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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鍋,是一群人的狂歡——自熱式方便火鍋能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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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表示:這個娃兒要火!

網上流傳一則“孤獨等級表”:

相信很多人也跟小編一樣,懷著一顆對火鍋狂熱的赤子之心,奈何又不願一個人去體驗五級孤獨。這不,“自熱式方便火鍋”異軍突起:

顧名思義,自熱式方便火鍋是由火鍋底料包、配菜包(蔬菜製品、肉製品類、蛋製品、澱粉製品)、蘸料包、食品專用自發熱包、餐具等組成。

消費者可通過食品專用自發熱包對火鍋底料包、配菜包加熱後進行食用。

不開火不插電不刷碗,只需一瓶水就能吃火鍋!

自熱式方便火鍋新穎、快捷的實用方式,受到了廣大吃貨的熱烈歡迎!不少火鍋餐飲服務單位和食品生產企業抓住商機,相繼涉足該行業的生產經營。

然而,方便火鍋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新得連《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中食品明細都未包含該品種,

現行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也未予以明確。

再加上8月25日出現的“海底撈驚現老鼠事件”,更讓廣大消費者對食品行業的衛生品質是否合格憂心忡忡。

有網友表示:“老鼠爬進食品櫃,火鍋漏勺掏下水道……原來你是這樣的海底撈,

想想都覺得噁心!”

那麼,餐飲企業這種不衛生的管理制度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呢?

答案是: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淨、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籤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品質管制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程序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品質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同時,海底撈的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還有可能會侵犯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以及安全權。

那麼,想要大規模生產“自熱式方便火鍋”的企業咋整呢?難道就這麼錯過一個大好的機會?

別急~為規範方便火鍋生產經營,加強品質安全監管,成都市在全國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自熱式方便火鍋生產許可審查方案(試行)>》為我市方便火鍋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提供技術依據。

提別提醒:

方便火鍋的生產經營必須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產品包裝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相關機構鼓勵企業積極申請許可,按審查方案的要求規範生產。目前正在從事方便火鍋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認真開展自查和整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進一步採取措施予以規範。

該舉措的實施,不僅對方便火鍋的生產經營企業實現了有序監管,對於消費者也無疑是一顆“定心丸”,食品安全衛生監管到位了,又可以放心大吃大喝了,想想還有點小激動呢~

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新媒體

《第303期》

供稿人:湯璐萍

編輯排版:周堃

都江堰檢察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淨、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籤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品質管制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程序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品質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同時,海底撈的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還有可能會侵犯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以及安全權。

那麼,想要大規模生產“自熱式方便火鍋”的企業咋整呢?難道就這麼錯過一個大好的機會?

別急~為規範方便火鍋生產經營,加強品質安全監管,成都市在全國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自熱式方便火鍋生產許可審查方案(試行)>》為我市方便火鍋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提供技術依據。

提別提醒:

方便火鍋的生產經營必須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產品包裝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相關機構鼓勵企業積極申請許可,按審查方案的要求規範生產。目前正在從事方便火鍋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認真開展自查和整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進一步採取措施予以規範。

該舉措的實施,不僅對方便火鍋的生產經營企業實現了有序監管,對於消費者也無疑是一顆“定心丸”,食品安全衛生監管到位了,又可以放心大吃大喝了,想想還有點小激動呢~

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新媒體

《第303期》

供稿人:湯璐萍

編輯排版:周堃

都江堰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