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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開車傷人,司機要承擔70%的連帶責任?!

隨著城市道路交通發展,機動車保有量增加,機動車在路邊停車下客,乘客開門下車時導致非機動車道中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方碰撞受傷的情況常見多發。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個案例,

希望引起廣大乘客和車主的注意,增強法律及安全意識。

案件回顧

2015年11月17日,莫某某將小客車停在非機動車道上,車上乘客張某為下車打開左側後車門時,適逢黃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此,致黃某摔倒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後,

黃某被送至醫院診治,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莫某某、張某對事故負同等責任,受害人黃某無責任。2016年2月,受害人黃某的妻子、女兒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等;超出交強險部分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賠償,不屬於保險理賠部分由張某、莫某某承擔,並互負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莫某某和張某的行為兩相結合,對外構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直接導致受害人黃某死亡的後果,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就雙方的責任而言,莫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張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且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莫某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較之于其他車內人員具有更大的注意義務,應當確保車輛在行駛和停靠狀態下均符合安全規範,且在停車位置及乘車人下車時機的選擇上具有更大的控制能力,

故莫某某的過錯更大。對一審法院判定的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及內部比例予以維持。

不同觀點

此類案件中,一般由駕駛員和開門乘客承擔責任,且駕駛員多為主要責任,非機動車方不承擔責任。司法實踐中,對駕駛員和乘客之間侵權責任性質和承擔方式,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駕駛員和乘客系分別實施侵權行為,

應承擔按份責任。儘管從外觀形式上看,駕駛員的停駛行為和乘客的開門行為都與損害後果有關,但這畢竟不是行為人主觀意思上的共同性,兩人追求損害結果發生的共同故意顯然不能成立;且從一般生活經驗和案件實際情形來看,也很難認定兩人都對損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有共同的認識並均有避免損害的自信,即存在共同過失,特別是雙方不會對此有所交流。
因此,對於第三人的損害後果,駕駛員和乘客應承擔的責任是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駕駛員和乘客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數個侵權人存在共同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就莫某某和張某的各自行為而言,莫某某在非機動車道內停車以及張某在未仔細觀察的情況下打開後排左側車門的行為均已違反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主觀上都未能盡到自己作為交通參與者應盡的注意義務,各自均具有一定的過錯。而雙方共同過錯的基礎在於各共同侵權人對於可能的損害後果在主觀上存在一致的認識。本案中,莫某某、張某在進行停車、下車行為之前,對下車的位置必然進行過交流確認,並一致同意。而雙方應當認識到在非機動車道內下車可能對車外過路人員造成一定的風險,但均自信能夠避免,故雙方主觀上具有共同的過錯,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回應

乘客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害與駕駛員構成共同侵權

對於本案駕駛員和乘客侵權責任形式的認定,關鍵在於準確把握侵權責任法中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結合查明的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共同過失,並綜合考量確定雙方的內部責任比例。

1.共同侵權構成

駕駛員和乘客之間的侵權責任形式,取決於共同侵權的構成標準。理論界關於共同侵權存在主觀說、客觀說和兼指說。主觀說強調共同行為人的主觀意思聯絡,客觀說要求數人行為客觀上發生同一後果,兼指說則包括意思關聯共同或行為關聯共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採納了兼指說。該解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可見,對共同侵權采廣義解釋,即包括有意思聯絡的共同故意、共同過失和雖無意思聯絡,但數人行為客觀上直接結合造成了同一損害後果的情形。這一規定擴張了連帶責任的適用範圍,在價值上傾向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然而,侵權責任法對共同侵權的構成採取了更為謹慎的立場。該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害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立法技術上,侵權責任法並未對“共同侵權”構成要件作出明確規定,理論、實務界亦存在一定爭議。筆者認為,立法對連帶責任適用範圍的擴張持否定態度。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的共同侵權,第九條規定教唆、幫助侵權行為,第十條規定共同危險行為,第十一條、十二條則對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作出規定。從邏輯上可知第八條共同侵權並不包括數人分別實施的侵權行為。對於數人分別實施侵權行為,每個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才承擔連帶責任。

乘客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害,是否與駕駛員構成共同侵權,應結合雙方的主觀心態綜合判斷。只有雙方存在共同過錯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共同侵權。共同過錯包括共同故意、共同過失。駕駛員和乘客具有共同故意可謂罕見,若存在單方故意則將阻斷另一方之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故認定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應判斷雙方是否具有共同過失。

