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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發生後,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嗎?

很多朋友都認為當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也就是俗話說的把單位告上法庭!可是這樣到底可不可以呢?一起來看吧!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由此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勞動爭議的仲裁程式相對於訴訟程式具有前置性,即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如果不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