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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33歲離婚女人的糾結:“掉價”的我,還會有幸福的未來嗎?

作者:盧悅 謝際春 編輯:龍方媛

出品:婚姻與家庭雜誌(id:hunyinyujiating99)

“我都30多歲了,離婚還能找到幸福嗎?”“婚姻很痛苦,想離婚又怕找不到更好的……”面對這些困惑和痛苦,應該怎麼解決呢?讓我們看看專家老師怎麼說。

——小婚家

01

33歲的女人離婚後是否有未來

盧悅老師:

結婚快5年了,對我來說卻像一輩子那麼漫長。

可以用5個字形容我的婚姻:爭吵和眼淚。

現在我們都累了,財產都分了,也分居了,相約一個月後就去離婚。可隨著最後期限的到來,我的心越來越沉重。

我開始擔心作為一個33歲的離婚女人,幸福的概率有多大?

我即將成為昔日我曾同情的人了。一想到自己有可能像她們那樣孤獨一生,忍受著一次次自取其辱的相親,漸漸在朋友和同事眼中變成怪人,我就不寒而慄。

年齡和離婚者的身份已讓我“掉價”了,但是我又不甘心降低標準。我已因倉促結婚受過5年的煎熬了,不想重蹈覆轍!我該怎麼辦?

(杭州) 蘇清

心理諮詢師盧悅

蘇清:

如果把離婚比成一場心靈的手術,那麼它正在徹底改變著你的人生。從另一個角度說,你的痛苦是有意義的。

你首先要明白一點,手術是有風險的,但同時也是身心康復的機會。

離婚的人不是失敗者,真正的失敗者是那些拿失敗當藉口拒絕為自己的人生負責的人。

你給我寫信其實也是想要儘快走出這段難熬的日子,很多人寧願選擇成為失敗者,而你還在為自己的幸福而戰。

其次你要瞭解的是,這種痛苦會持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

有研究顯示,離婚者起碼要有6個月的哀悼期。真正走入新的生活大概需要兩年左右。

如果想要縮短這段旅程,那麼你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承認自己正在痛苦的階段中,你現在所有的恐懼都是階段性的,它只是伴隨著強烈的對新生活的不適應而來的。

它什麼時候離開你,取決於你對它的否認和排斥有多強—你越不想承認自己的現狀,

就越陷於其中。

我看到你的幸福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他人的評價上,但正如那個比喻所言,真正的幸福就像鞋一樣,合不合腳,只有自己知道。

在我看來,是那些錯誤觀念讓你痛苦,而非單身生活本身。比如:離婚的人註定失敗,離婚的人沒有幸福可言,33歲的離婚女人是掉價的,離婚的人會被人視為“怪人”……

對你所有的觀點,我只想說一點:單身或者已婚與一個人是否快樂,

沒有多大關係,婚姻不是一個人快樂的必要條件。

現在正處於劇痛期的你,最急迫要做的一件事就是“定點痛苦”。

因為痛苦隨時隨地襲來,它破壞了你的正常生活,讓你無法集中注意。你會壓抑它,試圖恢復正常,但結果往往是更失控的生活。

“定點痛苦”就是讓你在固定的時間專心致志地“痛苦”,這能保證你既有宣洩的時候,又不影響正常的工作與生活。

當你能控制痛苦時,你的最大痛苦就消解了,因為離婚的本質就是“失控”。當我們可以給痛苦設鬧鐘的時候,就意味著我們駕馭命運以及新生活的開始。

02

妻子反對我把父母接到身邊養老

謝老師:

我是父母唯一的孩子,考慮到父母的年齡越來越大,我希望以後能把父母接到身邊照顧,但妻子似乎不太願意。我該怎麼辦?

我到底該怎麼辦?

上海張欣

心理諮詢師謝際春

張欣:

似乎?是你根據她的話語、表情自己得出的揣測嗎?

基於以下兩個強有力的理由,我建議你將此事清晰化、明確化:

一、夫妻共為一體,婚姻中什麼事都得共同面對和商議;

二、模糊不清的溝通、暗示、旁敲側擊或揣測,特別容易產生誤解,既不利於問題的解決,也不利於雙方的情感。

在談論之前或談論中,你要具體化你的計畫,同時考量諸多因素:

1.你想接父母來,他們願意嗎?他們希望的養老方式是什麼?

據我的經驗,有許多老人因為各種原因並不喜歡離開自己居住多年的環境,有對家鄉的留戀、對熟悉的朋友鄰居的不舍,有到陌生環境的不適、孤單、無法融入,還有失去當家做主的感覺、要看兒子兒媳甚至孫輩的臉色行事等。

2.妻子的顧慮和感受也是必須要傾聽和尊重的。

如果她心有不滿或甚為勉強,那麼將來同處一個屋簷下,摩擦在所難免。你可問她,她認為怎麼贍養老人好一些?

