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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沒當回事?已有多名微信群主被拘留!公安提醒:這9種消息千萬別發!

這兩天,相信各位群主

都聽到了一個消息……

9月7日,國家網信辦印發《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今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規定》明確表示,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資訊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也就是說

如果你是群主的話

從今年10月8日起

你不僅需要在平時

維持群(fa)內(fa)氣(hong)氛(bao)

還要負起更大的責任

不讓大家亂說話!

這些內容不要發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有關港澳臺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佈前不發

6、軍事資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資訊不發

案例1:發佈侮辱性言論 微信群主被拘

安徽阜陽界首市男子楊某因不滿交警夜晚查酒駕,

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發佈“他們傻X嗎,下雨還查?一群傻X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界首警方稱,群主楊某向不特定眾多人發送侮辱性資訊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

依法可以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案例2:微信群內發佈不當言論 群主被處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潛江市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非法採取利用微信群傳播請願書,擅自上街遊行,聚集請願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近日,此事件中被給予黨政紀處分9人,

誡勉談話5人,批評教育40人。

微信群中如果有人發佈不當政治言論,或者是抹黑黨和國家形象的視頻等內容,對此群主若總放任不管,如果群主是黨員或者公職人員,出現影響就很有可能會受到黨政紀處分。

案例3:微信群傳播淫穢視頻 群主獲罪

瀋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佈“有大片看”資訊,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

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群主吳某因視而不理,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官表示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4:利用微信群“搶紅包”賭博 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家住阜新市海州區的董某以網名“阿聯酋”的身份在手機微信用戶端裡建立了微信群,先後命名為“擼九子”、“擼管子”、“擼九VIP遊戲”等,並組織40餘人以制定規則以發紅包的形式進行賭博活動,從中抽取紅利。法院經審理後,判處主犯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為什麼群主成了墊背的?

因為群主有著監管的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

群主可以刪減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員,而群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員。

微信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決定了群主與群員的不同職責。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群員發佈的違法內容,群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

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公民個人權益意識的不斷提高,對於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加點料

請在9月15日前完成這件事,

否則無法發博與評論!

大家都來看看最新的規定

也趕緊查查自己是不是群主吧!

先後命名為“擼九子”、“擼管子”、“擼九VIP遊戲”等,並組織40餘人以制定規則以發紅包的形式進行賭博活動,從中抽取紅利。法院經審理後,判處主犯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為什麼群主成了墊背的?

因為群主有著監管的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

群主可以刪減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員,而群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員。

微信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決定了群主與群員的不同職責。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群員發佈的違法內容,群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

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公民個人權益意識的不斷提高,對於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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