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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轉業安置政策|軍轉直通車⑩

一、轉業幹部接收安置條件

(一)計畫分配轉業幹部接收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過路入伍)的。

②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常住戶口是湖北省的。

③軍隊幹部在駐鄂部隊服役期間,配偶隨軍取得湖北省常住戶口的(到武漢市安置的轉業幹部,其配偶隨軍後須取得武漢市常住戶口滿2年)。

④夫妻同為軍隊幹部,雙方或者轉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或者在駐鄂部隊服役;未婚或者離異現在駐鄂部隊服役並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未婚或者離異現在駐漢部隊服役並符合配偶隨軍條件滿2年)。

⑤父母身邊無子女、配偶為獨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戶口,且生活基礎在湖北省的。

⑥軍隊轉業幹部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人且在邊遠艱苦地區(四類及以上艱苦地區)工作滿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湖北省或現在湖北省離、退休的。

2.政策照顧的情形:

①軍隊轉業幹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湖北省有常住戶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湖北境內高校就讀的學生)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邊遠艱苦地區(四類及以上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因公致殘的。

②對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併、降格、改編、移防的軍隊轉業幹部,其配偶取得部隊所在地常住戶口的,

不受現行政策規定的隨軍落戶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武漢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

③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滿1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不符合到武漢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在六類艱苦邊遠地區累計服役滿10年、五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累計服役滿15年、四類艱苦邊遠地區累計服役滿20年的正團職軍隊轉業幹部,

經本人要求,可照顧調整到武漢地區安置。)

④湖北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特殊專業人才,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有特殊困難需要照顧,經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的。

3.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湖北省不予接收:

①擔任團(處)級以下職務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截至轉業當年3月31日,

年齡超過50歲的。

②五級以上傷殘的。

③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和地方指定醫院同時診斷確認為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④犯有錯誤,組織上未作結論;雖有結論,但本人不服並上訴,組織尚未作出覆議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限未滿的。

⑤被開除黨籍或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⑥入學、提幹手續不全,不符合總政治部有關規定的;

⑦未納入當年轉業安置計畫的。

⑧提升領導職務不滿1年(不含調整職級的機關幹部和專業技術幹部)的。

⑨已安置並發出報到通知,因轉業幹部個人原因不服從組織分配未報到上班、滯留部隊累計3年的。

⑩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4.除湖北省不予接收的情況外,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武漢地區不予接收:

①原籍非武漢市,通過武漢地區院校分配入伍和過路入伍的。

②配偶辦理隨軍手續,常住戶口遷入武漢市時,軍隊幹部本人不在駐漢部隊服役的。

③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二)自主擇業轉業幹部接收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湖北的。

②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常住戶口是湖北的。

③配偶隨軍後取得湖北常住戶口的。

④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在湖北的。

⑤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其父母在湖北有常住戶口的。

⑥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離退休安置地是湖北的。

⑦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湖北的;一方轉業,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湖北的。

⑧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轉業幹部,服役地點是湖北的且必須符合配偶隨軍條件。

⑨其配偶常住戶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在湖北的。

⑩軍改期間政策照顧性原則與計畫分配幹部接收條件相同。

2.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接收:

①擔任團(處)級以下職務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截至轉業當年3月31日,年齡超過50歲的。

②五級(含五級)以上傷殘的。

③患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④截至轉業當年3月31日,受審查未有結論或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⑤因犯罪受刑事處罰或在緩刑期內的。

⑥被開除黨籍或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⑦已批准離、退休的。

⑧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二、安置辦法

湖北省安置軍隊轉業幹部主要採取按考試考核總分數排序選擇單位的安置辦法:

