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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漢斯·約阿斯:每個人都是神聖的嗎?|社會科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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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

關於人權思想的起源問題一直存在諸多爭論。不久前,北京歌德學院邀請漢斯·約阿斯教授以“人之神聖性”為題舉行講座和對話。

約阿斯教授將人權擴展到更廣闊的歷史空間,

避免了西方中心主義的論調。然而需要指出,不同的價值觀是由歷史、國情、社會等眾多因素所形成的,對於“人之神聖性”的認同有差異,也是必然的,需要逐步厘清,求同存異。

全文大約3700字,閱讀時長約為9分鐘。

報紙原文:《個人的權利取決於社會共識》

根據速記稿整理

人權史到底何時開始的?

漢斯·約阿斯(德國著名社會學家、柏林洪堡大學神學院宗教社會學教授):

今天我們主講的話題是“人之神聖性”。人權的歷史究竟是什麼時候開始的?這個問題很有爭議。第二個爭論的問題是,我們討論到人權究竟指的是什麼。我們討論的是一種現象,是關於法律史(關於法律的一些記錄其衍生演變的文檔),以法律層面固定下來的人的權益,還是所謂的一種思想史的觀念、現象?不管從歷史學的角度還是從神學的角度,

這兩個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問題的物件也是不一樣的。第三個爭論的問題是,我們追問的是人權的政治史嗎?

對於我來說,就是一定要區分人權歷史以及人權發展史、政治發展史。如果國家權力機關支持下的人權和政治史有關,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它是一種法律條文,保證我們人的權利。從思想史的角度,我們可以設想日常生活我們對人權的想像。比如是否允許老師和父母在教育的時候打孩子,這樣的問題在我成長的五六十年代,德國聯邦各州包括我成長的地方,家長、老師打孩子是很正常的事,但是今天大家就不這麼看了。對於我們歷史學家和社會學家來說,這是非常有意思的問題:為什麼會改變這種觀念?是不是社會環境的變化?到底這個變化進程是怎樣的?我提出這一點,
是因為有時候我們身邊會發生一些改變,可能會是通過一個立法上的決定產生這種社會的變化,從而改變了人們的生活。但實際上有時候卻相反,正好是由於在生活實踐中發生了變化,然後再倒逼法律制定產生變化,這就是人的思想及性情方面的變化。

那麼整個人權發展的歷史到底是怎麼樣的,怎麼樣來闡述或者是論證人權產生,等等,這些問題大家有不同的理解和想法。人權歷史是什麼時候開始的,我覺得首先要明確三個方面的區別:第一個層面是哲學的、神學的和宗教學的層面;第二個是某一國家自身發展特別是在法律制定上發展的歷史;第三個層面是國際範圍內跨國界法律上的契約或者是約定。區分這三個層面,我們就可能會發現,所有爭論都能自圓其說。

人的神聖性:有堅定的信仰

在《人之神聖性》中,我在選擇這個概念的時候有點搖擺。“人”在德語當中有個體或者人的區別。最終我還是由於很多的原因選擇用“人”這個詞,與大家普遍認為的民主制度下人的個體性、個體主義保持一定的距離。關於人的神聖性,我指的是有堅定的信仰。這種信仰並非來源於理性主義的論據,而是基於自己的親身經驗。以自己的體驗為基礎的信仰有兩種特性:一是比較明顯,即情感強烈性。另外一個概念,我稱之為主觀的明見性。

我們都有一些堅信的價值觀,不需要對它進行論證,而是通過不同的方式獲得這樣的信念:它是一種主觀的明見性和情感的強烈性。針對這個現象,19世紀法國哲學家塗爾幹提出神聖性這個概念。他指出,強烈的民族主義、愛國主義的想法與此有關。

人權宣言的來源具有多樣性

人權是產生於西方世界嗎?我在《人之神聖性》一書裡面專門探討了兩個現象,其一是關於西方奴隸制的歷史,一個貫穿了很長時間的膨脹的歷史,但它不是中世紀流傳下來的產物,而是在新時代產生的。

我有意地引入這種討論,是要說人權宣言來源是多樣性的,其中包括法律的確定性,也包括大家所有的人對這種權利的提出,除了這些政治層面的因素,也與人爭取自己權利本身的過程相關。《人權普遍宣言》在1948年由聯合國頒佈,其整個的產生過程,包括了絕對不同的哲學以及宗教的背景,《人權普遍宣言》不是來自於某一個國家的文化歷史。我想要強調一點,當時《人權普遍宣言》其中一位撰寫者是中國人,他自稱受到儒家思想很大的影響,他是外交家、作家、教育家,當然也不能說《人權普遍宣言》是儒家的宣言。

身體的神聖性

趙汀陽(中國社科院研究員):