2.共同過失認定

共同過失是各行為人對損害後果具有共同的可預見性,但因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等原因造成了同一損害後果。故構成共同過失的歸責基礎是行為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具有預見的可能,只是由於意思集中的欠缺,導致違反了該注意義務。判斷這種預見可能性是否存在,應當考慮特定行為人的年齡、健康、能力等主觀因素及事發時所處的環境、時間及行為的類型等。

就駕駛員而言,靠邊停車下客必須確保安全是法定注意義務。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確保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機動車靠邊停車下客需注意避讓行人,稍有疏忽將有和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碰撞的風險。同時,駕駛員在車輛行駛與停靠中,無論是從道路觀察能力、專業知識還是風險防控能力,都較乘客更強。

就乘客而言,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因此,乘客應當預見,其開門下車時可能導致後方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碰撞。一些案件中,乘客辯稱自己沒有駕照,未學過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無法預見下車會發生碰撞。這種觀點是沒有道理的,現代社會中幾乎每個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參與者,無論是行人還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乘客,都必須掌握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至於駕駛員和乘客在行為過程中共同過失是否以一定程度的意思聯絡為必要,是需有對損害認識之交流,還是只需客觀上有共同認識即可,則存在不同觀點。較早的侵權行為法理論認為,共同侵權之構成,以必要的共謀或意思聯絡為要件。依此觀點,乘客在下車前對下車地點進行指示,駕駛員認可後靠邊停車,乘客下車過程必然與駕駛員存在明示或默示的意思交流,可以認定雙方構成共同侵權。晚近學者則多認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只需主觀上有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過錯,並不以共謀或意思聯絡為必備要件。准此以論,雙方對自身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有共同的可預見性,其預見的內容相同,即構成共同侵權。

3.內部責任比例

區分共同侵權和分別侵權的實益是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分別侵權以按份責任為原則,連帶責任為例外。連帶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使其債權實現有擔保,但對侵權行為人來說,責任明顯要更嚴苛。故在侵權行為人內部責任比例劃分上,需根據具體案件事實酌情確定。

在受害人無過錯情形下,確定駕駛員和乘客的責任比例時,應綜合考量具體案情和雙方基本情況,主要包括:雙方對損害發生的過錯程度和衡平原則。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包括預見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對於主觀過錯的判斷可以借助於外在的條件,即對行為人沒有達到一個通常謹慎的人或合理的人應當達到的行為標準的責難,過失的內容主要是對損害可避免性的判斷。按照通常認知,靠邊停車下客應注意避讓後方來車屬一般社會常識。駕駛員具有專業駕駛知識,發生損害是專業人員犯了普通人都應該能夠避免的錯誤。乘客則應視其日常生活區域、年齡、是否具有駕駛執照等因素綜合判斷。從風險防控角度來看,機動車由駕駛員直接操作,停車位置、時機上其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權。同時,駕駛員較之于乘客具有更好的觀察視野,有義務提醒乘客下車注意避讓車輛,並及時打開雙閃燈警示。因此,一般而言,駕駛員的過錯應大於乘客。除非有證據證明駕駛員已經進行充分警示,乘客仍置之不理,強行開門下車造成交通事故。

同時,衡平原則也是司法政策的考量因素,各主體之間最終分擔賠償份額時可適當考慮各主體的經濟狀況和其他相關因素。但在法律適用中需注意防止異化為有錢多賠,沒錢少賠,不恰當增加保險公司、駕駛員的責任和風險,違背侵權責任法“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的立法宗旨。

主觀上都未能盡到自己作為交通參與者應盡的注意義務,各自均具有一定的過錯。而雙方共同過錯的基礎在於各共同侵權人對於可能的損害後果在主觀上存在一致的認識。本案中,莫某某、張某在進行停車、下車行為之前,對下車的位置必然進行過交流確認,並一致同意。而雙方應當認識到在非機動車道內下車可能對車外過路人員造成一定的風險,但均自信能夠避免,故雙方主觀上具有共同的過錯,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回應

乘客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害與駕駛員構成共同侵權

對於本案駕駛員和乘客侵權責任形式的認定,關鍵在於準確把握侵權責任法中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結合查明的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共同過失,並綜合考量確定雙方的內部責任比例。

