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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媽媽和IT男出軌率較高,離婚後財產怎麼分?中美有何不同?

近日,民政部公佈的資料顯示:2016年上半年,全國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的共有168.3萬對,同比增長11%。此外,從2002年開始,中國的離婚率就一路走高,2002年離婚率僅有0.90‰,2003年達到1.05‰,到2010年已突破2‰。當前資料顯示,

2015年離婚率為2.8‰,這也是2002年的3倍多。

▲2012-2017全國上半年婚姻人口資料趨勢(對)

萬萬沒想到,全職媽媽和IT男出軌率較高

調查資料顯示,中國離婚率十強城市分別為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廈門、臺北、香港、大連、杭州和哈爾濱,而離婚的原因多為一方出軌、家庭暴力、性格不合、婆媳不睦、購房需要等。

此外,調查資料還顯示,離婚人群中,出軌的女性,67%是全職媽媽為了尋求激情,其次是教師13.8%,醫生8.6%,文秘7.2%,設計師6.1%。而IT男,則是男性出軌率最高的,占比10.6%,其次是金融業8.2%,教育業6.5%,醫生4.6%,律師3.8%。

不管是因為出軌還是其他原因導致離婚,財產分割都是必須要面對的一件事。自古有雲:清官難斷家務事,所以想把離婚後的財產分割清楚,確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們從房產、保險、股票等3個方面談一下離婚後財產的分割問題。

在中國,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要談這個問題,我們首先必須瞭解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關於共同財產的定義: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

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具體的應包括:

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

1、離婚時房產的分割

我們知道在國內房產是個人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那麼離婚了如何分房子就是很重要的事情。

而且現在很多父母也會在兒女買房的時候提供資助,所以情況就會更加複雜,具體看一下:

婚後一方或者雙方出資買房,無論產權登記在誰名下,都屬於共同財產。

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如果夫妻共同還貸,那麼首付部分屬於個人財險,而不是共同財產。

2、離婚時股票的分割

持有不動:如果A同學婚前買的股票一直沒有操作,那麼離婚時無論股票漲幅多大,

增值部分都屬於A的個人財產。

頻繁操作:如果A同學婚前買的股票,婚後進行了多次的操作,離婚時股票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由於生活中情況比較多,今天的文章沒辦法概括所有的情況,但是作為思路借鑒應該是沒問題的。

3、離婚時保險的分割

保險的分割比較複雜,一般分為以下3種情況:

情況一:A先生是投保人,太太是被保險人

退保:可以選擇退保,然後雙方平分。優點是簡單明瞭,缺點就是退保損失比較大。

變更投保人:由於離婚後雙方不再有保險利益,那麼是可以變更投保人的。這種情況下本質就是保險合同的轉讓,在變更投保人之前,需要雙方商定一個都認可的價格,支付保險合同的折價給另外一方。

情況二:A先生是投保人,A先生也是被保險人

退保:可以選擇退保,然後雙方平分。優點是簡單明瞭,缺點就是退保損失比較大,兩敗俱傷。

支付補償:根據保險的現金價值,一般是將現金價值的50%支付給對方,相當於把這個保單轉讓了。

協商分割:夫妻雙方也可再協商其他的分割方式,更加靈活多樣。

情況三:保險理賠了,理賠金歸誰

很多人會好奇,如果保險理賠了,那麼理賠款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繼承法》的規定:

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簡單來說就是:被保險人為自己的重疾險、意外險等人身保險,如果自己還活著,那麼保險理賠金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A與太太結婚後,太太為A投保了一份意外險。天有不測風雲,A先生由於發生意外導致殘疾,獲得20萬的理賠金,那麼這20萬就屬於小A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由此可見,很多銷售人員經常提到的“保險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可分”,主要適用對象為獲賠的保險金,並沒有傳說中的那麼神奇。

這時候很多朋友就好奇了,中國的離婚率遠不如美國,因為平均離婚率曾一度高達50%,美國常被人稱作“離婚大國”。那麼,美國作為“離婚大國”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呢?今天小幫帶大家一起來瞭解一下。

美國人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美國大部分州都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在雙方沒有婚前或者婚後的財產約定下,在婚姻持續狀態下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過程中,共同財產要根據合理的市場價格平均分配。夫妻的共同財產減掉共同債務所剩的財產,各得一半。