在省直安置的師職、正團職(含相應級別文職幹部,下同)軍隊轉業幹部實行指令性分配。

副團職(含相應級別文職幹部,下同)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和專業技術軍隊轉業幹部,在考試考核基礎上,採取網上雙選(雙選人數大於計畫數的崗位進入面試競崗環節、用人單位未選擇的崗位進入積分選崗環節)、面試競崗(面試不能表露個人身份、成績占錄取成績的30%,筆試成績和檔案賦分各占錄取成績的40%和30%)、積分選崗(筆試成績占50%、考試考核成績占50%)、保底分配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分配(前三個環節任一環節棄權直接進入保底分配);武漢市安置的正團職幹部實行指令性分配,副團及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在考試考核基礎上,採取積分選崗的辦法進行分配(筆試成績占50%、檔案賦分占50%、考核培訓實行負分倒扣);其他市州以及各縣(市、區)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採取考試考核、積分選調的辦法進行分配,考試成績一般都作為安置分配的重要依據。

湖北省軍轉幹部考試全省統一時間組織實施(一般為7-8月),考試採取閉卷筆試的形式,一份試卷,滿分100分。筆試時間150分鐘。考試範圍主要是行政能力測試、申論和公務員法。湖北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一般在考試後進行,採取分片設點、集中辦班的形式,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授課,主要內容為地方工作基本要求、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公文寫作、辦會辦文等與地方工作實際密切相關的知識技能,主要目的是讓軍隊轉業幹部儘快瞭解地方,適應地方工作,培訓時間一般為1周。培訓考評計入考核計分。

根據《關於改進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12〕1號)有關要求,及《湖北省軍隊轉業幹部考核賦分工作辦法》(鄂轉幹〔2015〕3號),考核賦分有關規定如下:

(一)考核原則

軍隊轉業幹部考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原則。

(二)賦分標準

1.服役年限計分

服役年限實行分階段累計計分:8年以內(含8年),每1年計0.8分;9至15年,從第9年起,每1年計1分;16年以上,從第16年起,每1年計1.2分。

2.職務(專業技術)等級計分

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計分以轉業時擔任的最終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為准。排職計4分、副連職計4.5分、正連職計5分、副營職計5.5分、正營職計6分、副團職計6.5分、正團職計7分、副師職計7.5分、正師職計8分。專業技術和文職幹部參照對應職級賦分。

②領導職務計分。任副團以上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加2分。

3.獎懲計分

──獎勵計分

①所獲最高獎勵為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1次計45分;多次立功的,按其獎項相應分值另加分,累計計分不超過60分。

②所獲最高獎勵為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一等功的,1次計3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獎項相應分值另加分,累計計分不超過40分。

③所獲最高獎勵為二等功的,1次計2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獎項相應分值另加分,累計計分不超過25分。

④所獲最高獎勵為三等功的,1次計4分;多次立功的,累計計分不超過15分。

軍隊轉業幹部同一事項獲多項獎勵的,只計其中最高獎勵分;所有獎勵分,不得超過本人所獲最高獎項上一等次單項獎勵分值;集體功不計個人分。

──處分扣分

①受到最高處分為行政警告處分,1次扣5分,多次受警告處分的,累計扣分不超過10分。

②受到最高處分為行政嚴重警告處分,1次扣8分,多次受到處分的,按其處分相應分值扣分。累計扣分不超過15分。

③受到最高處分為記過及黨內警告處分的,1次扣10分,多次受到處分的,按其處分相應分值扣分,累計扣分不超過20分。

④受到最高處分為記大過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1次扣15分,多次受到處分的,按其處分相應分值扣分,累計扣分不超過25分。

⑤受到最高處分為降職(級)或者降銜(級)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1次扣20分。多次受到處分的,按其處分相應分值扣分,累計扣分不超過30分。

⑥受到最高處分為撤職處分及留黨察看處分的,1次扣25分。多次受到處分的,按其處分相應分值扣分,累計扣分不超過35分。

因同一問題同時受到黨內和行政處分的,不重複扣分,按最高等次扣分。

4.學歷計分

①最高學歷計分。中專計1分、大專計2分、學士學位或本科學歷計3分、碩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計4分、博士學位或博士研究生學歷計5分。

