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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被盜但保險公司拒賠!如何拆穿“免責條款”的把戲?

剛舔一口的冰淇淩掉在了地上,剛換上的真絲上衣被勾了絲,剛交的對象被別人拐跑了,人生總是驚喜中冷不丁就混入了驚嚇。這不,有人剛取了新車,一覺醒過來就發現被偷了!

小胡買了一輛新車,取車的當天(1月14日)就給上了保險,全車盜搶損失險保險金額24萬元,並且不計免賠,合同上的保險期間為2014年1月15日零時至2015年1月14日24時。

保險生效的第一天(1月15日),小胡就將轎車開回家停在社區停車場(此時新車還未上牌照)。

可是萬萬沒想到,小胡一覺醒過來就發現自己的新車不見了。在意識到自己的車原來是被偷了以後,小胡趕忙申請了保險理賠。

不料,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他們拿出了當初簽訂的保險合同,認為合同中第六條有約定不負責盜搶險責任的情況,其中就約定機動車要有機動車應該所有的證件,否則可拒賠…

像本案小胡的新車被盜時未上牌照,就屬於保險公司不需要賠償的情形。

保險公司認為:

面對這種情況,心中萬分焦急的小胡最終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這個案子看起來好像是,

明明小胡不符合理賠條件啊,怎麼法院還判保險公司賠償了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樂樂講堂,請開始做筆記

① 法院為何判保險公司賠償?

大家可能很疑惑,明明合同中約定了汽車盜竊不賠,為啥法院還要判賠呢?

首先,咱們要明白一個概念,案件中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公司不負責盜搶險責任的情況,並且說明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機動車要有機動車應該所有的證件。這是免責條款。

關於免責條款:

樂樂在以往的文章中提到過很多次,這裡樂樂再解釋下,免責條款是當事人以協議形式排除或者限制其未來民事責任的合同條款。

有人看到這裡就問了,這個免責條款看起來很“霸道”啊,如果只要在保險合同中出現就發生效力,那不是對投保人很不利啊!沒錯!!《保險法》也是這麼想的,我們一起來看看《保險法》是怎麼規定的: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可見,對於這種特殊的免責的條款,

保險公司應當特別提醒並盡到說明義務,

那麼問題來了,本案中保險合同內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呢?

首先,小胡對於這個免責條款並不知情;

保險公司認為:

《投保單》下方特別約定欄對這一條款有所提示,自己已經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但是實際上呢,投保單落款處的簽名字樣並非小胡本人所簽,是有人代簽,可見小胡本人對這一免責條款並不知情。

其次,保險公司具有主觀過錯;

保險公司認為

小胡的汽車並不具有機動車應該有的所有證件,因而拒絕賠償,但是保險公司在明知被保汽車無正式的車輛號牌的情況下與小胡簽訂保險合同,並收了保費,約定了保險期限。可以看出,保險公司是明知而犯,具有主觀過錯。

最後,保險公司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盡到說明責任;

保險公司在案件審判過程中沒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公司就這個免責條款向小胡本人作出了相關提示並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

根據上面的法條規定:保險公司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能舉證證明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該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產生效力。因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需要向小胡賠償。

大家投保,原本就是為了防止生活中各種帶來不幸的意外而存在的,但是真的出了什麼事,保險公司賠不賠、賠多少又成了一件麻煩事兒。所以,在這裡樂樂溫馨提醒各位,簽訂保險需謹慎,免責條款要小心,以免理賠的時候發現自己遭了“埋伏”。

首先,小胡對於這個免責條款並不知情;

保險公司認為:

《投保單》下方特別約定欄對這一條款有所提示,自己已經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但是實際上呢,投保單落款處的簽名字樣並非小胡本人所簽,是有人代簽,可見小胡本人對這一免責條款並不知情。

其次,保險公司具有主觀過錯;

保險公司認為

小胡的汽車並不具有機動車應該有的所有證件,因而拒絕賠償,但是保險公司在明知被保汽車無正式的車輛號牌的情況下與小胡簽訂保險合同,並收了保費,約定了保險期限。可以看出,保險公司是明知而犯,具有主觀過錯。

最後,保險公司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盡到說明責任;

保險公司在案件審判過程中沒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公司就這個免責條款向小胡本人作出了相關提示並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

根據上面的法條規定:保險公司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能舉證證明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該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產生效力。因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需要向小胡賠償。

大家投保,原本就是為了防止生活中各種帶來不幸的意外而存在的,但是真的出了什麼事,保險公司賠不賠、賠多少又成了一件麻煩事兒。所以,在這裡樂樂溫馨提醒各位,簽訂保險需謹慎,免責條款要小心,以免理賠的時候發現自己遭了“埋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