注:平均分配,並不是說每件東西或是財物都要一分為二,而是雙方最後分得的財產的總市值大致相等。

由於每個州的具體規定不同,以下介紹加州法院分割離婚財產的一些依據:

1. 個人財產

如果一方擁有的個人財產遠多於另一方,那麼這一點可能作為法院將較多的共有財產判給相對不富裕的一方之依據。法院沒有義務將財產均分給夫妻雙方,不過,如果有足夠的資產令夫妻雙方在離婚後都能過的不錯的話,法院會朝著這樣的方向來判決。

2. 賺錢能力

如果一方的賺錢能力遠勝於另一方,那麼這一點可能作為法院將較多的共有財產判給賺錢能力相對較弱的一方之依據。法院認為,相對賺錢能力較弱的一方而言,賺錢能力較強的一方更容易掙回離婚中失去的金錢。

3. 財產獲得

這一依據對於付出努力掙得或維護財產的一方是有利的。當法庭對家族企業(family business)進行分割時,通常將全部份額或大部份份額判給經營企業的一方。於此同時,法庭不僅考慮是由哪一方掙得財產,而且會尋求解決夫妻雙方離婚後的經濟問題。如果企業與家庭的價值大致相當,那麼通常,法院會將企業判給經營企業的一方,而將家庭判給另一方。

4. 家庭主婦

法院會考慮作為家庭主婦一方配偶為操持家務或撫育子女所作的貢獻。通常,家庭主婦能夠讓在外工作的另一方賺更多的錢。有些法庭認為,家庭主婦長期在家操持家務容易與社會脫節,會削弱其賺錢能力。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其因此而導致失去獲得進修或工作經驗的機會,繼而獲得更高收入的話,那麼這一點可能成為獲得更多共同財產的優勢依據之一。

5. 浪費揮霍

分割財產時,這一點將成為對在婚姻存續期間揮霍的一方的不利依據。浪費揮霍包括賭博、將巨額金錢給予親戚(尤其是遭到另一方反對)、用於婚外情的花費等。一般很少將生意失利視為浪費揮霍,通常僅視為做生意的風險,雙方都無需受處罰(尤其是該生意曾為雙方都帶來好處,過去也經營得不錯。)

6 婚姻存續期間長短

婚姻存續時間長,是將大部份財產判給較為不富裕或是賺錢能力較弱的一方的有利依據。

7. 年齡和健康狀況

這一依據對於年長或健康狀況欠佳的一方是有利的。

8. 稅務問題

因財產分割而產生稅務問題也會成為財產分割的依據之一。通常,繳納因財產分割產生的稅的一方可獲得額外的財產代償。反之,因財產協議帶來一些稅項利益,獲益的一方將分得較少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法庭只考慮一些即時產生的特定的稅項,對於未來幾年才會產生的稅項通常不予考慮。如需諮詢美國稅務或保險問題,請留言或私信小幫哦。

9. 婚前協議

一紙有效的婚前協議可謂分割共同財產的王牌。夫妻雙方通過婚前協定已經商定好離婚時財產要如何分配,也省得法庭去分析考慮一連串的分割財產的因素。

移民幫綜合整理,部分內容摘自TheHouseClub、海南特區報、金融界。

3、離婚時保險的分割

保險的分割比較複雜,一般分為以下3種情況:

情況一:A先生是投保人,太太是被保險人

退保:可以選擇退保,然後雙方平分。優點是簡單明瞭,缺點就是退保損失比較大。

變更投保人:由於離婚後雙方不再有保險利益,那麼是可以變更投保人的。這種情況下本質就是保險合同的轉讓,在變更投保人之前,需要雙方商定一個都認可的價格,支付保險合同的折價給另外一方。

情況二:A先生是投保人,A先生也是被保險人

退保:可以選擇退保,然後雙方平分。優點是簡單明瞭,缺點就是退保損失比較大,兩敗俱傷。

支付補償:根據保險的現金價值,一般是將現金價值的50%支付給對方,相當於把這個保單轉讓了。

協商分割:夫妻雙方也可再協商其他的分割方式,更加靈活多樣。

情況三:保險理賠了,理賠金歸誰

很多人會好奇,如果保險理賠了,那麼理賠款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繼承法》的規定:

