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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圖曝光!跳樓產婦兩次下跪求剖腹,到底是醫院不肯還是家屬拒絕?真相在這裡

昨天,一則“產婦醫院跳樓身亡! 產前喊疼想剖腹產,多次遭到家屬拒絕”的新聞迅速佔領了各大社交媒體熱搜榜。

產婦生前照片

事發後,涉事醫院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針對此事第一時間發表了聲明稱:

產婦,陰☆禁☆道分娩難產風險較大,主管醫生多次向產婦、家屬說明情況,建議行剖宮產終止妊娠,產婦及家屬均明確拒絕,堅決要求以催產素誘發宮縮經陰☆禁☆道分娩,並在《產婦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確認順產要求。

2017年08月31日上午10時許,

產婦進入待產室。生產期間,產婦因疼痛煩躁不安,多次離開待產室,向家屬要求剖宮產,主管醫生、助產士、科主任也向家屬提出剖宮產建議,均被家屬拒絕。最終產婦因難忍疼痛,導致情緒失控跳樓。醫護人員及時予以搶救,但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

二、善後過程

8月31日晚,我院第一時間封存產婦病歷、監控視頻等相關證據。

9月1日上午,我院成立院內調查組,要求相關當事人全力配合公安部門調查,

並指定專人負責安撫家屬情緒、瞭解訴求。

9月2日上午,我院與患者家屬進行座談,解答患者家屬對患者跳樓的原因與診療過程的疑問。

9月3日上午9時,綏德縣公安局負責人來院召開警、院、家屬三方座談會,通報產婦跳樓身亡的初步調查結論,建議產婦家屬通過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異議。

三、事件主要爭議點釋疑

(一)產婦死因?

公安部門已出具書面調查結論:排除他殺,

產婦系跳樓自殺。

(二)究竟是誰拒絕剖宮產?

1、 產婦夫婦在產前簽署《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簽字、按指紋確認順產意願;

2、 《護理記錄單》記載產程中家屬三次拒絕記錄;

3、 監控視頻中產婦與家屬溝通被拒絕。

(三)為何必須家屬簽字?

產婦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四)醫護人員是否存在監護失位?

1、產婦系成年人且無精神病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即使在待產室內醫院也無權限制其人身自由;

2、一般產婦順產產程長達數小時,中途多數會起身在分娩中心外與家屬談話或散步助產;

3、事發時待產室內共有5名產婦,當班助產士在產房接新生兒,二線助產士在待產室內巡查各產婦產程進展;

4、該產婦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與家屬溝通,因此其最後一次走出待產室時,助產士未料到該產婦進入待產室對面的備用手術室跳樓身亡。

(五)醫院窗戶為何無防護設施?

1、事發窗臺高1.13米,符合建築安全規範,無意外墜樓可能;

2、《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條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第七章第四款明確:“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無論因為何種原因,此事件都是任何人不願意看到的悲劇,我院始終對產婦的不幸離世深表哀悼與同情。

願塵埃早定,逝者安息、生者堅強。

特此說明

榆林市第一醫院

2017年9月5日

產婦與丈夫

討論

產婦能否自己決定產子方式?

目前,醫院與家屬仍舊各執一詞。但有個問題成為了大家討論的熱點:“產婦能否手術,決定權為什麼在家屬手裡?”

其實,我國法律早有規定,產婦能否手術的決定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表示,《侵權責任法》55條規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據此,產婦是否手術,決定權在產婦,不在家屬。醫生有建議權,本人有決定權。

在本案中,醫生已建議手術,本人也強烈要求手術,手術法律條件已具備。如果這時醫生因家屬不簽字,拒絕手術,的確有著相當大的過錯。

但上述醫院發表的聲明現實,產婦本人曾與醫院簽訂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醫院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在產婦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不過,對於《授權書》,有業內人士解釋稱,產婦可以決定自己是否剖宮產,但其在生產過程中很快會進入麻醉狀態,意識可能出現不清醒。手術過程中若出現任何情況,就需要和家屬溝通。所以,醫院會要求孕婦簽訂委託書,是為了保證孕婦在不清醒時,可以由家屬等來做決定。“如果家屬不同意,而醫院又遵照孕婦意願做了手術,一旦出事,醫院責任就太大了。”

事情已經發生,

無論責任方在誰,

逝去的生命已無法再尋回。

本編只想說,

生孩子很難,當媽媽更不容易

希望每個家庭都能給准媽媽們多一些關心和呵護

像這樣的悲劇

我們真是再也不願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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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婦系成年人且無精神病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即使在待產室內醫院也無權限制其人身自由;

2、一般產婦順產產程長達數小時,中途多數會起身在分娩中心外與家屬談話或散步助產;

3、事發時待產室內共有5名產婦,當班助產士在產房接新生兒,二線助產士在待產室內巡查各產婦產程進展;

4、該產婦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與家屬溝通,因此其最後一次走出待產室時,助產士未料到該產婦進入待產室對面的備用手術室跳樓身亡。

(五)醫院窗戶為何無防護設施?

1、事發窗臺高1.13米,符合建築安全規範,無意外墜樓可能;

2、《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條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第七章第四款明確:“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無論因為何種原因,此事件都是任何人不願意看到的悲劇,我院始終對產婦的不幸離世深表哀悼與同情。

願塵埃早定,逝者安息、生者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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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醫院與家屬仍舊各執一詞。但有個問題成為了大家討論的熱點:“產婦能否手術,決定權為什麼在家屬手裡?”

其實,我國法律早有規定,產婦能否手術的決定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表示,《侵權責任法》55條規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據此,產婦是否手術,決定權在產婦,不在家屬。醫生有建議權,本人有決定權。

在本案中,醫生已建議手術,本人也強烈要求手術,手術法律條件已具備。如果這時醫生因家屬不簽字,拒絕手術,的確有著相當大的過錯。

但上述醫院發表的聲明現實,產婦本人曾與醫院簽訂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醫院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在產婦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不過,對於《授權書》,有業內人士解釋稱,產婦可以決定自己是否剖宮產,但其在生產過程中很快會進入麻醉狀態,意識可能出現不清醒。手術過程中若出現任何情況,就需要和家屬溝通。所以,醫院會要求孕婦簽訂委託書,是為了保證孕婦在不清醒時,可以由家屬等來做決定。“如果家屬不同意,而醫院又遵照孕婦意願做了手術,一旦出事,醫院責任就太大了。”

事情已經發生,

無論責任方在誰,

逝去的生命已無法再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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