漢斯·約阿斯教授今天講的關於人權的歷史問題,與我們一般讀到的西方關於人權歷史的敘述不太一樣。他們往往都會追溯到啟蒙運動,或者基督教,但是約阿斯教授主要把它當做是在各種社會運動中,慢慢地一步一步發展起來的。我很同意您的看法,即我們很多所謂人權的理論,事實上是在由社會運動促成了人權之後,往前追溯有沒有一些理論支持,其中可能被認為是最重要的人權理論支柱的是康得的理論。這是我們一般讀到的關於西方人權的演變。從社會學的角度約阿斯教授增進了我們新的認識。

您說到人的神聖性,我覺得這個概念確實需要進一步的分析。到底是人類作為一個整體的神聖性,還是每一個人的神聖性?這兩個不太一樣。如果是作為人類整體的神聖性,在古代不管是希臘還是中國,或者其他的文明,其實都已經有類似的看法:人從來都被我們認為是很重要的,是天地萬物之靈。但是如果是每一個人的神聖性,這確實是非常現代的事情。

在古代,比如歐洲中世紀,當時在宗教背景下,按照基督教的教義,人是有罪的,那他就不可能是神聖的。只有當我們試圖認為自己是無罪的、能夠被認為是無罪的,這時才有可能走向神聖。但在我看來,僅僅這一點是不夠的:人無罪只是說他是清白的,還不能夠是神聖的。所以在理論上說,人被說成是神聖的,是因為現代為人創造所謂的主體性,這一點康得的貢獻是很大的。人的這種主體性是在知識上有權認識世界,同時在道德在行為上有權主導自己,給自己定規則,為世界立法,為行為立法。所謂的道德自律,在康得看來,只有一個人具有這種自律,才算真正的一個人。從這點上來看,康得思想不一定是人權的基礎,但是他對人權有很大的影響。

有一點我想向您求證,我讀康得的時候,發現康得的理論裡面好像有一個自相矛盾之處:一方面說人是目的,人不是被隨便利用的物件,而是本身一個最後的目的。人如果是一個目的的話,當然就是很神聖的。可是另一方面康得又說,人如果沒有這種道德的自律,不能夠遵守道德的律令,他就沒有道德的自覺性。而缺乏自律的人渾渾噩噩,屈服於肉體的欲望或者利益。這個意義上康得雖然高揚了人的神聖性,但是並不是指每一個人。對於康得來說,只有那些達到了道德上自律的人方是神聖的,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

假定說,從康得以來,某種意義上建立了人的神聖性,這種神聖性也是僅限於心靈意義上的神聖性,即必須有一個高尚的心靈、高尚的靈魂,此時人才是神聖的。但是如果我的觀察沒有錯,在二戰以後直到今天,尤其是最近的30年,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似乎我們都覺得心靈神聖性不好,進一步推崇身體的神聖性——每一個人作為一個body的神聖性,這是我們觀察到的新現象。只要是一個人身體的要求,那就是合理的,因此,所有的欲望都是合理的。比如說所謂素食運動、環保運動、女性主義、同性戀等等,都是在這個背景下產生的,只要來自身體的欲望,或者是以身體為單位的,都被神聖化了。

於是,每一個人都是神聖的,每一個人都是標準的,沒有一個人是另外一個人的標準,這意味著生活與世界就沒有了標準。雖然大家好像都在促成以身體來定義的標準和價值觀,可是這樣的世界我們真的覺得好嗎?雖然沒有一個人被否定,每一個人都是絕對標準,可是沒有大家互相的承認,這樣的世界是不是真的是我們感興趣的?

有另外一個比較理論的疑惑,我在1996年的時候提出一個理論,即修正人權的理論。我們一般的人權理論是天賦人權,我覺得這一理論基礎有一些漏洞,所以我提出“預付人權”,也可以理解為信用人權。按照天賦人權的理論,無條件的人權等於無限大,它超越了責任,責任和權利之間失去平衡,權利總是大於責任。這樣的不平衡有一定的危險性。因為如果你允許製造一種不平衡,也就有理由製造任何一種不平衡,以至於責任少,但權利越來越多。人們所承擔的責任已經托不起權利,這是一個潛在的危險。所以我提出的觀點就是想修補這點,恢復權利和責任之間的平衡、對稱性。

漢斯·約阿斯:

您剛才提到的所有觀點我不是都同意。有學者認為,基督教是普遍價值,同時也是一種個體化的價值,我同意這樣的區分。如果我們要對此進行概念上的區分,就是全人類或者個體的。我所謂的人的神聖性包含了人的整體。