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簡單來說就是:被保險人為自己的重疾險、意外險等人身保險,如果自己還活著,那麼保險理賠金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A與太太結婚後,太太為A投保了一份意外險。天有不測風雲,A先生由於發生意外導致殘疾,獲得20萬的理賠金,那麼這20萬就屬於小A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由此可見,很多銷售人員經常提到的“保險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可分”,主要適用對象為獲賠的保險金,並沒有傳說中的那麼神奇。

這時候很多朋友就好奇了,中國的離婚率遠不如美國,因為平均離婚率曾一度高達50%,美國常被人稱作“離婚大國”。那麼,美國作為“離婚大國”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呢?今天小幫帶大家一起來瞭解一下。

美國人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美國大部分州都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在雙方沒有婚前或者婚後的財產約定下,在婚姻持續狀態下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過程中,共同財產要根據合理的市場價格平均分配。夫妻的共同財產減掉共同債務所剩的財產,各得一半。

注:平均分配,並不是說每件東西或是財物都要一分為二,而是雙方最後分得的財產的總市值大致相等。

由於每個州的具體規定不同,以下介紹加州法院分割離婚財產的一些依據:

1. 個人財產

如果一方擁有的個人財產遠多於另一方,那麼這一點可能作為法院將較多的共有財產判給相對不富裕的一方之依據。法院沒有義務將財產均分給夫妻雙方,不過,如果有足夠的資產令夫妻雙方在離婚後都能過的不錯的話,法院會朝著這樣的方向來判決。

2. 賺錢能力

如果一方的賺錢能力遠勝於另一方,那麼這一點可能作為法院將較多的共有財產判給賺錢能力相對較弱的一方之依據。法院認為,相對賺錢能力較弱的一方而言,賺錢能力較強的一方更容易掙回離婚中失去的金錢。

3. 財產獲得

這一依據對於付出努力掙得或維護財產的一方是有利的。當法庭對家族企業(family business)進行分割時,通常將全部份額或大部份份額判給經營企業的一方。於此同時,法庭不僅考慮是由哪一方掙得財產,而且會尋求解決夫妻雙方離婚後的經濟問題。如果企業與家庭的價值大致相當,那麼通常,法院會將企業判給經營企業的一方,而將家庭判給另一方。

4. 家庭主婦

法院會考慮作為家庭主婦一方配偶為操持家務或撫育子女所作的貢獻。通常,家庭主婦能夠讓在外工作的另一方賺更多的錢。有些法庭認為,家庭主婦長期在家操持家務容易與社會脫節,會削弱其賺錢能力。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其因此而導致失去獲得進修或工作經驗的機會,繼而獲得更高收入的話,那麼這一點可能成為獲得更多共同財產的優勢依據之一。

5. 浪費揮霍

分割財產時,這一點將成為對在婚姻存續期間揮霍的一方的不利依據。浪費揮霍包括賭博、將巨額金錢給予親戚(尤其是遭到另一方反對)、用於婚外情的花費等。一般很少將生意失利視為浪費揮霍,通常僅視為做生意的風險,雙方都無需受處罰(尤其是該生意曾為雙方都帶來好處,過去也經營得不錯。)

6 婚姻存續期間長短

婚姻存續時間長,是將大部份財產判給較為不富裕或是賺錢能力較弱的一方的有利依據。

7. 年齡和健康狀況

這一依據對於年長或健康狀況欠佳的一方是有利的。

8. 稅務問題

因財產分割而產生稅務問題也會成為財產分割的依據之一。通常,繳納因財產分割產生的稅的一方可獲得額外的財產代償。反之,因財產協議帶來一些稅項利益,獲益的一方將分得較少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法庭只考慮一些即時產生的特定的稅項,對於未來幾年才會產生的稅項通常不予考慮。如需諮詢美國稅務或保險問題,請留言或私信小幫哦。

9. 婚前協議

一紙有效的婚前協議可謂分割共同財產的王牌。夫妻雙方通過婚前協定已經商定好離婚時財產要如何分配,也省得法庭去分析考慮一連串的分割財產的因素。

移民幫綜合整理,部分內容摘自TheHouseClub、海南特區報、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