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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非法集資風暴即將來臨,不懂這條規定,或血本無歸!

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佈《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特別特別注意這一條:《條例》第四條規定,非法集資參與人(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

▌首先,非法集資到底是如何定義的呢?

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其次,民間借貸跟非法集資有啥區別?

一個人要做生意、買房,向周邊親戚借錢,是一回事;向社會廣告宣傳某項目賺錢,收了許多人的錢,從規定上來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說。但是,一旦通過現代媒體廣而告之,個人吸收存款的物件超過30人以上,

就可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損失怎麼辦?(這是現在對於參與非法集資的處理辦法,但新條例卻完全不同了)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該《意見》第八條:關於跨區域案件的處理問題規定: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比如你投入100萬,這個案件1個億,

最後清理的時候就是1500萬,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樣的。

▌重點來了:

《條例》第四條規定,非法集資參與人(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

也就是說:“只賺不賠,賺了就跑,賠了就鬧”的好日子要結束了,投資者選擇了非法集資人發起的理財產品,貪圖便宜上當,損失自擔!

舉個栗子:

▌第二十四條 非法集資人的清退範圍

明確限定了非法集資人和投資人的責任。

第一、對於非法集資人的集資資金及收益、非法集資協助人因提供幫助而獲得的收入要進行清退,扣除非法集資參與人獲取的回報並返還該參與人,以保護投資人利益。

第二、對於無法清退的,投資者得不到退賠的,則自行承擔損失。

▌總結:

關於徵求意見稿,有觀眾發表了這樣的看法:

“都是成年人,別學那些動物園和醫院裡的出了事就訛人。國家的錢不會給沒腦子的人。”

民間投資管道狹窄的現實,非法集資高額回報的誘惑,以及政府會為維穩而剛兌的預期,這三點使得非法集資者在近些年屢屢得手,投資人屢屢上當受騙。不少人願意冒著高風險,去投資一些“非正常”高收益的管道。

條例重點並不是對於集資犯罪懲罰規定,而是將規則前置。“醜話說前頭”對於責任人、義務、許可權做了系統性的安排,定下準則,減少扯皮。

再次提醒,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第一、對於非法集資人的集資資金及收益、非法集資協助人因提供幫助而獲得的收入要進行清退,扣除非法集資參與人獲取的回報並返還該參與人,以保護投資人利益。

第二、對於無法清退的,投資者得不到退賠的,則自行承擔損失。

▌總結:

關於徵求意見稿,有觀眾發表了這樣的看法:

“都是成年人,別學那些動物園和醫院裡的出了事就訛人。國家的錢不會給沒腦子的人。”

民間投資管道狹窄的現實,非法集資高額回報的誘惑,以及政府會為維穩而剛兌的預期,這三點使得非法集資者在近些年屢屢得手,投資人屢屢上當受騙。不少人願意冒著高風險,去投資一些“非正常”高收益的管道。

條例重點並不是對於集資犯罪懲罰規定,而是將規則前置。“醜話說前頭”對於責任人、義務、許可權做了系統性的安排,定下準則,減少扯皮。

再次提醒,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