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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下月實施,幼稚園咋收費咋教學?

遼報君說

實行小學化教育情節嚴重的,罰款1萬元;教職工恐嚇侮辱體罰兒童,罰款3000元;未經家長同意給兒童服用藥品,罰款3萬元……

9月1日起,《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

《條例》對幼稚園的辦學、收費、保育教育、安全保護等方面作出了細緻的規定,家裡有寶寶的一定要看仔細啦!

幼稚園只能收取3項費用

《條例》規定,幼稚園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伙食費、夜間住宿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

公辦幼稚園的保育教育費實行政府定價。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保育教育費,按照教育主管部門與舉辦者簽訂的協定收取,收費標準和核定方法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幼稚園等級和本地區居民收入水準等因素制定。

遊戲為主,禁止小學化教育

幼稚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提供多功能的遊戲材料,寓教於樂。禁止幼稚園實施下列行為:

1、組織入園考試或者變相考試;

3、舉辦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強化訓練為目的的興趣班、特長班、實驗班等;

4、組織兒童參加營利性或者無安全保障的活動;

5、其他有損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

處罰措施:實行小學化教育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降低其評估等級,處一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處分。

衛生保健制度啥樣?

每天戶外活動不少於2小時

《條例》規定,幼稚園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的規定,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和衛生標準的食物和飲用水,合理安排睡眠、進餐、盥洗等一日生活活動。

全日制幼稚園戶外活動時間每日不少於二小時,

寄宿制幼稚園戶外活動時間每日不少於三小時,寒冷、炎熱季節或者不適合戶外活動的天氣,應當科學調整。

未經家長同意喂藥罰三萬

未經家長事前同意,幼稚園不得給兒童服用任何藥品。但兒童突發疾病且可能出現不良後果的,經園長批准,可以由保健醫按處方喂藥,並及時告知家長。

處罰措施:違反規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門降低幼稚園評估等級,

處三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處分。

兒童安全咋保護?

保育教育人員和其他教職工應當尊重、關愛和平等對待兒童,保護兒童人身安全。

禁止幼稚園教職工實施下列行為:

1、打罵、恐嚇、侮辱、虐待、歧視兒童,或者指使他人實施此類體罰、變相體罰行為;

2、向兒童宣講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內容的故事;

3、播放不適宜兒童觀看的影像;

4、向家長索取財物或者要求提供其他便利,隨意扣留、沒收兒童物品;

5、其他侵犯兒童人身權利或者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

處罰措施:幼稚園教職工違反規定或者將兒童交與除家長和受託人以外的無關人員的,由教育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三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所在幼稚園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教育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教師撤銷其教師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還有哪些處罰措施?

幼稚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評估等級;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辦園,處三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處分:

1、園舍、設施設備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衛生和環保標準,損害兒童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兒童安全的;

2、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和衛生標準的食品、飲用水的;

3、未履行安全保護義務,導致發生兒童人身安全事故的。

教育等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在幼稚園評估定級和年檢工作中收受賄賂、弄虛作假;

2、對學前教育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3、違法辦理登記註冊或者辦學許可手續;

4、參與學前教育辦學活動從中牟利;

5、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怠忽職守的行為。

或者指使他人實施此類體罰、變相體罰行為;

2、向兒童宣講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內容的故事;

3、播放不適宜兒童觀看的影像;

4、向家長索取財物或者要求提供其他便利,隨意扣留、沒收兒童物品;

5、其他侵犯兒童人身權利或者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

處罰措施:幼稚園教職工違反規定或者將兒童交與除家長和受託人以外的無關人員的,由教育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三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所在幼稚園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教育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教師撤銷其教師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還有哪些處罰措施?

幼稚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評估等級;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辦園,處三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處分:

1、園舍、設施設備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衛生和環保標準,損害兒童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兒童安全的;

2、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和衛生標準的食品、飲用水的;

3、未履行安全保護義務,導致發生兒童人身安全事故的。

教育等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在幼稚園評估定級和年檢工作中收受賄賂、弄虛作假;

2、對學前教育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3、違法辦理登記註冊或者辦學許可手續;

4、參與學前教育辦學活動從中牟利;

5、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怠忽職守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