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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上建租賃住房,鄭州成全國試點之一

集體土地上建設的租賃住房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體租賃住房,不得轉租。村鎮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行開發運營,也可以通過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集體租賃住房。

日前,

國土部和住建部印發檔,鄭州成為第一批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城市之一。

、專案竣工驗收、專案運營管理等規範性程式,建立快速審批通道。健全集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制度,推進統一規劃、統籌佈局、統一管理,統一相關建設標準。

值得關注的是,試點專案區域基礎設施完備,醫療、教育等公共設施配套齊全,符合城鎮住房規劃設計有關規範。

【運營】

村集體可自主運營,可接受聯營、入股

集體租賃住房如何建設和運營?

村鎮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行開發運營,也可以通過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集體租賃住房。兼顧政府、農民集體、企業和個人利益,理清權利義務關係,平衡專案收益與征地成本關係。

完善合同履約監管機制,土地所有權人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

【監管】

不得轉租,不得以租代售

租賃住房如何監測監管?

集體租賃住房出租,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租賃合同約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體租賃住房,不得轉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監測、指導、監督機制,防止租金異常波動,維護市場平穩運行。

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各負其責,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租賃備案、稅務、工商等方面加強聯動,構建規範有序的租賃市場秩序。

【強調】

再次強調保障承租人公共服務權益

承租人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憑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依法申領居住證,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有條件的城市,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對非本地戶籍承租人的社會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