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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破壞者變成修復者!里安發出首份海洋生態修復令

9月7日,里安法院集中宣判7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

涉及洞頭、蒼南等地的9名被告人。值得注意的是,宣判的同時,里安法院發出我省首例“海洋生態修復令”,要求上述被告人在涉案海域投放魚苗,修復受損的海洋生態環境,讓“破壞者”變成“修復者”。

據悉,今年溫州的禁漁期為5月1日12時到9月16日12時,比以往整整多了一個月。受禁漁措施的影響,市場上僅剩養殖或者冰凍海鮮產品,“黑市”上新鮮野生海鮮產品的價格上漲。

受高額經濟利益驅使,

被告人楊某、徐某、楊某某等3人於7月18日淩晨出發,駕駛木質漁船來到里安市齒頭山海域,將不符合規定的流刺網拋入海中捕撈龍頭魚(俗稱水潺)。

當日下午15許,楊某等3人收網,準備回去時,被正在巡查的里安市海洋與漁業局執法人員查獲,當場被查扣禁用漁具以及兩百餘公斤捕撈所得漁貨。

楊某表示:“我們聽說其他人捕撈沒有被抓到,所以就抱著僥倖的心理,想賺點錢,沒想到禁漁期第一次出去捕撈就被抓了,非常後悔。”

里安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徐某、楊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結夥在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依法從輕處罰。且被告人在庭審中均表示願意開展海洋生態修補工作,具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故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沒收作案工具。

而其餘6名被告人,則是在禁漁區內採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沒收作案工具。

宣判當日,里安法院不但向被告人送達了刑事判決書,還送達了一份《海洋生態修復令》,要求被告人在指定時間前投放若干數量的魚苗至里安市淺海區域。如被告人未按要求進行完成補償修復工作,將由里安市海洋與漁業局代為完成,所需費用由被告人負擔,並視情節嚴重,可由社區矯正部門提請法院撤銷緩刑。

里安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金秀哲說,里安屬沿海地區,自古以來魚類資源豐富,但是隨著漁業發展,漁船增多,魚類資源慢慢衰退。然而,還有不法分子,無視法律法規規定,在禁漁期間或者禁漁區內採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進一步損害魚類資源,破壞海洋生態環境。我們在打擊非法捕撈犯罪的同時,注重受損海洋生態環境的修復工作,充分發揮刑事審判教育功能,強化環境資源的司法保障力度,適用司法修復理念,向被告人發出“海洋生態修復令”,就是要讓犯罪分子通過自身的實際行動彌補其對海洋漁業資源造成的損害,使其由“破壞者”變成“修復者”。

強化環境資源的司法保障力度,適用司法修復理念,向被告人發出“海洋生態修復令”,就是要讓犯罪分子通過自身的實際行動彌補其對海洋漁業資源造成的損害,使其由“破壞者”變成“修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