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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不清的“欠條”,如何判斷真偽

原告雖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條”,但對“欠條”中數額的形成,沒法作出合理解釋,而被告方對“欠條”的形成過程,及買賣貨物的數量、價格做出了合理解釋,應當對該“欠條”的真實性予以否定。

案情

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間,原告李某經梁某介紹,先後三次到被告鄒某經營位於玉林市玉州區的阿膠專賣店購買冬蟲夏草。其中,2014年9月13日第一次原告購買冬蟲夏草50克(一兩),購買價格為250元/克。2014年10月25日第二次購買的冬蟲夏草與第一次一樣,2015年1月2日第三次購買價格為238元/克,

原告收到被告出售的三兩(150克)冬蟲夏草,一共35700元。2015年2月5日,原告與仲介人梁某找到當時的售貨員被告鄒某,聲稱其與被告購買的冬蟲夏草是以公兩購買,被告應當給3公兩的藥材,現僅給了1.5公兩的冬蟲夏草(即150克),要求被告鄒某退還多收的貨款;被告鄒某在梁某等人的惡意吵鬧下,不情願地按梁某的意思寫了一份《欠條》,內容為:“欠條,今欠到李某冬蟲廈草1.5公兩人民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17850元,
約定一周內交清貨特立此據。欠貨款人:鄒某。2015、2、5”給原告收執。被告鄒某寫下欠條後,當天下午到玉林市公安局東嶽派出所報案,聲稱其出具給原告的“欠條”是受脅迫下書寫,玉林市公安局東嶽派出所接受報案並對報案人做了詢問筆錄,但沒有正式立案處理,為此,雙方發生糾紛,原告憑被告鄒某出具的“欠條”,遂於2015年4月28日向玉林市玉州區法院起訴,
要求鄒某返還多收的貨款。

評析

原、被告之間經協商達成了購買冬蟲夏草的買賣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及原告李某、被告鄒某本人的陳述,可以推出原告與被告福字牌阿膠專賣店每次交易的數量以克計算;原告雖主張每次交易的貨物以公兩計算,但對每次交易的細節陳述不清,且聲稱每次被告給少一半貨物,

而要求退款時又不是按總支付的貨款一半退還,原告僅以被告鄒某出具的《欠條》主張權利,而無法說清每次交易的細節,屬證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對每次交易的價格、數量及支付款項等交易細節陳述的清楚,也符合交易習慣,其抗辯理由,依法予以採信。

據此,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