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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70家行政體制公證機構12月底完成轉制改革

在全區公證體制改革工作推進會上,自治區司法廳與14個設區的市司法局簽訂責任書,

明確全區所有的行政體制公證機構改為事業體制工作進度。廣西新聞網記者 伍永志攝

廣西新聞網南寧9月7日訊全區所有的行政體制公證機構改為事業體制,要在9月底前完成改革方案,11月底前基本完成轉制改革任務,司法廳將在12月中旬進行檢查驗收。7日,在全區公證體制改革工作推進會上,自治區司法廳與14個設區的市司法局簽訂責任書,

對70家行政體制的公證機構按期完成改革,同時,自治區司法廳將建立全區公證改革進展督察機制,把改制工作細化量化,倒排日期,及時跟蹤督察,實施半月報、通報和約談制度,督促推動各地工作開展。

記者瞭解到,我區現有92家公證機構,其中,行政體制70家,占總數的76%(全國是29.8%),占比數遠遠高於全國平均數。除了玉林市之外,其餘13個市都有公證機構改革任務。而且我區這70家行政體制的公證機構都是司法行政機關內設機構,

這既不符合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也不符合《公證法》的規定和要求。目前,我區現在有公證員291名,除羅城、合山、三江3家公證處因執業公證員不足兩人處於停業狀態,另有30家公證處屬於兩人處,勉強達到開業條件,占我區公證處數量的1/3。2016年全區辦證19.6萬件。

據介紹,此次改革,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檔規定的“可以在市、縣(市、區)設立事業體制公證機構”精神,

做好事業體制公證機構設立工作。重點注意把握:將司法行政機關內設科室的公證機構改為事業體制的,可以申請新設事業體制公證機構;行政體制公證機構改為事業體制時,可以申請核撥事業編制。原使用的行政編制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收回統籌使用,其中政法專項編下一步中編辦將商司法部統籌用於加強司法行政系統重點急需領域的工作力量;對改為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公證機構,
要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有關政策,落實相應的經費保障。

同時,各地在推進行政體制公證機構轉為事業體制的過程中,要在尊重個人意願、由個人自主決定去留的基礎上,妥善做好人員調整方案:

1、改革中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公證人員,選擇留在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要保留公務員身份;

2、原具有公務員或參公人員身份的公證人員,

選擇留在改革後的公證機構工作的,原公務員或參公人員身份不再保留;

3、原具有參公人員身份或事業編制的公證人員,符合公務員調任規定的,本人提出申請,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調任到行政機關工作;

4、編外聘用人員願意留在改制後的事業體制公證機構工作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規範聘用手續;不願意留的,依法依規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5、要鼓勵和支持司法行政機關中曾擔任過公證員的同志或符合公證員任職條件的同志轉換身份到公證機構工作。

各地在推進改革過程中,務必做好改革預案,採取有效應對措施,不能發生公證機構停止執業的情況。為避免出現改制後的公證機構無人辦證的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的改革意見規定,改制後出現公證機構公證員未達到法定人數時,原則上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公證員要繼續留在改制後的公證處工作,待新招錄、聘用的公證員到位後才能撤離,人員的過渡期為3-5年。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一定要做好人員的安排和交接工作,設立事業體制公證機構後,要儘快招錄新人,通過老公證員傳幫帶方式培養新公證員,保證當地群眾繼續獲得方便快捷的公證服務。

在業務拓展方面,要求在鞏固發展已有公證業務的基礎上,積極拓展公證新型業務領域,如積極拓展創新金融領域公證,推動公證參與重大資產重組和並購、財產信託、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業務,為信託、保險、融資租賃、融資擔保、資產管理和銀行業務等提供法律服務。要研究推進公證機構與金融機構業務合作,為市場主體在證券發行、資訊披露等環節提供公證服務,在資產投資、轉讓、清收、處置等方面提供綜合性、個性化專項公證服務等。

5、要鼓勵和支持司法行政機關中曾擔任過公證員的同志或符合公證員任職條件的同志轉換身份到公證機構工作。

各地在推進改革過程中,務必做好改革預案,採取有效應對措施,不能發生公證機構停止執業的情況。為避免出現改制後的公證機構無人辦證的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的改革意見規定,改制後出現公證機構公證員未達到法定人數時,原則上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公證員要繼續留在改制後的公證處工作,待新招錄、聘用的公證員到位後才能撤離,人員的過渡期為3-5年。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一定要做好人員的安排和交接工作,設立事業體制公證機構後,要儘快招錄新人,通過老公證員傳幫帶方式培養新公證員,保證當地群眾繼續獲得方便快捷的公證服務。

在業務拓展方面,要求在鞏固發展已有公證業務的基礎上,積極拓展公證新型業務領域,如積極拓展創新金融領域公證,推動公證參與重大資產重組和並購、財產信託、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業務,為信託、保險、融資租賃、融資擔保、資產管理和銀行業務等提供法律服務。要研究推進公證機構與金融機構業務合作,為市場主體在證券發行、資訊披露等環節提供公證服務,在資產投資、轉讓、清收、處置等方面提供綜合性、個性化專項公證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