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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表示不服:你可以抓我,但是別羞辱我

前不久,網友發帖稱某社區逮到一小偷,胸前掛有“我是小偷”字樣的牌子。

據社區居民稱,當天聽說社區保安抓住了一位偷電動車的女小偷,引起社區居民圍觀,自己當時看見一位中年婦女胸前掛著“我是小偷”的牌子,

但是誰掛的牌子自己並不知道,隨後,派出所民警將該婦女帶走。

隨後,記者找到該社區物管中心,物管中心負責人說,嫌疑人已移交華鳳派出所,事件經過不便接受採訪。通過現場走訪,該社區一位工作人員稱,15日下午,社區安保在地下車庫,確實抓了一位40多歲疑似小偷的婦女,因為自己當天在休假,具體細節並不知情。

逮到小偷,胸前掛“我是小偷”的牌子

這樣的做法真的沒問題嗎?

在社區內抓到小偷,在小偷的胸前掛了一個“我是小偷”牌子,然後引起了圍觀。

近年來,經常有人抓獲到小偷不交給公安機關處理,擅自讓小偷遊街示眾或者肆意毆打等,對於一個人的行為,人們具有評價、傳播的權利,

但是卻不能公開對其進行人格上的侮辱。

任何人都應當享有人格尊嚴權、名譽權、隱私權,而且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當被推定為無罪,這是無罪推定的精義。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

究其根源,正是人治思維代替法治精神的暴露,也是對法制的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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