任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的註冊執業人員和有掛靠行為的人員採取的有關行政管理措施。

法律的管理是極其嚴格的,所有的處罰和法律的規定都是為了這個行業和人們的生活能夠正常行進。

雖然法律明文禁止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也明確規定,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要吊銷資質證書。即便如此在市場操作中,這些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也長期存在,屢禁不止,並引發一系列的重大安全品質事故。所以只有加大當事人違法行為成本,才能讓違法企業和個人產生敬畏心理,使其不敢走違法那條路。對於我們企業來說建築懲罰標準也是一種明文的規定和要求,企業應當要嚴格的去遵守。

但合同無效的認定應由司法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

第(二)類行政管理措施,是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在2年內分別發生1次、2次、3次以上採取的有關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類行政管理措施,是對在認定有轉包行為的專案中擔任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的註冊執業人員和有掛靠行為的人員採取的有關行政管理措施。

法律的管理是極其嚴格的,所有的處罰和法律的規定都是為了這個行業和人們的生活能夠正常行進。

雖然法律明文禁止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也明確規定,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要吊銷資質證書。即便如此在市場操作中,這些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也長期存在,屢禁不止,並引發一系列的重大安全品質事故。所以只有加大當事人違法行為成本,才能讓違法企業和個人產生敬畏心理,使其不敢走違法那條路。對於我們企業來說建築懲罰標準也是一種明文的規定和要求,企業應當要嚴格的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