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當滅門案在逃兇手搖身變成“知名”作家
曾經
作為推理小說愛好者的黃小明看過一本叫《第三時效》的推理小說,當中有一個這樣的同名短篇故事,講述刑警們在訴訟時效終止的最後一天,仍然堅持不懈地進行追捕,
現在
曾經在推理探案小說中出現過的情節,又恰恰發生在了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正如最近在新聞及網路廣為刷屏的報導——“22年前滅門案兇手是知名作家,其著作曾獲獎”、“浙江警方破獲22年前滅門案,一兇手已成知名作家”。
這則新聞報導涉及的是發生於1995年11月29日淩晨的“湖州市織裡晟舍搶劫殺人案”,犯罪嫌疑人劉某、汪某在湖州市織裡鎮晟舍村的一家飯店旅館內,為搶劫財物先後殺害一名住客及旅館老闆一家三口,後分別潛逃。至2017年8月11日,湖州警方分別在安徽、上海將兩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通過上述這一起新聞報導,各位可能的都會又想起那句警世恒言——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但除此之外,正義的伸張,又怎麼少得了法律的保障呢?因此,
1
有一種時間,讓“罪惡”期盼
各國刑事法律當中,都有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其中在刑法當中便有對刑事罪行“追訴時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而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因此,對於許多犯下惡行後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最為期盼的可能是,讓時間的加速流逝去洗刷他們所犯下的斑斑劣跡。
2
總有一種“例外”,
讓你始料未及,卻能彰顯正義
還記得《第三時效》故事中,逃匿已久的罪犯出現在員警面前時是多麼的安心,但當看見自己被戴上手銬之時又是那麼的始料未及,他怎麼也沒想到法律有一種“例外”。而這種“例外”,便是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因此,追訴期限雖給予犯罪之人一個可期待的希望,但有一些“罪大惡極”註定不會被遺忘,正如法諺所雲:正義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3
有一種“救贖”,叫回頭是岸
人們常說,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而對於犯下罪行的人而言,最好的救贖,不是隱姓埋名倉皇逃匿,而是回頭是岸早日自首。而法律也不是殘酷無情的機器,總會給那些有悔改之心的人一次“救贖”的機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黃小明寄語
我們需謹記的,除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還有“諸惡莫作, 眾善奉行”。
文丨嘉濱
編輯丨人
圖丨網路
<第757期>
入群加小編微信zhf4013
而這種“例外”,便是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因此,追訴期限雖給予犯罪之人一個可期待的希望,但有一些“罪大惡極”註定不會被遺忘,正如法諺所雲:正義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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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救贖”,叫回頭是岸
人們常說,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而對於犯下罪行的人而言,最好的救贖,不是隱姓埋名倉皇逃匿,而是回頭是岸早日自首。而法律也不是殘酷無情的機器,總會給那些有悔改之心的人一次“救贖”的機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黃小明寄語
我們需謹記的,除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還有“諸惡莫作, 眾善奉行”。
文丨嘉濱
編輯丨人
圖丨網路
<第7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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