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禁止令“令行禁止”
泗陽縣檢察院強化監督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老闆,麵條怎麼賣?”
“5元一碗,味道包你滿意!”
“好,來一碗!”
面剛上桌,“食客”便亮出了工作證。“你好,我們是縣檢察院的檢察官,按照法院的判決,
今年2月17日,胡氏夫婦因使用工業鹽制售醃制食品,被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同時被禁止在緩刑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禁止令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設的對判處管制、緩刑犯罪分子的非刑罰性處罰措施,
今年以來,為強化刑事執行檢察監督,
針對存在的問題,該院及時向縣有關職能部門發出檢察建議,通報檢察監督情況,建議強化禁止令送達告知和執行監管力度。在該院監督下,兩名違反禁止令情節輕微人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名情節嚴重人員被收監執行原判刑罰。同時,該院聯合法院、司法局及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建立禁止令判處、執行資訊通報及協作機制,將利用行政許可、吊銷營業執照等手段,
文字丨徐文潔 劉大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