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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釋背後的故事|《財經》特稿

司法解釋的出臺就意味著司法干預。問題也隨之而來,司法干預會不會捆住公司自治的手腳?如何平衡保護股東權利與促進公司發展的關係?

《財經》記者 朱弢/文 靳麗萍/編輯

應該看到,社會生活中的糾紛類型,會隨著財產形態、社會觀念和人們的合作方式不斷擴充發展。放在十年前,經濟糾紛更多是以房產、合同等為主,當時,人們的財產更多表現為不動產和銀行存款,分別對應著物權和債權。

但是,隨著國企公司制改革、公司註冊不斷放鬆,

再加上雙創、鼓勵小微企業發展等經濟政策推動,公司數量以每年百萬計增加,股權日益成為中國社會財產的一種重要形態。舉例來說,現在的合作、轉讓等市場交易,人們都習慣採用股權聯合、交易等方式來完成,這就導致了相關糾紛越來越多。這是社會財產形態變化帶來的客觀現象。不僅如此,隨著資本市場發展和公司運作的規範,股東之間的糾紛不僅局限於轉讓、出資等領域,
也越來越多地產生了公司控制權如何取得、行使、轉讓等新型糾紛,包括公司控制權的行使、決策程式、步驟、依據、效力等方面。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就是應社會需求變化而出臺的。

公司運作是一種集體活動,沒有規則就無法完成,因為你不知道採用何種方式來完成合作。合作各方的權利明確了,資本市場、社會合作、經濟發展才能更有效率。

著名的法律與發展學派經過驗證提出,越是富國,中間層組織——主體就是公司,就發展越充分,反之亦然。中國現在的經濟轉軌,對生產、流通的組織、協作方式都提出相應要求,對公司法規則的需求就應運而生,新司法解釋的出臺和這一趨勢是一致的。

如我前面提到的,新司法解釋主線是股東的集體性權利,這一權利除了涉及到公司和各方利益之外,最直接的應用和控制權有關係。

未來沒有控制權的股東想獲得這種權利,比如想要查帳獲得資訊,想要對公司利潤分配政策提出異議,想要對公司決議提出質疑,甚至還想要追究管理者過失,這些都和新的司法解釋有關。對近年不斷湧現的公司控制權之爭,我想很多人都有深刻感受,新司法解釋面對的正是這些焦點問題。

《財經》:賀小榮庭長剛才談到世行的營商環境評價,那麼,中國在當下應當如何參與公司制度的國際競爭?

賀小榮:公司富則國富,公司強則國強。現代世界各國的經濟競爭,除了科技創新的要素之外,公司制度也是其中十分重要的競爭內容。

縱觀整個公司法歷史,就是一部法律規則的競爭史。清末學者薛福成就明確提出,“公司不舉,則工商之業無一能振;工商之業不振,則中國終不可以富,不可以強。”好的公司法規則和實施是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美國經濟的競爭力與其50個州的公司法之間的相互競爭有著緊密的聯繫,各國在今天也在不斷吸收借鑒他國發展的規則和經驗。我國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到今天不斷成熟的公司法,完全可以勾勒出中國經濟發展變化的基本軌跡。

科學合理的公司制度,可以吸引投資、激勵創新、促進創業,有效整合資本、土地、智力等社會資源,實現資源價值最大化。公司資本的跨國流動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公司制度是否合理的晴雨錶。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佔據世界500強公司中的115家,理應在公司治理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為建立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貢獻智慧。

兼顧公司各方平衡

《財經》:據我所知,去年底就“原則通過”了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釋草案,為什麼這麼久才正式頒佈?

