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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財產保全的範圍包括哪些?

在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之後,法院首先會對申請的內容作出審查,

符合規定的才會依法受理,然後對被申請人的財產作出保全。這時就會涉及到保全措施的問題,那究竟我國規定的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呢?

一、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准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准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500萬元貸款,用具有相當價值的樓房擔保,保證能夠償還申請人500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於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為等等,也屬於財產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

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工作的司法解釋對上述執行方法有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財產保全措施可依照有關執行的規定進行。

二、財產保全解除原因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財產保全的範圍包括哪些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仲裁財產保全的範圍與訴訟財產保全的範圍相一致。仲裁財產保全的範圍,僅限於當事人的仲裁請求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仲裁財產保全的範圍太窄,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護;範圍太寬,又會使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

所謂仲裁財產保全限於仲裁請求的範圍,即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與仲裁請求大致相等,不得超過仲裁請求的標的物的金額。所謂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即指保全的財物是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案件標的物有牽連的其他財物。如債權債務中的金錢,或者與債權債務有牽連的債務人的其他物品、商品、原材料等。

財產保全的範圍與財產保全的物件不是同一個內容。所謂財產保全對象,即指能夠成為執行標的的被申請人的財產,如金錢、物品等。在具體採取保全措施時,不僅應依法確定財產保全的範圍,而且在確定財產保全的物件時,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財產保全的物件必須是被申請人能夠自由處分的財物、金錢以及依法允許其收藏的某些文物。

二是扣押的物件應宜於控制和變賣、拍賣,以免影響生效裁決的執行。

三是遵守特別規定,對於軍隊、武警部隊等單位的“特種預算存款”不得採取保全措施。

四是對經營權、專利權等無形財產權利採取保全措施時,應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仲裁財產保全的範圍與訴訟財產保全的範圍相一致。仲裁財產保全的範圍,僅限於當事人的仲裁請求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仲裁財產保全的範圍太窄,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護;範圍太寬,又會使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

所謂仲裁財產保全限於仲裁請求的範圍,即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與仲裁請求大致相等,不得超過仲裁請求的標的物的金額。所謂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即指保全的財物是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案件標的物有牽連的其他財物。如債權債務中的金錢,或者與債權債務有牽連的債務人的其他物品、商品、原材料等。

財產保全的範圍與財產保全的物件不是同一個內容。所謂財產保全對象,即指能夠成為執行標的的被申請人的財產,如金錢、物品等。在具體採取保全措施時,不僅應依法確定財產保全的範圍,而且在確定財產保全的物件時,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財產保全的物件必須是被申請人能夠自由處分的財物、金錢以及依法允許其收藏的某些文物。

二是扣押的物件應宜於控制和變賣、拍賣,以免影響生效裁決的執行。

三是遵守特別規定,對於軍隊、武警部隊等單位的“特種預算存款”不得採取保全措施。

四是對經營權、專利權等無形財產權利採取保全措施時,應區別情況,具體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