②職前學歷計分。按入伍前最高學歷計分,博士研究生學歷計6.4分、碩士研究生學歷計4.8分、本科學歷計3.2分、專科學歷計2.4分。學歷計分各地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需要加以細化。

5.邊遠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工作計分

在三至六類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每滿1年分別計0.5分、0.7分、1分、1.5分。飛行、艦艇、涉核等國家明確的特殊崗位服役,每滿1年,計0.7分。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分別計分。

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特類島服役的,對應六類艱苦地區計分;在海拔3500米至4500米、一類島服役的,對應五類艱苦地區計分;在海拔2500米至3500米、二類島服役的,對應四類艱苦地區計分;在三類島服役的,對應三類艱苦地區計分。

6.滯留扣分。已按政策安置,因本人原因不到用人單位報到的轉業幹部,在所有考試考核總分的基礎上,每滯留1年計扣10分,依次累加。

(三)考核賦分結果運用

本考核賦分標準作為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重要依據,在全省範圍內統一使用。考核分打折計算時,在省級(含副省)單位安置的,考核占總分的比例不低於50%。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示。

(四)其他事項

1.考核計分凡涉及時間計算,均截止到轉業當年的3月31日。計算年限時,每滿12個月計算為1年,剩餘不滿12個月的按1年計算。

2.在部隊服役期間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轉業幹部,其安置所在地實行雙向選擇的,直接取得公務員崗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雙向選擇資格;實行積分選崗的,在同等條件(考試考核總分相同)下優先選崗。上述立功受獎轉業幹部在部隊服役期間受過處分的,不得享受以上優待政策。

3.考核以移交時的檔案內容為准,檔案移交後補充的材料一律不作為計分依據。在安置過程中發現軍隊轉業幹部檔案材料弄虛作假、塗改的,作退檔處理,當年不予安置;安置後發現檔案材料弄虛作假的,按幹部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4.考核工作由各級組織、人社、軍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5.本辦法由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三、有關要求

(一)證明材料

①進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戶口地安置的轉業復員幹部,提供相應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影本及公安機關、街道辦居住或單位工作證明。

②雙軍人單轉進一方駐地安置的需提供結婚證、留隊方軍官證、最新任職任免表等影本;雙軍人同轉在同一駐地安置的需提供結婚證影本(異地安置的需提供結婚證、雙方軍官證、最新任職任免表、師以上政治機關證明材料)。

③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須有師以上部隊政治機關出具的邊遠艱苦地區服役證明(包括服役地點、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起止時間)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起止時間證明。

④未婚和離異的轉業幹部比照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安置的分別提供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材料(如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等)。

⑤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須提供獎勵通令影本(加蓋政治機關印章)。

(二)其他要求

湖北省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調家屬檔案將退回部隊:

①弄虛作假,更改檔案真實記錄的;

②安置符合政策,因轉業幹部個人原因不服從組織分配的;或者逾期未到接收單位報到、未辦理相關手續的(確有特殊困難,報請安置地軍轉部門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報到時限);

③在部隊已患嚴重疾病,隱瞞病史,安置後一年內經省級醫療衛生機構鑒定,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④不符合安置政策條件的。

⑤湖北省委組織部幹部任前檔案審核有嚴格要求,安置單位在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時要對幹部檔案進行嚴格審查,重點審核幹部的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和幹部身份(簡稱“三齡二曆一身份”)等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規範性。對幹部檔案中存在“三齡二曆一身份”基本資訊存在塗改,重要材料和資訊涉嫌造假,缺少重要原始依據材料等問題,不能清晰、真實、完整反映幹部情況的,由幹部所在師級以上單位黨委進行調查核實,出具情況說明,作出結論(附有關原始依據材料),並由本人簽署意見。提供不出原始依據材料的,按檔案記載最大年齡認定。

(三)有關規定

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部門《的通知》(鄂辦發〔2005〕31號)規定:擔任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正團職軍隊轉業幹部,由接收單位安排不低於副縣(處)級實職。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軍區《印發的通知》(鄂發〔2007〕20號)規定:師職和符合相應安排職務的團職軍隊轉業幹部的職務落實,仍按鄂辦發〔2005〕3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安置到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其他團職軍隊轉業幹部,不得降兩職安排職務。

