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員工加班後回家猝死 單位是否需擔責?
某公司員工文某曾連續加班,某日加班4個多小時後回家出現身體不適,
文某出生於1965年,上有年逾八旬的老母親,下有幾個剛成家不久的兒女,家庭經濟負擔較重。2016年3月中旬,文某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
不過,由於報酬也會隨工作時長而增加,因此對一心想多掙些錢的文某來說,加班成了家常便飯。趕上高峰期,一個月裡只有四天不加班,週六、周日也基本處於工作狀態。到了2016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進行體檢,發現他血液中白細胞水準低於正常值,
文某的家屬認為,由於長期加班,
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作為生產型企業,不可避免地會因業務季節性波動而導致訂單增多帶來整體用工量增加,公司從未強迫文某加班。且“公司會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並在上班期間安排休息時間,亦允許員工在非休息時間視自身情況適當休息,
面對爭議焦點,法庭展開了細緻的調查。根據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雖然文某的猝死未認定為工傷,但被告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存在過錯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文某的近親屬亦有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長達一個半月的時間內,即201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間的工作日,
即使加班系自願行為,但根據被告的辯解,文某加班的原因與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對員工的加班行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認定被告在文某的加班行為中存在侵權行為且存在過錯。
至於文某的加班行為與其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綜合相關案情,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雖無法得出二者存在必然直接因果關係的結論,但根據文某上班及加班回到家身體不適後送醫猝死這一過程的緊密度,並結合日常經驗法則,該因果關係亦同樣無法排除。
最終,考慮到引發猝死的原因亦與文某個人身體素質、身心調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關,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關係參與度無法查明確定的情況下,法院根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所在單位對文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支付文某母親、妻子及子女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約20萬元。
■法官說法■
當前,勞動者猝死的案例屢見報端,且呈增多趨勢。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可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但是像文某這種情形,即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後猝死,按規定不構成工傷的,其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動者在下班後猝死,雖構不成工傷,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猝死的,家屬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即使加班系自願行為,但根據被告的辯解,文某加班的原因與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對員工的加班行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認定被告在文某的加班行為中存在侵權行為且存在過錯。
至於文某的加班行為與其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綜合相關案情,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雖無法得出二者存在必然直接因果關係的結論,但根據文某上班及加班回到家身體不適後送醫猝死這一過程的緊密度,並結合日常經驗法則,該因果關係亦同樣無法排除。
最終,考慮到引發猝死的原因亦與文某個人身體素質、身心調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關,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關係參與度無法查明確定的情況下,法院根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所在單位對文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支付文某母親、妻子及子女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約20萬元。
■法官說法■
當前,勞動者猝死的案例屢見報端,且呈增多趨勢。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可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但是像文某這種情形,即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後猝死,按規定不構成工傷的,其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動者在下班後猝死,雖構不成工傷,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猝死的,家屬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