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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擇業養老保險、戶口、檔案、子女入學等相關政策解答

Q:關於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何規定?

A:《關於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財〔2015〕1726號)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出現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退出現役時不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按照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開具《軍隊自主擇業轉業幹部繳費工資基數表》交給本人,由本人隨供給關係交給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党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者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從下月起停發退役金,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

本通知施行前的個人服現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本通知施行後在軍隊服現役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根據《軍隊自主擇業轉業幹部繳費工資基數表》,

以其在軍隊服現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通過退役金撥付管道申請20% 的養老保險補助,撥付至其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其中 8%記入個人帳戶。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從在當地繳納養老保險費之日算起。

Q: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被國有企業錄用後,

其檔案應如何轉遞?

A: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被國有企業錄用的,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經軍轉部門、用人單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三方協商一致,可按照有關規定將檔案轉遞至用人單位,軍轉部門建立檔案副本,用人單位應將新產生的檔案材料影本及時提供給軍轉部門歸入檔案副本。

Q:我的部隊駐地2006年被劃為邊遠艱苦地區,而我2001年起就在駐地服役,請問我2001年至2006年這段時間可以計算為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時間嗎?

A:2001年至2006年這段時間不算入邊遠艱苦地區時間。文件參考:《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年限計算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轉辦複〔2008〕1號)規定,對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發〔2006〕61號)新調整為艱苦邊遠地區的,自調整之日後在該地區服役的年限,

可以計算為艱苦邊遠地區服役年限。對不再列入艱苦邊遠地區範圍的地區,自調整之日起在該地區服役的年限,不再計算為艱苦邊遠地區工作年限。請按此做好自主擇業軍轉幹部退役金核發有關工作。

Q:我曾榮立三等功一次,今年轉業,有關部門審檔時讓我提供立功通令,但因記功時所在單位早已撤銷,查不到通令,請問這種情況怎麼辦?

A:此種情況可由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材料。《關於立功受獎的轉業、退伍軍人必須具備有關證件的通知》(〔1987〕政聯字第1號)規定,1979年3月以後參戰部隊的立功受獎人員和1979年12月以後平時立功受獎的人員,其檔案應有獎勵登記表,本人具有立功獎章(英雄模範獎章)、立功受獎證書或獎章證書。在此以前的立功受獎人員,其檔案中應有所受獎勵的記載。檔案中無記載的,必須具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

Q:我今年自主擇業,孩子隨遷,需在9月1日前辦理好轉學手續。請問我可以提前辦理離隊報到手續嗎?

A:特殊情況,可以提前辦理離隊報到手續。《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

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6〕1號)規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離隊報到手續,與計畫分配轉業幹部同時辦理,有特殊情況的可提前辦理。

Q: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在報到落戶後可以將戶口遷移至外地嗎?

A:《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國轉聯

〔2006〕1號)規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常住戶口擬從安置地遷往其他地區的,應根據擬遷入地落戶的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未就業期間,其退役金發放、醫療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負責 ;就業後,其相關待遇按有關規定執

行。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如想辦理戶口遷移,請務必在辦理之前諮詢當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部門,以免影響有關待遇保障。

Q:我曾在多個艱苦邊遠地區部隊工作過,今年選擇自主擇業。請問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艱苦邊遠地區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計算嗎?

A:《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6〕1號)規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時間,可以累加計算。《關於 2006 年轉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計發辦法和建立生活性補貼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轉聯〔2006〕7號)規定,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時間所增發退役金的條件和標準,仍按中發〔2001〕3號檔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條規定執行。

(解答人:瀋陽軍區善後辦轉業辦主任 董建忠)

A:此種情況可由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材料。《關於立功受獎的轉業、退伍軍人必須具備有關證件的通知》(〔1987〕政聯字第1號)規定,1979年3月以後參戰部隊的立功受獎人員和1979年12月以後平時立功受獎的人員,其檔案應有獎勵登記表,本人具有立功獎章(英雄模範獎章)、立功受獎證書或獎章證書。在此以前的立功受獎人員,其檔案中應有所受獎勵的記載。檔案中無記載的,必須具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

Q:我今年自主擇業,孩子隨遷,需在9月1日前辦理好轉學手續。請問我可以提前辦理離隊報到手續嗎?

A:特殊情況,可以提前辦理離隊報到手續。《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

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6〕1號)規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離隊報到手續,與計畫分配轉業幹部同時辦理,有特殊情況的可提前辦理。

Q: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在報到落戶後可以將戶口遷移至外地嗎?

A:《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國轉聯

〔2006〕1號)規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常住戶口擬從安置地遷往其他地區的,應根據擬遷入地落戶的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未就業期間,其退役金發放、醫療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負責 ;就業後,其相關待遇按有關規定執

行。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如想辦理戶口遷移,請務必在辦理之前諮詢當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部門,以免影響有關待遇保障。

Q:我曾在多個艱苦邊遠地區部隊工作過,今年選擇自主擇業。請問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艱苦邊遠地區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計算嗎?

A:《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6〕1號)規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時間,可以累加計算。《關於 2006 年轉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計發辦法和建立生活性補貼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轉聯〔2006〕7號)規定,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時間所增發退役金的條件和標準,仍按中發〔2001〕3號檔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條規定執行。

(解答人:瀋陽軍區善後辦轉業辦主任 董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