近幾年,湖北省軍轉安置部門對空軍轉業幹部安置比較照顧,在政策允許範圍內儘量遵循轉業幹部本人意願,尤其對空勤幹部及邊遠艱苦地區轉業幹部給予了適當照顧,對正師職轉業幹部一般安排巡視員或副廳級實職,對副師職轉業幹部一律安排正處級實職(沒有任職時間要求,由省委組織部統一安置);對任職滿三年的正團職領導幹部安排正處級調研員或副處級實職;對不滿三年和非領導職務的正團職轉業幹部安排副處級調研員;副團職幹部在武漢地區一般安排主任科員;技術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技術崗位,若擔任行政職務由具體用人單位按照慣例進行相應定職。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其具體接收安置條件會根據每年形勢變化作出相應調整,最終以該省(市)軍轉安置部門答覆為准。

⑧提升領導職務不滿1年(不含調整職級的機關幹部和專業技術幹部)的。

⑨已安置並發出報到通知,因轉業幹部個人原因不服從組織分配未報到上班、滯留部隊累計3年的。

⑩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4.除湖北省不予接收的情況外,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武漢地區不予接收:

①原籍非武漢市,通過武漢地區院校分配入伍和過路入伍的。

②配偶辦理隨軍手續,常住戶口遷入武漢市時,軍隊幹部本人不在駐漢部隊服役的。

③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二)自主擇業轉業幹部接收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湖北的。

②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常住戶口是湖北的。

③配偶隨軍後取得湖北常住戶口的。

④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在湖北的。

⑤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其父母在湖北有常住戶口的。

⑥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離退休安置地是湖北的。

⑦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湖北的;一方轉業,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湖北的。

⑧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轉業幹部,服役地點是湖北的且必須符合配偶隨軍條件。

⑨其配偶常住戶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在湖北的。

⑩軍改期間政策照顧性原則與計畫分配幹部接收條件相同。

2.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接收:

①擔任團(處)級以下職務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截至轉業當年3月31日,年齡超過50歲的。

②五級(含五級)以上傷殘的。

③患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④截至轉業當年3月31日,受審查未有結論或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⑤因犯罪受刑事處罰或在緩刑期內的。

⑥被開除黨籍或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⑦已批准離、退休的。

⑧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二、安置辦法

湖北省安置軍隊轉業幹部主要採取按考試考核總分數排序選擇單位的安置辦法:

在省直安置的師職、正團職(含相應級別文職幹部,下同)軍隊轉業幹部實行指令性分配。

副團職(含相應級別文職幹部,下同)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和專業技術軍隊轉業幹部,在考試考核基礎上,採取網上雙選(雙選人數大於計畫數的崗位進入面試競崗環節、用人單位未選擇的崗位進入積分選崗環節)、面試競崗(面試不能表露個人身份、成績占錄取成績的30%,筆試成績和檔案賦分各占錄取成績的40%和30%)、積分選崗(筆試成績占50%、考試考核成績占50%)、保底分配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分配(前三個環節任一環節棄權直接進入保底分配);武漢市安置的正團職幹部實行指令性分配,副團及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在考試考核基礎上,採取積分選崗的辦法進行分配(筆試成績占50%、檔案賦分占50%、考核培訓實行負分倒扣);其他市州以及各縣(市、區)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採取考試考核、積分選調的辦法進行分配,考試成績一般都作為安置分配的重要依據。

湖北省軍轉幹部考試全省統一時間組織實施(一般為7-8月),考試採取閉卷筆試的形式,一份試卷,滿分100分。筆試時間150分鐘。考試範圍主要是行政能力測試、申論和公務員法。湖北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一般在考試後進行,採取分片設點、集中辦班的形式,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授課,主要內容為地方工作基本要求、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公文寫作、辦會辦文等與地方工作實際密切相關的知識技能,主要目的是讓軍隊轉業幹部儘快瞭解地方,適應地方工作,培訓時間一般為1周。培訓考評計入考核計分。

