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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些法律用語和生活用語有很大的不同,別再傻傻的分不清楚

在現實生活中使用的一些語言並不適合法律用語,主要不同的語言有以下這些:

1、婦女

刑法中對婦女的規定是已滿十四周歲的女性,並不是我們生活中理解的結了婚的女性。

2、死緩

不是關兩年再執行,而是給犯人一個不死的機會。被判死緩的人兩年不故意犯罪就可減刑為無期,有重大立功的還可以減至25年。

3、無期徒刑

罪犯表現好都會減刑,羈押期限不少於13年,基本不會關一輩子的,以前傻傻的我以為無期徒刑就是要關一輩子。

4、消費者協會

不是政府機構,其決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之所以牛逼那是因為其成員基本都是工商局退休的大老們。

5、交通肇事

不是所有開車撞人的都是交通肇事,有的不構成犯罪,有的則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

6、吸毒

吸毒是不犯罪的,藏毒販毒才犯罪。

7、結婚

結婚靠的是領證,與辦沒辦婚禮無關

8、私生子

非婚生子女也是可以上戶口的,我國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和婚生子女一樣,在繼承等中有同樣的權利。

9、肖像權

10、發票

吃飯得開發票,但是商家不開發票,也不能不給飯錢。因為開發票的義務不是合同的主給付義務,發票與飯錢不是對價關係。以前去吃飯,總是聽見有人說,你不給我發票,我可以不給你飯錢的,

這種做法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