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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禁止令“令行禁止”

泗陽縣檢察院強化監督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老闆,麵條怎麼賣?”

“5元一碗,味道包你滿意!”

“好,來一碗!”

面剛上桌,“食客”便亮出了工作證。“你好,我們是縣檢察院的檢察官,按照法院的判決,

在緩刑期內你們夫婦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今年6月的一天,泗陽縣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科檢察官終於鎖定胡氏夫婦違反禁止令的證據。面對檢察官,胡氏夫婦啞口無言。

今年2月17日,胡氏夫婦因使用工業鹽制售醃制食品,被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同時被禁止在緩刑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泗陽縣檢察院檢察官走訪瞭解禁止令執行情況時,發現胡氏夫婦的門市仍有經營的跡象。經過多次摸底調查,6月底檢察官再次來到經營現場,便發生了開篇的那幕對話。

禁止令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設的對判處管制、緩刑犯罪分子的非刑罰性處罰措施,

實踐中以禁止從事食品、藥品生產銷售等活動居多。由於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未被收監執行,自覺遵守意識不強,加上基層社區矯正專職力量較為薄弱,導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況經常發生。

今年以來,為強化刑事執行檢察監督,

泗陽縣檢察院開展“禁止令”執行專項檢察監督行動。該院全面梳理法院近三年判處的17例禁止令,進行實地走訪調查,瞭解具體執行情況。針對其中15例為食品、藥品領域禁止令的狀況,又專門開展“舌安工程——禁止令”專項監督行動,發現近半禁止令未得到有效執行,仍然存在不少安全隱患。此外還發現,禁止令執行中存在監管不嚴、標準不明、銜接不暢等問題,嚴重影響監管執行效果。

針對存在的問題,該院及時向縣有關職能部門發出檢察建議,通報檢察監督情況,建議強化禁止令送達告知和執行監管力度。在該院監督下,兩名違反禁止令情節輕微人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名情節嚴重人員被收監執行原判刑罰。同時,該院聯合法院、司法局及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建立禁止令判處、執行資訊通報及協作機制,將利用行政許可、吊銷營業執照等手段,

切實保障禁止令真正“令行禁止”。

文字丨徐文潔 劉大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