您說到康得,對於人權產生的歷史發生了很重要的影響,在這一點上我建議要分開看具體的一些層面。關於康得的主體性概念,其實主體性的哲學思想都來自於德國,康得只是其中之一。但是在基督教當中,教皇曾經專門用非常美的語言表達人的身體是神聖的:你的身體像你的兄弟一樣,像一個物體,你能夠掌控它。他們把它使用在時代的演變上,今天這種時代,很多人宣稱他們身體的這種需求,以之作為一切行動的最高標準。但性☆禁☆欲如果沒有經過對方的允許,強行發生是不道德的。

人權並不是無條件的,人權就是人的尊嚴,如果我們憑空獲得這樣的權利,也就可以憑空失去。對於責任和權利的問題,這些都不是長期以來非常穩定的權利,人的社會當中會列舉出這個人所擁有的權利的目錄,會被大家認可,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國家可以明確規定寫人有哪些責任,只有個人的權利取決於整個社會的共識,這樣才能夠保證他的權利的穩定性。

(根據速記稿整理,未經作者審閱)

學者簡介

漢斯·約阿斯

德國社會學家與社會哲學家,柏林洪堡大學神學院教授,德國弗萊堡高等研究所(FRIAS)歷史學院終身研究員,美國芝加哥大學社會學教授與社會思想委員會成員。他的研究和著作曾獲得比勒菲爾德科學獎,漢斯·基立恩獎和馬克思·普朗克研究獎。代表著作:《行動的創造性》(1992);《價值的產生》(1997);《戰爭與價值:關於20世紀暴力史的研究》(2000);《社會理論二十講》(2010)等。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572期第6版,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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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這三個層面,我們就可能會發現,所有爭論都能自圓其說。

人的神聖性:有堅定的信仰

在《人之神聖性》中,我在選擇這個概念的時候有點搖擺。“人”在德語當中有個體或者人的區別。最終我還是由於很多的原因選擇用“人”這個詞,與大家普遍認為的民主制度下人的個體性、個體主義保持一定的距離。關於人的神聖性,我指的是有堅定的信仰。這種信仰並非來源於理性主義的論據,而是基於自己的親身經驗。以自己的體驗為基礎的信仰有兩種特性:一是比較明顯,即情感強烈性。另外一個概念,我稱之為主觀的明見性。

我們都有一些堅信的價值觀,不需要對它進行論證,而是通過不同的方式獲得這樣的信念:它是一種主觀的明見性和情感的強烈性。針對這個現象,19世紀法國哲學家塗爾幹提出神聖性這個概念。他指出,強烈的民族主義、愛國主義的想法與此有關。

人權宣言的來源具有多樣性

人權是產生於西方世界嗎?我在《人之神聖性》一書裡面專門探討了兩個現象,其一是關於西方奴隸制的歷史,一個貫穿了很長時間的膨脹的歷史,但它不是中世紀流傳下來的產物,而是在新時代產生的。

我有意地引入這種討論,是要說人權宣言來源是多樣性的,其中包括法律的確定性,也包括大家所有的人對這種權利的提出,除了這些政治層面的因素,也與人爭取自己權利本身的過程相關。《人權普遍宣言》在1948年由聯合國頒佈,其整個的產生過程,包括了絕對不同的哲學以及宗教的背景,《人權普遍宣言》不是來自於某一個國家的文化歷史。我想要強調一點,當時《人權普遍宣言》其中一位撰寫者是中國人,他自稱受到儒家思想很大的影響,他是外交家、作家、教育家,當然也不能說《人權普遍宣言》是儒家的宣言。

身體的神聖性

趙汀陽(中國社科院研究員):

漢斯·約阿斯教授今天講的關於人權的歷史問題,與我們一般讀到的西方關於人權歷史的敘述不太一樣。他們往往都會追溯到啟蒙運動,或者基督教,但是約阿斯教授主要把它當做是在各種社會運動中,慢慢地一步一步發展起來的。我很同意您的看法,即我們很多所謂人權的理論,事實上是在由社會運動促成了人權之後,往前追溯有沒有一些理論支持,其中可能被認為是最重要的人權理論支柱的是康得的理論。這是我們一般讀到的關於西方人權的演變。從社會學的角度約阿斯教授增進了我們新的認識。

您說到人的神聖性,我覺得這個概念確實需要進一步的分析。到底是人類作為一個整體的神聖性,還是每一個人的神聖性?這兩個不太一樣。如果是作為人類整體的神聖性,在古代不管是希臘還是中國,或者其他的文明,其實都已經有類似的看法:人從來都被我們認為是很重要的,是天地萬物之靈。但是如果是每一個人的神聖性,這確實是非常現代的事情。