根據《關於改進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12〕1號)有關要求,及《湖北省軍隊轉業幹部考核賦分工作辦法》(鄂轉幹〔2015〕3號),考核賦分有關規定如下:

(一)考核原則

軍隊轉業幹部考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原則。

(二)賦分標準

1.服役年限計分

服役年限實行分階段累計計分:8年以內(含8年),每1年計0.8分;9至15年,從第9年起,每1年計1分;16年以上,從第16年起,每1年計1.2分。

2.職務(專業技術)等級計分

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計分以轉業時擔任的最終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為准。排職計4分、副連職計4.5分、正連職計5分、副營職計5.5分、正營職計6分、副團職計6.5分、正團職計7分、副師職計7.5分、正師職計8分。專業技術和文職幹部參照對應職級賦分。

②領導職務計分。任副團以上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加2分。

3.獎懲計分

──獎勵計分

①所獲最高獎勵為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1次計45分;多次立功的,按其獎項相應分值另加分,累計計分不超過60分。

②所獲最高獎勵為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一等功的,1次計3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獎項相應分值另加分,累計計分不超過40分。

③所獲最高獎勵為二等功的,1次計2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獎項相應分值另加分,累計計分不超過25分。

④所獲最高獎勵為三等功的,1次計4分;多次立功的,累計計分不超過15分。

軍隊轉業幹部同一事項獲多項獎勵的,只計其中最高獎勵分;所有獎勵分,不得超過本人所獲最高獎項上一等次單項獎勵分值;集體功不計個人分。

──處分扣分

①受到最高處分為行政警告處分,1次扣5分,多次受警告處分的,累計扣分不超過10分。

②受到最高處分為行政嚴重警告處分,1次扣8分,多次受到處分的,按其處分相應分值扣分。累計扣分不超過15分。

③受到最高處分為記過及黨內警告處分的,1次扣10分,多次受到處分的,按其處分相應分值扣分,累計扣分不超過20分。

④受到最高處分為記大過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1次扣15分,多次受到處分的,按其處分相應分值扣分,累計扣分不超過25分。

⑤受到最高處分為降職(級)或者降銜(級)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1次扣20分。多次受到處分的,按其處分相應分值扣分,累計扣分不超過30分。

⑥受到最高處分為撤職處分及留黨察看處分的,1次扣25分。多次受到處分的,按其處分相應分值扣分,累計扣分不超過35分。

因同一問題同時受到黨內和行政處分的,不重複扣分,按最高等次扣分。

4.學歷計分

①最高學歷計分。中專計1分、大專計2分、學士學位或本科學歷計3分、碩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計4分、博士學位或博士研究生學歷計5分。

②職前學歷計分。按入伍前最高學歷計分,博士研究生學歷計6.4分、碩士研究生學歷計4.8分、本科學歷計3.2分、專科學歷計2.4分。學歷計分各地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需要加以細化。

5.邊遠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工作計分

在三至六類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每滿1年分別計0.5分、0.7分、1分、1.5分。飛行、艦艇、涉核等國家明確的特殊崗位服役,每滿1年,計0.7分。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分別計分。

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特類島服役的,對應六類艱苦地區計分;在海拔3500米至4500米、一類島服役的,對應五類艱苦地區計分;在海拔2500米至3500米、二類島服役的,對應四類艱苦地區計分;在三類島服役的,對應三類艱苦地區計分。

6.滯留扣分。已按政策安置,因本人原因不到用人單位報到的轉業幹部,在所有考試考核總分的基礎上,每滯留1年計扣10分,依次累加。

(三)考核賦分結果運用

本考核賦分標準作為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重要依據,在全省範圍內統一使用。考核分打折計算時,在省級(含副省)單位安置的,考核占總分的比例不低於50%。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示。

