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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宗非國家工作人員涉嫌受賄案何以引發熱議

法人網(www.farennews.com)訊:孰是孰非,誰真誰假,一時難以定論,一切還有待司法機關的偵查和最終裁決。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江某涉嫌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名成立,那麼尚在緩刑考驗期限的袁某作為行賄人同樣罪責難逃。

文 《法人》深度報導組

據有關媒體報導,2017年8月19日,當上海新佘山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江某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而被逮捕的消息一經披露,立刻在黃浦江畔引發了街談巷議。這倒不是因為江某有著什麼傳奇經歷,而是因為本案的舉報人也即行賄嫌疑人袁某的特殊境遇——他因犯虛開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迄今仍在緩刑考驗期限,他卻舉報了江某收受賄賂,而他作為行賄嫌疑人卻可以在監外逍遙自在。

(袁某舉報自己曾送給江某一套紅木傢俱的發票,發票真偽未經證實)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刑初943號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袁某受上海市住安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代購建築範本、木方,

為結算貨款,被告人袁某以上海傲雙實業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周某控制的上海煊炅建材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上海市住安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供需合同。被告人袁某從他人處購得建築範本、木方後,讓他人從上海傲雙實業有限公司虛開上海增值稅普通發票9份(金額人民幣4,849,439.52元),又讓被告人周某從上海煊炅建材有限公司虛開上海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26份(金額人民幣2,574,000元),
均交給上海市住安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入帳列為成本。被告人周某為偷逃稅款,給被告人袁某虛開的26份發票為陰陽發票,並將金額小的發票聯向稅務機關申報。經稅務機關鑒定,上述35份發票均為偽造的發票。法院據此判決被告人袁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也即2016年5月18日起算。

那麼,袁某究竟給江某“行賄”了什麼呢?據江某家屬對法人(www.farennews.com)反映,袁某舉報說,送給江某紅木傢俱一套,包括紅木電視櫃一件、紅木沙發六件套、紅木博古架二件、紅木餐台一套,價值33萬元人民幣,並有票據(票據真假未經證實)。江某的家屬對此進行了反駁:他們家原本就有一套紅木傢俱及新的床、沙發傢俱,

後來跟袁某商量,進行了等價置換,自願進行的置換如何成了受賄呢?況且據相關部門邀請的6家專業鑒定公司鑒定,江某收受的紅木傢俱價值只有137000元,遠遠不值33萬元。江某的親屬證實說,能夠提供他們家原有紅木傢俱的購貨合同及發票,新做的沙發床還有匯款記錄。另有要求匿名的消息人士向媒體透露,這次袁某舉報的並非江某一個人,還舉報了同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顧某受其賄賂,袁某稱送給顧某320寶馬車一輛(工程掛靠上海大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也已立案。

孰是孰非,誰真誰假,一時難以定論,一切還有待司法機關的偵查和最終裁決。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江某涉嫌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名成立,那麼尚在緩刑考驗期限的袁某作為行賄人同樣罪責難逃。2015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原有的有關賄賂犯罪的條文進行了多處修改,其中最突出的一點,就是改變以往“重受賄、輕行賄”的誤區,加大了對行賄罪的處罰力度。修正案提高了對行賄人免除處罰的條件,對可以從寬處罰的條件進行了嚴格限制;增加了對行賄人並處財產刑的處罰;同時增加了“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新罪名,擴大了對行賄的打擊範圍。

(袁某舉報自己曾送給江某一套紅木傢俱的發票,發票真偽未經證實)

事實上,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在不斷推進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在行賄多發的工程建設領域和招投標環節,查詢行賄檔案系統成為必要條件,對行賄犯罪記錄人作出多種限制,一方面加強社會監督,另一方面提高行賄犯罪違法成本。

袁某既處於緩刑考驗期限,又是行賄嫌疑人,他有可能受到更嚴厲的法律規制。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我國相關部門撤銷緩刑的條件:一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二是發現漏罪,即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前還有未被判決的依法應當追究的犯罪行為;三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另據有關機構反映,已有人舉報袁某還存在原有判決之外的虛開發票行為,記者為此向上海稅務稽查部門和警方進行了核實。警方表示,如果稅務稽查部門移交過來涉嫌虛開發票罪線索,警方必定全力偵查,絕不姑息。

袁某稱送給顧某320寶馬車一輛(工程掛靠上海大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也已立案。

孰是孰非,誰真誰假,一時難以定論,一切還有待司法機關的偵查和最終裁決。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江某涉嫌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名成立,那麼尚在緩刑考驗期限的袁某作為行賄人同樣罪責難逃。2015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原有的有關賄賂犯罪的條文進行了多處修改,其中最突出的一點,就是改變以往“重受賄、輕行賄”的誤區,加大了對行賄罪的處罰力度。修正案提高了對行賄人免除處罰的條件,對可以從寬處罰的條件進行了嚴格限制;增加了對行賄人並處財產刑的處罰;同時增加了“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新罪名,擴大了對行賄的打擊範圍。

(袁某舉報自己曾送給江某一套紅木傢俱的發票,發票真偽未經證實)

事實上,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在不斷推進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在行賄多發的工程建設領域和招投標環節,查詢行賄檔案系統成為必要條件,對行賄犯罪記錄人作出多種限制,一方面加強社會監督,另一方面提高行賄犯罪違法成本。

袁某既處於緩刑考驗期限,又是行賄嫌疑人,他有可能受到更嚴厲的法律規制。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我國相關部門撤銷緩刑的條件:一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二是發現漏罪,即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前還有未被判決的依法應當追究的犯罪行為;三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另據有關機構反映,已有人舉報袁某還存在原有判決之外的虛開發票行為,記者為此向上海稅務稽查部門和警方進行了核實。警方表示,如果稅務稽查部門移交過來涉嫌虛開發票罪線索,警方必定全力偵查,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