1.共同侵權構成

駕駛員和乘客之間的侵權責任形式,取決於共同侵權的構成標準。理論界關於共同侵權存在主觀說、客觀說和兼指說。主觀說強調共同行為人的主觀意思聯絡,客觀說要求數人行為客觀上發生同一後果,兼指說則包括意思關聯共同或行為關聯共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採納了兼指說。該解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可見,對共同侵權采廣義解釋,即包括有意思聯絡的共同故意、共同過失和雖無意思聯絡,但數人行為客觀上直接結合造成了同一損害後果的情形。這一規定擴張了連帶責任的適用範圍,在價值上傾向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然而,侵權責任法對共同侵權的構成採取了更為謹慎的立場。該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害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立法技術上,侵權責任法並未對“共同侵權”構成要件作出明確規定,理論、實務界亦存在一定爭議。筆者認為,立法對連帶責任適用範圍的擴張持否定態度。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的共同侵權,第九條規定教唆、幫助侵權行為,第十條規定共同危險行為,第十一條、十二條則對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作出規定。從邏輯上可知第八條共同侵權並不包括數人分別實施的侵權行為。對於數人分別實施侵權行為,每個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才承擔連帶責任。

乘客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害,是否與駕駛員構成共同侵權,應結合雙方的主觀心態綜合判斷。只有雙方存在共同過錯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共同侵權。共同過錯包括共同故意、共同過失。駕駛員和乘客具有共同故意可謂罕見,若存在單方故意則將阻斷另一方之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故認定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應判斷雙方是否具有共同過失。

2.共同過失認定

共同過失是各行為人對損害後果具有共同的可預見性,但因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等原因造成了同一損害後果。故構成共同過失的歸責基礎是行為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具有預見的可能,只是由於意思集中的欠缺,導致違反了該注意義務。判斷這種預見可能性是否存在,應當考慮特定行為人的年齡、健康、能力等主觀因素及事發時所處的環境、時間及行為的類型等。

就駕駛員而言,靠邊停車下客必須確保安全是法定注意義務。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確保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機動車靠邊停車下客需注意避讓行人,稍有疏忽將有和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碰撞的風險。同時,駕駛員在車輛行駛與停靠中,無論是從道路觀察能力、專業知識還是風險防控能力,都較乘客更強。

就乘客而言,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因此,乘客應當預見,其開門下車時可能導致後方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碰撞。一些案件中,乘客辯稱自己沒有駕照,未學過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無法預見下車會發生碰撞。這種觀點是沒有道理的,現代社會中幾乎每個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參與者,無論是行人還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乘客,都必須掌握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至於駕駛員和乘客在行為過程中共同過失是否以一定程度的意思聯絡為必要,是需有對損害認識之交流,還是只需客觀上有共同認識即可,則存在不同觀點。較早的侵權行為法理論認為,共同侵權之構成,以必要的共謀或意思聯絡為要件。依此觀點,乘客在下車前對下車地點進行指示,駕駛員認可後靠邊停車,乘客下車過程必然與駕駛員存在明示或默示的意思交流,可以認定雙方構成共同侵權。晚近學者則多認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只需主觀上有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過錯,並不以共謀或意思聯絡為必備要件。准此以論,雙方對自身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有共同的可預見性,其預見的內容相同,即構成共同侵權。

3.內部責任比例

區分共同侵權和分別侵權的實益是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分別侵權以按份責任為原則,連帶責任為例外。連帶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使其債權實現有擔保,但對侵權行為人來說,責任明顯要更嚴苛。故在侵權行為人內部責任比例劃分上,需根據具體案件事實酌情確定。

在受害人無過錯情形下,確定駕駛員和乘客的責任比例時,應綜合考量具體案情和雙方基本情況,主要包括:雙方對損害發生的過錯程度和衡平原則。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包括預見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對於主觀過錯的判斷可以借助於外在的條件,即對行為人沒有達到一個通常謹慎的人或合理的人應當達到的行為標準的責難,過失的內容主要是對損害可避免性的判斷。按照通常認知,靠邊停車下客應注意避讓後方來車屬一般社會常識。駕駛員具有專業駕駛知識,發生損害是專業人員犯了普通人都應該能夠避免的錯誤。乘客則應視其日常生活區域、年齡、是否具有駕駛執照等因素綜合判斷。從風險防控角度來看,機動車由駕駛員直接操作,停車位置、時機上其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權。同時,駕駛員較之于乘客具有更好的觀察視野,有義務提醒乘客下車注意避讓車輛,並及時打開雙閃燈警示。因此,一般而言,駕駛員的過錯應大於乘客。除非有證據證明駕駛員已經進行充分警示,乘客仍置之不理,強行開門下車造成交通事故。

同時,衡平原則也是司法政策的考量因素,各主體之間最終分擔賠償份額時可適當考慮各主體的經濟狀況和其他相關因素。但在法律適用中需注意防止異化為有錢多賠,沒錢少賠,不恰當增加保險公司、駕駛員的責任和風險,違背侵權責任法“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