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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將實行終身追究制 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要追責

近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自治區實施<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共23條,對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的責任主體及追責程式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細則》根據中辦國辦《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新疆實際制定而成。

《細則》從第五條到第八條共規定了25種追責情形,針對黨政主要領導成員的8種,

針對黨政有關領導成員的6種,針對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政府(行政公署)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6種,針對黨政領導幹部利用職務影響應當追責的5種。

《細則》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幹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另外,根據損害生態環境行為造成的後果和影響大小進行責任追究:情節較輕的,

給予誡勉、責令公開道歉;情節較重的,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等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同時違反黨紀政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追責物件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細則》規定,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

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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