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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大股東遲遲不進行清算

趙總諮詢,其如幹年前與某印刷廠共同投資成立某包裝印刷有限公司,

後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安全生產事故,並導致營業執照被吊銷,但印刷公司並無太多負債,而大股東利用印刷公司的設備和客戶資源繼續經營,而作為小股東的趙總未能收回投資及回報,對於大股東印刷廠不進行清算該怎們辦?

律師答覆,趙總作為股東在企業解散後可依法向法院申請,由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