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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地盤”我做主,天經地義的事,為何卻犯法被判刑?

居住在廣東梅縣的農民在前不久就遭遇了這樣的尷尬。

由於出售了自己家近400多平的土地,被當地法院,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土地的罪名,判處監禁八個月。

不但是這戶農民,就連作為看官的我們,都不禁要問,這是為了啥,明明是自己的東西,難道還沒有處置權利嗎?

事實上,農民的土地,並非農民個人所有。

根據《土地使用法》的規定,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買賣,凡是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以牟利為目的的行為,

均視為犯罪。

當然,如果農民想要買賣土地,可以通過土地承包的形式完成。

比如說,你擁有一塊幾百畝的土地,可以通過向當地政府或村上申請承包,並簽署協議、合同。

在獲得許可後,方可將此片土地以現金形式流轉。

需要注意的是,

在農民將已經獲得許可的土地進行流轉時,依然需要符合政府

關於土地流轉的相關規定。

具體的細則如下:

1.需要交易雙方在自願、平等的情況下。

2.不能改變土地的原有用途。

3.期限以承包合同為准。不得超出承包年限。

4.受方必須具有農業生產的能力。

所以,在農民們想要買賣自己家土地的時候,不應該盲目行事了,而是要積極和當地村幹部或政府協議。

其實,也沒有什麼好抱怨的,無規矩不成方圓,在法治進程下的今天,一切以法律作為依據,也是我們的一大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