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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發放26萬多元司法救助金

今天(24日)上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將26.68萬元司法救助金送到了14案28 名申請人及其家屬手中。

據瞭解,此次司法救助活動,主要針對近年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中一些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系被判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罪犯,申請執行人涉及到農民工、老人、兒童、困難家庭等刑事被害人和弱勢群體,

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省、市“執行案件特困人員救助”相關規定給予申請執行人困難救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涉民生執行案件中有關“執行一批救助一批”的要求,

昆明中院執行局在清理執行案件過程中,通過積極向政府財政申報、社會捐助等管道籌集困難救助金,在過去的一年,集中發放了兩批特困救助金。

3月24日昆明中院執行特困救助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1月21日晚,

在安寧市東湖公園東側鐵路旁小路上對黃某某行使搶劫時將其殺害,隨後被昆明中院以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判處刑事附帶民事賠償27165元。執行過程中,確認被告李某某屬“無財產可供執行”類別。昆明中院按照省、市“執行案件特困人員救助”相關規定向申請執行人(被害人父母)提供困難救助。

案例二:

2013年7月24日晚,被告人周某某與陳衛某、陳老某等人在呈貢鬥南花卉市場互毆過程中,

周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跳刀將陳衛某刺中身亡,將陳老某刺成甲級傷。昆明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周某某無期徒刑,同時附帶民事賠償38714.27元。執行過程中,確認被告李某某屬“無財產可供執行”類別。昆明中院按照省、市“執行案件特困人員救助”相關規定向申請執行人陳老某提供困難救助。

申請執行人陳老某家處曲靖市沾益縣最高海拔的山區一村莊,

該地基礎設施較差,經濟收入來源少,人均收入較為低下,申請人家庭屬本村低收入家庭,符合執行案件特困人員救助條件。

案例三:

2014年11月23日淩晨3時許,被告人楊某在昆明市書林街一酒吧因瑣事與孔祥某發生糾紛,後與被告人馬某、顧某某、常某某、湯某某用拳腳擊打孔祥某頭面部,致孔祥某顱腦損傷死亡。昆明中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十五年、顧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常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時判處楊某附帶民事賠償27184元。

被害人孔祥某的母親孔某現年63歲,系企業退休職工,1996年離異,與獨生子孔祥某相依為命,艱難度日。2014年孔某不幸患上惡性腫瘤,轉入省腫瘤醫院進行了長達8個月的化療。兒子遇害後,在漫長的兩年多時間裡,老人既要不斷反復地去醫院治療,又要尋訪中醫調理損傷嚴重的身體,無論是身心、經濟上都遭遇困苦。經申請執行人孔某提出救助申請,昆明中院審查認為其符合執行案件特困人員救助條件。

同時判處楊某附帶民事賠償27184元。

被害人孔祥某的母親孔某現年63歲,系企業退休職工,1996年離異,與獨生子孔祥某相依為命,艱難度日。2014年孔某不幸患上惡性腫瘤,轉入省腫瘤醫院進行了長達8個月的化療。兒子遇害後,在漫長的兩年多時間裡,老人既要不斷反復地去醫院治療,又要尋訪中醫調理損傷嚴重的身體,無論是身心、經濟上都遭遇困苦。經申請執行人孔某提出救助申請,昆明中院審查認為其符合執行案件特困人員救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