(四)其他事項

1.考核計分凡涉及時間計算,均截止到轉業當年的3月31日。計算年限時,每滿12個月計算為1年,剩餘不滿12個月的按1年計算。

2.在部隊服役期間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轉業幹部,其安置所在地實行雙向選擇的,直接取得公務員崗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雙向選擇資格;實行積分選崗的,在同等條件(考試考核總分相同)下優先選崗。上述立功受獎轉業幹部在部隊服役期間受過處分的,不得享受以上優待政策。

3.考核以移交時的檔案內容為准,檔案移交後補充的材料一律不作為計分依據。在安置過程中發現軍隊轉業幹部檔案材料弄虛作假、塗改的,作退檔處理,當年不予安置;安置後發現檔案材料弄虛作假的,按幹部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4.考核工作由各級組織、人社、軍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5.本辦法由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三、有關要求

(一)證明材料

①進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戶口地安置的轉業復員幹部,提供相應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影本及公安機關、街道辦居住或單位工作證明。

②雙軍人單轉進一方駐地安置的需提供結婚證、留隊方軍官證、最新任職任免表等影本;雙軍人同轉在同一駐地安置的需提供結婚證影本(異地安置的需提供結婚證、雙方軍官證、最新任職任免表、師以上政治機關證明材料)。

③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須有師以上部隊政治機關出具的邊遠艱苦地區服役證明(包括服役地點、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起止時間)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起止時間證明。

④未婚和離異的轉業幹部比照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安置的分別提供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材料(如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等)。

⑤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須提供獎勵通令影本(加蓋政治機關印章)。

(二)其他要求

湖北省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調家屬檔案將退回部隊:

①弄虛作假,更改檔案真實記錄的;

②安置符合政策,因轉業幹部個人原因不服從組織分配的;或者逾期未到接收單位報到、未辦理相關手續的(確有特殊困難,報請安置地軍轉部門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報到時限);

③在部隊已患嚴重疾病,隱瞞病史,安置後一年內經省級醫療衛生機構鑒定,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④不符合安置政策條件的。

⑤湖北省委組織部幹部任前檔案審核有嚴格要求,安置單位在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時要對幹部檔案進行嚴格審查,重點審核幹部的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和幹部身份(簡稱“三齡二曆一身份”)等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規範性。對幹部檔案中存在“三齡二曆一身份”基本資訊存在塗改,重要材料和資訊涉嫌造假,缺少重要原始依據材料等問題,不能清晰、真實、完整反映幹部情況的,由幹部所在師級以上單位黨委進行調查核實,出具情況說明,作出結論(附有關原始依據材料),並由本人簽署意見。提供不出原始依據材料的,按檔案記載最大年齡認定。

(三)有關規定

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部門《的通知》(鄂辦發〔2005〕31號)規定:擔任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正團職軍隊轉業幹部,由接收單位安排不低於副縣(處)級實職。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軍區《印發的通知》(鄂發〔2007〕20號)規定:師職和符合相應安排職務的團職軍隊轉業幹部的職務落實,仍按鄂辦發〔2005〕3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安置到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其他團職軍隊轉業幹部,不得降兩職安排職務。

近幾年,湖北省軍轉安置部門對空軍轉業幹部安置比較照顧,在政策允許範圍內儘量遵循轉業幹部本人意願,尤其對空勤幹部及邊遠艱苦地區轉業幹部給予了適當照顧,對正師職轉業幹部一般安排巡視員或副廳級實職,對副師職轉業幹部一律安排正處級實職(沒有任職時間要求,由省委組織部統一安置);對任職滿三年的正團職領導幹部安排正處級調研員或副處級實職;對不滿三年和非領導職務的正團職轉業幹部安排副處級調研員;副團職幹部在武漢地區一般安排主任科員;技術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技術崗位,若擔任行政職務由具體用人單位按照慣例進行相應定職。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其具體接收安置條件會根據每年形勢變化作出相應調整,最終以該省(市)軍轉安置部門答覆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