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們,辭職前一定要做好這個工作,不然會坐牢!
我有個閨蜜,985會計專業的高材生。這姐們兒強大就強大在業務能力上,做賬什麼的,簡直6得飛起來。但有一點,她太任性了,就因為她的任性,在第一次離職的時候還吃了虧。
對財務人員來說,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同時,《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二十五條也規定:“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
我那個神經大條的姐們兒,就是因為離職的時候沒有辦理交接,才惹上官司的。
閨蜜做第一份工作時,她男朋友無意中在某個活動上抽個13萬元的現金大獎。為慶祝這來之很易的獎勵,兩人竟然裸辭,跑到巴厘島去玩了。閨蜜沒跟公司新來的財務進行交接,就坐上飛機去耍了。
後來幾年閨蜜又跳槽幾次,到了新的公司。某天,在給新公司辦理相關涉稅業務的時候,閨蜜竟被告知辦理業務受限,並且會影響當前企業的納稅信用評級。原因就出在:閨蜜原公司因長期不申報,被轉為了非正常用戶,而閨蜜辭職時沒有在稅務機關辦理更換財務負責人程式,
如果財務人員離職時沒有辦理交接業務,企業上了稅收黑名單,所離職財務人員會被連累。而且,一旦上了國稅系統的黑名單,還會影響下家企業的納稅信用評級。更為嚴重的是,萬一原公司涉嫌偷稅漏稅,原來的財務人員還會惹上官司。因此離職時,
財會人員的工作內容交接,比其他崗位的工作交接更加嚴格:所有的交接都必須做好交接單,並且必須要有第三人在場,作為監督人。交接雙方和監交人核對所有的資料後,在交接單上簽字,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依據。
如有必要,可以找個會計師事務所做個稅務審計。老闆不願意出錢做審計的話,自己可以出錢做一份,也沒多少錢,但是這可以保障自己的“清白”。萬一哪天公司財務要是出了差錯,自己就能撇清干係了。(注:原文刊于會計網,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