3.你們還需要考慮居住條件和財務狀況。

如果條件允許,最好不要住在一起,在附近給父母租房最好,既方便照顧,又不會因人與人之間距離太近而失去界限、互不適應產生不必要的矛盾,傷了和氣。現在這樣安排的家庭不少。

4.你們還要商量何時接來—到什麼年齡,或什麼條件下接來—父母無力照顧自己或生病?

5.其他折中的方案或提議,比如每年來住幾個月,以及兩邊的養老院、老人日托中心、請保姆等。

你在文中說“以後”,可見問題尚未迫在眉睫,先花些時間和妻子、父母聊一聊,也不妨先試驗性地住一住。

這個過程不僅是為了解決問題,更是鍛煉夫妻協商、溝通解決問題的能力。

03

配偶失蹤,該怎麼離婚?

老師:

結婚兩年,後來老公和小三兒跑了,怎麼聯繫都聯繫不上。這日子也沒法過了,我必須離婚。

可是,這人都沒了,我去跟誰離去?

浙江李月

律師李東

李月:

可以採用以下法律途徑解決。

1.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只要求離婚,並不申請宣告伴侶失蹤或者死亡,法院應當受理,並向下落不明人送達訴訟文書。

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都無法送達的,要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果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可缺席審理判決。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實際經驗,雖然可缺席審理、缺席審判,但畢竟事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起訴一方要承擔更加嚴格的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舉證責任,想要離婚也不是那麼容易的。

2.通過對下落不明的配偶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如果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配偶為失蹤人。

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法院可以做出宣告失蹤。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後,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應准予離婚。

另外,我國《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3個月。

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當你能控制痛苦時,你的最大痛苦就消解了,因為離婚的本質就是“失控”。當我們可以給痛苦設鬧鐘的時候,就意味著我們駕馭命運以及新生活的開始。

02

妻子反對我把父母接到身邊養老

謝老師:

我是父母唯一的孩子,考慮到父母的年齡越來越大,我希望以後能把父母接到身邊照顧,但妻子似乎不太願意。我該怎麼辦?

我到底該怎麼辦?

上海張欣

心理諮詢師謝際春

張欣:

似乎?是你根據她的話語、表情自己得出的揣測嗎?

基於以下兩個強有力的理由,我建議你將此事清晰化、明確化:

一、夫妻共為一體,婚姻中什麼事都得共同面對和商議;

二、模糊不清的溝通、暗示、旁敲側擊或揣測,特別容易產生誤解,既不利於問題的解決,也不利於雙方的情感。

在談論之前或談論中,你要具體化你的計畫,同時考量諸多因素:

1.你想接父母來,他們願意嗎?他們希望的養老方式是什麼?

據我的經驗,有許多老人因為各種原因並不喜歡離開自己居住多年的環境,有對家鄉的留戀、對熟悉的朋友鄰居的不舍,有到陌生環境的不適、孤單、無法融入,還有失去當家做主的感覺、要看兒子兒媳甚至孫輩的臉色行事等。

2.妻子的顧慮和感受也是必須要傾聽和尊重的。

如果她心有不滿或甚為勉強,那麼將來同處一個屋簷下,摩擦在所難免。你可問她,她認為怎麼贍養老人好一些?

3.你們還需要考慮居住條件和財務狀況。

如果條件允許,最好不要住在一起,在附近給父母租房最好,既方便照顧,又不會因人與人之間距離太近而失去界限、互不適應產生不必要的矛盾,傷了和氣。現在這樣安排的家庭不少。

4.你們還要商量何時接來—到什麼年齡,或什麼條件下接來—父母無力照顧自己或生病?

5.其他折中的方案或提議,比如每年來住幾個月,以及兩邊的養老院、老人日托中心、請保姆等。

你在文中說“以後”,可見問題尚未迫在眉睫,先花些時間和妻子、父母聊一聊,也不妨先試驗性地住一住。

這個過程不僅是為了解決問題,更是鍛煉夫妻協商、溝通解決問題的能力。

03

配偶失蹤,該怎麼離婚?

老師:

結婚兩年,後來老公和小三兒跑了,怎麼聯繫都聯繫不上。這日子也沒法過了,我必須離婚。

可是,這人都沒了,我去跟誰離去?

浙江李月

律師李東

李月:

可以採用以下法律途徑解決。

1.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只要求離婚,並不申請宣告伴侶失蹤或者死亡,法院應當受理,並向下落不明人送達訴訟文書。

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都無法送達的,要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果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可缺席審理判決。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實際經驗,雖然可缺席審理、缺席審判,但畢竟事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起訴一方要承擔更加嚴格的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舉證責任,想要離婚也不是那麼容易的。

2.通過對下落不明的配偶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如果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配偶為失蹤人。

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法院可以做出宣告失蹤。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後,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應准予離婚。

另外,我國《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3個月。

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