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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事無小事,那些讓人防不勝防的“糾紛陷阱”!

小法,我昨天看新聞,有家樓盤推出500多套房源,可是現場卻有1000多組客戶,千人搶房,樓市真的好“火爆”啊!

是啊,但是交易量激增的同時,帶來的卻是各種糾紛,尤其以賣方違約居多:房主漫天要價、一夜毀約;買房者付了定金,

卻被房主要求“加價”.......

那法院都是如何處理房產案件的呢?

關於房產案件,可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哦,在法律上,也分為四大類:

買賣糾紛案件

產權糾紛案件

租賃糾紛案件

騰遷糾紛案件

不同類型的案件在起訴時準備的材料也不一樣哦!

今天,小法就根據大家提出的一些問題,給大家科普下,如果遇到房產糾紛,我們該如何應對。

Q&A

小法小法,我剛買了套房,可是房主為了房子能賣更高價錢,單方面毀約了。還聲稱他老婆不願意賣房,要求合約作廢,我該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小法認為,本案中,被告作為房屋權利人締約後,以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售房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遇到此類糾紛,

想要訴至法院,小法提醒買賣雙方,需備好以下材料:

賣方違約,除了改口不賣,通常還會出現不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拒收購房款、製造履行障礙等行為,而這些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呢?

小法根據以往經驗,與大夥科普下:

▶ 如果房屋已因另案被司法查封,

不能辦理過戶登記,買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立即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法院不予支持。

▶ 如果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判決支持買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請,不支持賣方解除合同的訴請。

比如說,買家銀行貸款已經批復,這時候賣家違約是無效的,應繼續履行合同規定。

Q&A

小法,我們家的親戚遇到個問題,房子被兒子“搶”走了,還把房產證上的名字換成了自己的,老父親發現後,想通過訴訟要回自己的房子,應該怎麼辦?

房屋過戶手續需雙方簽字,老人確不知情,如果兒子提供給房管局的資料是造假的,那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房管局撤銷之前辦理房產證的行為。

如果要走司法程式,老父親需要準備好以下材料:

Q&A

小法,租房子的時候,我遇到了二房東,跟他簽的協議算數嗎?

小法認為,要看這位“二房東”是否有轉租權,如果沒有,那這個合同就沒有法律效益。

現實生活中,因種種原因,承租人租賃房屋後又轉租他人的情形非常常見,也就是我們常遇到的“二房東”。

由於承租人的擅自轉租行為導致對房屋的多重佔有關係,也給出租人帶來諸多麻煩。

協商不成,訴至法院,雙方需提供以下材料:

Q&A

小法,我買了房子,可是租戶賴著不走,怎麼處理?

房屋交易後,租戶卻賴著不走;明明已經是自己的房子,可就是無法入住。

與租戶協商,租戶聲稱自己的租期還沒到。

“我憑什麼搬走?”

如果協商不成,訴至法院,雙方先要提供以下材料:

根據《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以下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錢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也就是說,房子雖然已經賣出去了,但是對還在租期內的租客來說,依然能繼續居住。

俗話說的好,房事無小事。

在房價快速上漲的背景下,很多房主在巨大經濟利益的誘惑下未能守住底線,紛紛想要通過違約來牟取巨額利潤。

一個良性的市場環境也必然不能容許人們通過違約而獲利。

誠實履行是合同的應有之義,如果不存在其他妨礙合同履行情況的,判決理當要尊重契約精神,維護合同的有效性,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守約方的期待利益,從而促進房產交易市場的良性發展。

Q&A

小法,租房子的時候,我遇到了二房東,跟他簽的協議算數嗎?

小法認為,要看這位“二房東”是否有轉租權,如果沒有,那這個合同就沒有法律效益。

現實生活中,因種種原因,承租人租賃房屋後又轉租他人的情形非常常見,也就是我們常遇到的“二房東”。

由於承租人的擅自轉租行為導致對房屋的多重佔有關係,也給出租人帶來諸多麻煩。

協商不成,訴至法院,雙方需提供以下材料:

Q&A

小法,我買了房子,可是租戶賴著不走,怎麼處理?

房屋交易後,租戶卻賴著不走;明明已經是自己的房子,可就是無法入住。

與租戶協商,租戶聲稱自己的租期還沒到。

“我憑什麼搬走?”

如果協商不成,訴至法院,雙方先要提供以下材料:

根據《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以下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錢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也就是說,房子雖然已經賣出去了,但是對還在租期內的租客來說,依然能繼續居住。

俗話說的好,房事無小事。

在房價快速上漲的背景下,很多房主在巨大經濟利益的誘惑下未能守住底線,紛紛想要通過違約來牟取巨額利潤。

一個良性的市場環境也必然不能容許人們通過違約而獲利。

誠實履行是合同的應有之義,如果不存在其他妨礙合同履行情況的,判決理當要尊重契約精神,維護合同的有效性,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守約方的期待利益,從而促進房產交易市場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