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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患癌員工被掃地出門:公司能辭退患病員工嗎?

最近,北京德勤一位女員工因為身患癌症而被掃地出門的爆料貼,在無秘和知乎引發了熱議。

根據爆料貼,這位姑娘因長期加班(還沒加班費),生病了也一直拖著,想請病假就得罪了經理,

被降職。查出癌症前想要離職卻不批准,查出癌症後立刻被離職。

姑娘請求德勤將其醫保延長半個月至8月底,這樣醫保就可以覆蓋自己的手術日期,但遭到拒絕,導致姑娘不得不自己出錢手術治療。

姑娘的經歷引發眾多網友的同情和關注:當加班成為政治正確,

越來越多的年輕人為了工作嚴重透支健康,當職工身患重大疾病時,企業能辭退員工嗎?患病職工又有哪些權利?

一.職工患病,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職工患重病時,用人單位迅速撇清關係,前有蘭州交大開除患癌女教師,今有德勤患癌姑娘被離職,這樣的職場讓人心寒,我們會因病失業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二.什麼是醫療期?

看了以上兩個法規,你是否疑惑“醫療期”是什麼?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3個月到24個月不等,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來定:

注意: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另外,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比如說德勒患癌的這位員工,如果不“被離職“(然並卵),應該可以延長醫療期。

三.醫療期工資標準是多少?

醫療期期間,工資如何發放呢?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北京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是2000元,也就是說,企業發給職工的醫療期工資不能低於1600元。

但是,誰稀罕這種醫療期工資啊!我們需要的是健康的身體。經常讓員工加班,看淩晨4點鐘的城市,公司是想讓員工死?

如果你也遇到了這樣的公司,你是選擇加班?還是選擇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呢?好身體才是享受人生的本錢啊!諸位請三思 量力而行。

聲明:本文為“易社保”原創,轉載請注明出處!

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比如說德勒患癌的這位員工,如果不“被離職“(然並卵),應該可以延長醫療期。

三.醫療期工資標準是多少?

醫療期期間,工資如何發放呢?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北京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是2000元,也就是說,企業發給職工的醫療期工資不能低於1600元。

但是,誰稀罕這種醫療期工資啊!我們需要的是健康的身體。經常讓員工加班,看淩晨4點鐘的城市,公司是想讓員工死?

如果你也遇到了這樣的公司,你是選擇加班?還是選擇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呢?好身體才是享受人生的本錢啊!諸位請三思 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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