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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報」交通事故糾紛當庭調判 快審快結當事人服判

8月23日,石泉法院饒峰法庭在審理一起數額巨大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時,堅持調判結合方針,經過耐心細緻的調解,使事故死者親屬和肇事司機當庭達成調解協定,實現案結事了,

有力地維護了黨的十九大召開前夕的轄區社會穩定。

2017年7月5日,被告李某駕駛小型轎車,因疲勞駕駛,在石泉縣體育場路口與駕駛三輪車的戚某發生碰撞,造成戚某死亡,經交警隊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死者的父母及妻子多次到有關部門上訪,

並向石泉法院饒峰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李某及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石泉支公司共同賠償死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損失的巨額賠償。

石泉法院饒峰法庭在受理本案後,考慮到死者父母年邁,妻子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難以承受老年喪子、青年喪夫之痛,從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避免出現信訪等不穩定因素的角度出發,

在庭審時第二被告保險公司根據內部規定不認可調解的情況下,多次做原告與肇事司機就超出保險賠付範圍部分的賠償款數額進行調解,並就有關法律規定進行了細緻的法律釋明工作。最終使原告與肇事司機達成了調解,原告方主動出具了諒解書,並就原告方即死者父母與死者妻子對死者得到的各項賠償的分配問題,也實現了調解劃分。辦案法官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部分當庭作出宣判,
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訴。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尤其發生傷亡、賠償數額較大的案件,保險公司為了避免造成過多損失,一般不接受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只按判決履行賠償義務,因此多數的交通事故案件都是以判決結案,

原被告雙方對賠償具體數額逐項進行爭辯,容易引起受害者本人及親屬與肇事司機方面的矛盾激化,對社會穩定產生不利影響。本案在全縣範圍內影響較大,社會關注度高,石泉法院成功對本案的肇事司機賠償數額進行了調解,是該院長期堅持司法為民、調解優先,注重維護社會穩定的結果,也體現了石泉法院法官精湛的民事調解水準,
對維護轄區社會穩定,確保黨的十九大順利召開,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