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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擬修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法律職業人員都包括哪些人?取得法律職業資格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情形有哪些?……以上這些問題,

在今天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初審的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中都能找到答案。

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要任務,是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的基礎性工程,對推進法治工作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法治工作品質和效率,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我國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的,應當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但對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覆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雖然從事法律工作,沒有要求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為了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草案規定,應當將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從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擴大到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覆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同時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修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草案對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作出相應修改。

從事法律工作,政治性很強,專業化要求很高。

草案明確規定,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建立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後,這之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怎麼辦?為做好有效銜接,草案規定,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

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此外,草案還對有關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公務員法分別規定了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公務員的情形。草案在律師法、公證法中增加規定: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