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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載親戚回家出車禍遭索賠277萬 永嘉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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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令人唏噓不已的悲劇:在新疆經商的溫商林某回鄉過年時,

好意載 表親戚回來,豈料 路上追尾重型半掛車,表親戚重傷成植物人。林某因此遭索賠277萬元,日前,永嘉法院一審判決,考慮到實際情況,可酌情減輕對林某的賠償,扣除其他責任方的賠償外,判決林某賠償表親戚各項經濟損失94.4萬元。

好意載表親戚回家出事 這筆賬該怎麼算?

去年1月底,遠在新疆的林某像往常一樣準備自己開車回溫州過年。一起在外工作的表親戚錢某、工人肖某等人請求林某順道載自己一同回溫州,

於是林某開著自己的小型轎車載著大家上路了。

1月30日上午4點多,天還未亮,林某開著車行駛至甘肅省時,與前方行車道內同方向行駛的半掛車追尾相撞。

經交警部門認定,林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掛車司機秦某承擔次要責任,乘車人錢某等人不承擔責任。

經查明,半掛車系連某所有,掛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

秦某系連某的雇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錢某受傷後,被送往醫院,出院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多發複合傷。2017年2月20日,經法醫臨床鑒定,錢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其損傷遺留的後遺症呈植物狀態,構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級傷殘。

一紙訴狀上法庭 法官析法斷是非

因就賠償一事協商無果,原告錢某將林某等關聯方悉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等共計277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錢某的損失共計176萬餘元。

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結合本案實際,法院酌情認定由林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秦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又因事故發生時被告秦某系被告連某的雇員,因此,秦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他人損害,由連某負責賠償。

法院認為,交通事故遭受損害的好意搭乘人,本車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酌情減輕責任。

因此,對於小轎車肇事車輛一方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118萬元,酌情認定被告林某承擔80%即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9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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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好意同乘”也需盡安全駕駛義務

法官指出,好意同乘,是指經同意無償搭乘他人車輛的行為,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搭順風車”。

2011年2月,浙江省高院率先出臺《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無償搭乘者損害的,應適當減輕本車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本車駕駛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無償搭乘者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本車賠償義務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車輛保有者承擔責任,並不是否定助人為樂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為樂者在幫助他人的過程中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而是要求助人為樂者在幫助他人的過程中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