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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哪些情形下將被認定為失信?海關總署明確說明

中新網3月28日電 海關總署副署長李國今日明確說明被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所符合的具體情形,主要分為八類。在犯有走私罪或有走私行為,拖欠應繳稅款和應繳罰沒款項等情形下,

企業將被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國新辦於28日上午舉行新聞發佈會,請海關總署副署長李國等相關負責人介紹推進進出口信用體系建設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有記者問:今天一直提到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能感覺到這次對企業的實際的監控力度是非常的強,我想問一下,具體在哪些情況下,一個企業會被海關認定為是失信企業?

海關總署副署長李國。中國網 宗超

李國回應稱,這是非常重要,也是十分關鍵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海關認定的失信企業主要有以下方面的情形:

第一,有走私罪或者走私行為的企業。走私罪或者走私行為是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類的貨物,也就是有主觀故意。

其中達到一定數額的構成犯罪。

第二,一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構成了多次或者是非常頻密的,海關總署也有一個數額,或者是涉案金額的標準。

第三,拖欠應繳稅款和應繳罰沒款項的。

第四,企業註冊登記資訊失實,並且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繫的。就是企業用虛假的資訊進行註冊登記,搞“空殼企業”。

第五,被海關依法暫停從事報關業務,也就是該企業有各種各樣違規違法的情況被暫停了。

第六,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並且拒不配合海關進行調查的。

第七,假借海關或者其他企業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八,弄虛作假,偽造企業信用資訊的。

李國說,這些行為都是海關在監管過程中所遇到的比較嚴重的失信行為,也是誠信社會所不能容忍的,所以只要構成以上情況的,海關總署就把它列為失信企業,提交到聯合懲戒的機制中,

由相關部門共同對之進行懲戒。

李國說,除了這些聯合懲戒的措施之外,海關總署近期針對虛假貿易的情況,還根據去年12月30號與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國家統計局等27個部門聯合簽署的《關於對統計資料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對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資訊弄虛作假,造成統計資料失真的企業,也實施聯合懲戒,以打擊虛假貿易行為。

李國最後說,他認為,對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的做法,對廣大進出口企業來講,既是一種提醒和督促,也是一種正面的導向,相信只要進出口企業能夠自覺增強進出口守法誠信的意識,不斷完善日常的自身管理,依法辦理有關的手續,誠信納稅,規範經營,就不會成為失信企業,就可以避免因失信帶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