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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租賃房,佛山納入全國首批試點!

前段時間,九部委發文,佛山納入全國首批住房租賃試點城市(詳情請回戳:重磅!佛山成為全國首批住房租賃試點城市),現在,又有與佛山相關的新政策啦!

8月28日,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

確定將在13個城市開展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佛山成為試點城市之一。

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為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體系,建立健全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

國土資源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地方自願,確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瀋陽、南京、杭州、合肥、廈門、鄭州、武漢、廣州、佛山、肇慶、成都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制定了《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

試點方案提出,村鎮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行開發運營,也可以通過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集體租賃住房。

集體租賃住房出租,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租賃合同約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體租賃住房,不得轉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監測、指導、監督機制,防止租金異常波動,維護市場平穩運行。

試點目標

通過改革試點,在試點城市成功運營一批集體租賃住房項目,完善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規則,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供支撐。

基本原則

把握正確方向。堅持市場經濟改革方向,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注重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改革協同,加強部門協作,形成改革合力。

保證有序可控。政府主導,

審慎穩妥推進試點。專案用地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土地利用規劃,以存量土地為主,不得佔用耕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給。以滿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為主,強化監管責任,保障依法依規建設、平穩有序運營,做到供需匹配。

堅持自主運作。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統籌考慮農民集體經濟實力,以具體專案為抓手,合理確定專案運作模式,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確保集體經濟組織自願實施、自主運作。

提高服務效能。落實“放管服”要求,強化服務意識,優化審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務水準,提高辦事效率,方便群眾辦事。

試點內容

1、完善試點專案審批程式

試點城市應當梳理專案報批(包括預審、立項、規劃、占地、施工)、專案竣工驗收、專案運營管理等規範性程式,建立快速審批通道。健全集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制度,推進統一規劃、統籌佈局、統一管理,統一相關建設標準。試點專案區域基礎設施完備,醫療、教育等公共設施配套齊全,符合城鎮住房規劃設計有關規範。

2、完善集體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機制

村鎮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行開發運營,也可以通過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集體租賃住房。兼顧政府、農民集體、企業和個人利益,理清權利義務關係,平衡專案收益與征地成本關係。完善合同履約監管機制,土地所有權人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

3、探索租賃住房監測監管機制

集體租賃住房出租,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租賃合同約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體租賃住房,不得轉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監測、指導、監督機制,防止租金異常波動,維護市場平穩運行。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各負其責,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租賃備案、稅務、工商等方面加強聯動,構建規範有序的租賃市場秩序。

4、探索保障承租人獲得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

承租人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憑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依法申領居住證,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有條件的城市,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對非本地戶籍承租人的社會保障機制。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經濟參考報

責編|肖婷英

禪城發佈微信編輯部

建立快速審批通道。健全集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制度,推進統一規劃、統籌佈局、統一管理,統一相關建設標準。試點專案區域基礎設施完備,醫療、教育等公共設施配套齊全,符合城鎮住房規劃設計有關規範。

2、完善集體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機制

村鎮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行開發運營,也可以通過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集體租賃住房。兼顧政府、農民集體、企業和個人利益,理清權利義務關係,平衡專案收益與征地成本關係。完善合同履約監管機制,土地所有權人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

3、探索租賃住房監測監管機制

集體租賃住房出租,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租賃合同約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體租賃住房,不得轉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監測、指導、監督機制,防止租金異常波動,維護市場平穩運行。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各負其責,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租賃備案、稅務、工商等方面加強聯動,構建規範有序的租賃市場秩序。

4、探索保障承租人獲得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

承租人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憑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依法申領居住證,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有條件的城市,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對非本地戶籍承租人的社會保障機制。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經濟參考報

責編|肖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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