賀小榮:《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與廣大公司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承載著司法機關對公司營利活動和商業行為的諸多價值判斷,備受企業界、法律界及其他各界的廣泛關注,因此我們必須對這一司法解釋持格外審慎的態度。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解釋原則通過後不久,《民法總則》正式頒佈,一些對公司法具有重要影響的原則和理念發生了變化,司法解釋必須與其內在精神保持高度一致。為此,我們在對民法總則進行系統學習和研究的基礎上,比照《民法總則》對司法解釋進行了認真校核和反復論證,以確保司法解釋內容與新法規定保持一致,因此相應推遲了發佈實施的時間。

從內容上看,正式發佈的司法解釋貫徹了《民法總則》的立法精神,並與其保持高度一致。比如,根據《民法總則》將法人決議行為納入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規定,將決議不存在和未形成有效決議等情況統一規定為決議不成立。再如,就如何處理營利法人內部與外部關係的問題,貫徹了《民法總則》確立的內外有別原則。

鄧峰:好的規則,關鍵是要凝聚最大多數的共識。這次的司法解釋廣泛徵求了各方意見。同時,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需要履行公開程式,體現了凝結共識的必要性。除在時間和法理的邏輯順序上需要照顧到上位法,我個人覺得,公司法新司法解釋的出臺並不容易,因為涉及到多個層面的爭議。

首先,不要小看這幾個條文,這是新中國歷史上首次對集體決策進行司法審查提出系統性解釋。關於集體決策,比如股東會、董事會如何開,哪些規則是必要的,哪些應該有彈性,在中國特有的法律文化傳統下,每個人腦子裡面的參照系不同,因此爭議也就比較大。

其次,司法解釋通常帶有司法政策趨勢,需要適應當下的經濟形勢。一直以來,企業界對更多界定和保護股權,還是保護公司不受過多干預,哪種更有利於經濟發展,存在著對立的觀點。所以說,新司法解釋能夠以利益平衡的方式出臺,還是很不容易的。

《財經》:這部司法解釋在起草、徵求意見和頒佈過程中有哪些公眾較為關注的焦點問題?

賀小榮:在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討論的焦點問題很多,但最主要的是如何妥善處理好以下幾個關係的問題:一是股東權利保護與促進公司發展的關係;二是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係;三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係;四是公司治理手段與公司發展目標的關係等。對此,我們始終堅持平衡協調原則,本著實事求是精神,妥善兼顧各方面關係。

鄧峰:作為研究者,我認為新司法解釋有一些突出的亮點:第一,和公司法本身的發展趨勢高度吻合,比如要求公司遵守程式,尊重公司章程的自行安排等;第二,比較法做得比較扎實,除了個別條文基於現實條件有所創新,大部分規定都有明確的比較法參照,比如強制分紅是各國都有的規定和做法;第三,寬鬆適度。考慮到中國法學界,包括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很多問題還需要通過具體案例驗證,在很多問題上允許下級法院進行探索。像集體權利行使、集體決策的作出這些問題,是非常新鮮的知識,司法解釋做到了“抓大放小”。

尊重公司章程和自治

《財經》:作為最重要的企業組織形式,公司是基本的市場元素,對其進行規制的法律自然也受到重點關注。公司法新司法解釋對公司治理將帶來哪些影響?

賀小榮:新司法解釋以股東權利保護為主線,涉及決策、執行、監督等各公司治理環節,施行後將對公司治理的法治化產生積極作用。

首先是促使公司更加依法尊重中小股東權利。從法律原則上講,股東權利應當是平等的,但事實上中小股東的權利不僅容易被忽視,而且常常處於弱勢地位。司法解釋加強了對中小股東權利的司法救濟,將有效遏制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中小股東合法權利的現象,引導公司更加公平地對待中小股東。

其次是促使公司更加注重程式在公司治理中的價值。司法解釋通過對決議效力的司法審查、對知情權等權利行使的程式規則完善等,強調了公司程式的重要性,促使公司更注重依法依章履行程式事項,從而規範公司治理。