在古代,比如歐洲中世紀,當時在宗教背景下,按照基督教的教義,人是有罪的,那他就不可能是神聖的。只有當我們試圖認為自己是無罪的、能夠被認為是無罪的,這時才有可能走向神聖。但在我看來,僅僅這一點是不夠的:人無罪只是說他是清白的,還不能夠是神聖的。所以在理論上說,人被說成是神聖的,是因為現代為人創造所謂的主體性,這一點康得的貢獻是很大的。人的這種主體性是在知識上有權認識世界,同時在道德在行為上有權主導自己,給自己定規則,為世界立法,為行為立法。所謂的道德自律,在康得看來,只有一個人具有這種自律,才算真正的一個人。從這點上來看,康得思想不一定是人權的基礎,但是他對人權有很大的影響。

有一點我想向您求證,我讀康得的時候,發現康得的理論裡面好像有一個自相矛盾之處:一方面說人是目的,人不是被隨便利用的物件,而是本身一個最後的目的。人如果是一個目的的話,當然就是很神聖的。可是另一方面康得又說,人如果沒有這種道德的自律,不能夠遵守道德的律令,他就沒有道德的自覺性。而缺乏自律的人渾渾噩噩,屈服於肉體的欲望或者利益。這個意義上康得雖然高揚了人的神聖性,但是並不是指每一個人。對於康得來說,只有那些達到了道德上自律的人方是神聖的,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

假定說,從康得以來,某種意義上建立了人的神聖性,這種神聖性也是僅限於心靈意義上的神聖性,即必須有一個高尚的心靈、高尚的靈魂,此時人才是神聖的。但是如果我的觀察沒有錯,在二戰以後直到今天,尤其是最近的30年,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似乎我們都覺得心靈神聖性不好,進一步推崇身體的神聖性——每一個人作為一個body的神聖性,這是我們觀察到的新現象。只要是一個人身體的要求,那就是合理的,因此,所有的欲望都是合理的。比如說所謂素食運動、環保運動、女性主義、同性戀等等,都是在這個背景下產生的,只要來自身體的欲望,或者是以身體為單位的,都被神聖化了。

於是,每一個人都是神聖的,每一個人都是標準的,沒有一個人是另外一個人的標準,這意味著生活與世界就沒有了標準。雖然大家好像都在促成以身體來定義的標準和價值觀,可是這樣的世界我們真的覺得好嗎?雖然沒有一個人被否定,每一個人都是絕對標準,可是沒有大家互相的承認,這樣的世界是不是真的是我們感興趣的?

有另外一個比較理論的疑惑,我在1996年的時候提出一個理論,即修正人權的理論。我們一般的人權理論是天賦人權,我覺得這一理論基礎有一些漏洞,所以我提出“預付人權”,也可以理解為信用人權。按照天賦人權的理論,無條件的人權等於無限大,它超越了責任,責任和權利之間失去平衡,權利總是大於責任。這樣的不平衡有一定的危險性。因為如果你允許製造一種不平衡,也就有理由製造任何一種不平衡,以至於責任少,但權利越來越多。人們所承擔的責任已經托不起權利,這是一個潛在的危險。所以我提出的觀點就是想修補這點,恢復權利和責任之間的平衡、對稱性。

漢斯·約阿斯:

您剛才提到的所有觀點我不是都同意。有學者認為,基督教是普遍價值,同時也是一種個體化的價值,我同意這樣的區分。如果我們要對此進行概念上的區分,就是全人類或者個體的。我所謂的人的神聖性包含了人的整體。

您說到康得,對於人權產生的歷史發生了很重要的影響,在這一點上我建議要分開看具體的一些層面。關於康得的主體性概念,其實主體性的哲學思想都來自於德國,康得只是其中之一。但是在基督教當中,教皇曾經專門用非常美的語言表達人的身體是神聖的:你的身體像你的兄弟一樣,像一個物體,你能夠掌控它。他們把它使用在時代的演變上,今天這種時代,很多人宣稱他們身體的這種需求,以之作為一切行動的最高標準。但性☆禁☆欲如果沒有經過對方的允許,強行發生是不道德的。

人權並不是無條件的,人權就是人的尊嚴,如果我們憑空獲得這樣的權利,也就可以憑空失去。對於責任和權利的問題,這些都不是長期以來非常穩定的權利,人的社會當中會列舉出這個人所擁有的權利的目錄,會被大家認可,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國家可以明確規定寫人有哪些責任,只有個人的權利取決於整個社會的共識,這樣才能夠保證他的權利的穩定性。

(根據速記稿整理,未經作者審閱)

學者簡介

漢斯·約阿斯

德國社會學家與社會哲學家,柏林洪堡大學神學院教授,德國弗萊堡高等研究所(FRIAS)歷史學院終身研究員,美國芝加哥大學社會學教授與社會思想委員會成員。他的研究和著作曾獲得比勒菲爾德科學獎,漢斯·基立恩獎和馬克思·普朗克研究獎。代表著作:《行動的創造性》(1992);《價值的產生》(1997);《戰爭與價值:關於20世紀暴力史的研究》(2000);《社會理論二十講》(2010)等。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572期第6版,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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