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將實行終身追究制 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要追責
近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自治區實施<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根據中辦國辦《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新疆實際制定而成。
《細則》從第五條到第八條共規定了25種追責情形,針對黨政主要領導成員的8種,
《細則》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幹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另外,根據損害生態環境行為造成的後果和影響大小進行責任追究:情節較輕的,
《細則》規定,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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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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