再次是促使公司更加重視章程和自治。司法解釋堅持對公司章程和公司自治的尊重,盡可能減少司法介入,多處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充分肯定公司章程的優先效力。這些規定將促使公司更加重視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逐步改變公司章程千篇一律的現狀,使公司治理實現規範化與個性化的統一,有效提高公司治理的內在活力。

鄧峰:公司治理是公司法的核心內容,權力的分配和行使又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所在。現行公司法雖經過2005年大修,基礎還是1993年的版本,具有相當大的延續性。這種延續性也表現在過去被學界批評的“重股權、輕治理”的裁判思維上。公司法的前三個司法解釋,主要側重於股權的財產屬性。而新的司法解釋可以說是一個公司法的升級,將法律中原本賦予股東集體性權利的訴權,變得有據可依。

賀庭長已經說得非常全面了,我再補充一下。新的司法解釋首先是擴展了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尤其體現在集體決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誠信義務上。股東因為獲得訴訟權利,從而會大幅度提高平等、民主參與公司治理的機會。其次,公司應當注重自己制定規則,不能再忽略法律、章程中相關規則了。新司法解釋釋放出明確信號,要求公司在實際運作中,需要重視程式和形式,以及權力行使和分配方式。再有,不當損害公司利益、集體利益的行為都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比如,雖然股東擁有知情權,但是如果洩露公司秘密,就要被追責。

總之,新司法解釋強調公司自治,允許公司章程對治理規則進行自主安排。我想,這部司法解釋出臺後,一個明確的激勵就是公司會開始認真對待章程了。

明確裁判標準

《財經》:下一個問題給鄧峰教授,作為一個研究者,能不能談一下新司法解釋都針對哪些具體現實矛盾?

鄧峰:前面說過司法解釋通常是在調研的基礎上,針對現實需要而作出的規定。

大致上,涉及股東權利保護和公司治理的訴訟案件達到公司糾紛案件的60%以上。2014年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件近1.7萬件,2015年是近1.8萬件,粗略統計,其中涉及到新司法解釋的,大概要占到60%左右。

現行公司法在2005年經過大修,但現實情況已經很大程度上突破了12年前的框架,實踐中大股東獨大、內部人控制等導致的中小股東參與管理權、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得不到有效保護的問題比較突出。雖然上市公司為代表的各類公司治理均日趨規範,水準有所提高,但在非上市公司治理實踐中,漠視公司法規定、架空法律實施,以及名為公司實為合夥、公司章程千篇一律等現象仍然普遍存在。公司糾紛案件呈現上升趨勢,而且往往事實難以查明、案件審理難度較大。新司法解釋的出臺,一方面可以有助於這類案件的審理標準或者原則明確化,也可改變長期以來股東訴權只有公司法條文而很難落實的局面。

《財經》:能不能談一下中國公司法規則的發展趨勢?

鄧峰:公司法從2005年到現在有過一些小的修訂。上市公司有些規則還在不斷完善中,最高法院陸續就公司自行清算、出資和股權等財產糾紛出臺了司法解釋二和司法解釋三,現在針對集體性權利進行規定,可以說進行了系統化的努力。不過還有很多重大的公司法命題需要細化,有些也存在著很大爭議,包括股權轉讓規則、擔保效力、並購重組、刺破公司面紗、員工持股、公司融資、董事和高管人員責任等。也就是說,現有的規則主要還是集中在以股東和股權這個層面,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員這些層面未來還有繼續補充完善的空間。

(本文將刊發於2017年9月4日出版的《財經》雜誌)

美國經濟的競爭力與其50個州的公司法之間的相互競爭有著緊密的聯繫,各國在今天也在不斷吸收借鑒他國發展的規則和經驗。我國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到今天不斷成熟的公司法,完全可以勾勒出中國經濟發展變化的基本軌跡。

科學合理的公司制度,可以吸引投資、激勵創新、促進創業,有效整合資本、土地、智力等社會資源,實現資源價值最大化。公司資本的跨國流動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公司制度是否合理的晴雨錶。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佔據世界500強公司中的115家,理應在公司治理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為建立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貢獻智慧。

兼顧公司各方平衡

《財經》:據我所知,去年底就“原則通過”了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釋草案,為什麼這麼久才正式頒佈?

賀小榮:《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與廣大公司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承載著司法機關對公司營利活動和商業行為的諸多價值判斷,備受企業界、法律界及其他各界的廣泛關注,因此我們必須對這一司法解釋持格外審慎的態度。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解釋原則通過後不久,《民法總則》正式頒佈,一些對公司法具有重要影響的原則和理念發生了變化,司法解釋必須與其內在精神保持高度一致。為此,我們在對民法總則進行系統學習和研究的基礎上,比照《民法總則》對司法解釋進行了認真校核和反復論證,以確保司法解釋內容與新法規定保持一致,因此相應推遲了發佈實施的時間。

從內容上看,正式發佈的司法解釋貫徹了《民法總則》的立法精神,並與其保持高度一致。比如,根據《民法總則》將法人決議行為納入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規定,將決議不存在和未形成有效決議等情況統一規定為決議不成立。再如,就如何處理營利法人內部與外部關係的問題,貫徹了《民法總則》確立的內外有別原則。

鄧峰:好的規則,關鍵是要凝聚最大多數的共識。這次的司法解釋廣泛徵求了各方意見。同時,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需要履行公開程式,體現了凝結共識的必要性。除在時間和法理的邏輯順序上需要照顧到上位法,我個人覺得,公司法新司法解釋的出臺並不容易,因為涉及到多個層面的爭議。

首先,不要小看這幾個條文,這是新中國歷史上首次對集體決策進行司法審查提出系統性解釋。關於集體決策,比如股東會、董事會如何開,哪些規則是必要的,哪些應該有彈性,在中國特有的法律文化傳統下,每個人腦子裡面的參照系不同,因此爭議也就比較大。

其次,司法解釋通常帶有司法政策趨勢,需要適應當下的經濟形勢。一直以來,企業界對更多界定和保護股權,還是保護公司不受過多干預,哪種更有利於經濟發展,存在著對立的觀點。所以說,新司法解釋能夠以利益平衡的方式出臺,還是很不容易的。

《財經》:這部司法解釋在起草、徵求意見和頒佈過程中有哪些公眾較為關注的焦點問題?

賀小榮:在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討論的焦點問題很多,但最主要的是如何妥善處理好以下幾個關係的問題:一是股東權利保護與促進公司發展的關係;二是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係;三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係;四是公司治理手段與公司發展目標的關係等。對此,我們始終堅持平衡協調原則,本著實事求是精神,妥善兼顧各方面關係。

鄧峰:作為研究者,我認為新司法解釋有一些突出的亮點:第一,和公司法本身的發展趨勢高度吻合,比如要求公司遵守程式,尊重公司章程的自行安排等;第二,比較法做得比較扎實,除了個別條文基於現實條件有所創新,大部分規定都有明確的比較法參照,比如強制分紅是各國都有的規定和做法;第三,寬鬆適度。考慮到中國法學界,包括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很多問題還需要通過具體案例驗證,在很多問題上允許下級法院進行探索。像集體權利行使、集體決策的作出這些問題,是非常新鮮的知識,司法解釋做到了“抓大放小”。

尊重公司章程和自治

《財經》:作為最重要的企業組織形式,公司是基本的市場元素,對其進行規制的法律自然也受到重點關注。公司法新司法解釋對公司治理將帶來哪些影響?

賀小榮:新司法解釋以股東權利保護為主線,涉及決策、執行、監督等各公司治理環節,施行後將對公司治理的法治化產生積極作用。

首先是促使公司更加依法尊重中小股東權利。從法律原則上講,股東權利應當是平等的,但事實上中小股東的權利不僅容易被忽視,而且常常處於弱勢地位。司法解釋加強了對中小股東權利的司法救濟,將有效遏制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中小股東合法權利的現象,引導公司更加公平地對待中小股東。

其次是促使公司更加注重程式在公司治理中的價值。司法解釋通過對決議效力的司法審查、對知情權等權利行使的程式規則完善等,強調了公司程式的重要性,促使公司更注重依法依章履行程式事項,從而規範公司治理。

再次是促使公司更加重視章程和自治。司法解釋堅持對公司章程和公司自治的尊重,盡可能減少司法介入,多處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充分肯定公司章程的優先效力。這些規定將促使公司更加重視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逐步改變公司章程千篇一律的現狀,使公司治理實現規範化與個性化的統一,有效提高公司治理的內在活力。

鄧峰:公司治理是公司法的核心內容,權力的分配和行使又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所在。現行公司法雖經過2005年大修,基礎還是1993年的版本,具有相當大的延續性。這種延續性也表現在過去被學界批評的“重股權、輕治理”的裁判思維上。公司法的前三個司法解釋,主要側重於股權的財產屬性。而新的司法解釋可以說是一個公司法的升級,將法律中原本賦予股東集體性權利的訴權,變得有據可依。

賀庭長已經說得非常全面了,我再補充一下。新的司法解釋首先是擴展了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尤其體現在集體決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誠信義務上。股東因為獲得訴訟權利,從而會大幅度提高平等、民主參與公司治理的機會。其次,公司應當注重自己制定規則,不能再忽略法律、章程中相關規則了。新司法解釋釋放出明確信號,要求公司在實際運作中,需要重視程式和形式,以及權力行使和分配方式。再有,不當損害公司利益、集體利益的行為都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比如,雖然股東擁有知情權,但是如果洩露公司秘密,就要被追責。

總之,新司法解釋強調公司自治,允許公司章程對治理規則進行自主安排。我想,這部司法解釋出臺後,一個明確的激勵就是公司會開始認真對待章程了。

明確裁判標準

《財經》:下一個問題給鄧峰教授,作為一個研究者,能不能談一下新司法解釋都針對哪些具體現實矛盾?

鄧峰:前面說過司法解釋通常是在調研的基礎上,針對現實需要而作出的規定。

大致上,涉及股東權利保護和公司治理的訴訟案件達到公司糾紛案件的60%以上。2014年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件近1.7萬件,2015年是近1.8萬件,粗略統計,其中涉及到新司法解釋的,大概要占到60%左右。

現行公司法在2005年經過大修,但現實情況已經很大程度上突破了12年前的框架,實踐中大股東獨大、內部人控制等導致的中小股東參與管理權、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得不到有效保護的問題比較突出。雖然上市公司為代表的各類公司治理均日趨規範,水準有所提高,但在非上市公司治理實踐中,漠視公司法規定、架空法律實施,以及名為公司實為合夥、公司章程千篇一律等現象仍然普遍存在。公司糾紛案件呈現上升趨勢,而且往往事實難以查明、案件審理難度較大。新司法解釋的出臺,一方面可以有助於這類案件的審理標準或者原則明確化,也可改變長期以來股東訴權只有公司法條文而很難落實的局面。

《財經》:能不能談一下中國公司法規則的發展趨勢?

鄧峰:公司法從2005年到現在有過一些小的修訂。上市公司有些規則還在不斷完善中,最高法院陸續就公司自行清算、出資和股權等財產糾紛出臺了司法解釋二和司法解釋三,現在針對集體性權利進行規定,可以說進行了系統化的努力。不過還有很多重大的公司法命題需要細化,有些也存在著很大爭議,包括股權轉讓規則、擔保效力、並購重組、刺破公司面紗、員工持股、公司融資、董事和高管人員責任等。也就是說,現有的規則主要還是集中在以股東和股權這個層面,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員這些層面未來還有繼續補充完善的空間。

(本文將刊發於2017年9月4日出版的《財經》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