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調解專欄」春風化雨化糾紛,陽光調解救婚姻——徽縣江洛司法所調處一起婚姻糾紛
2017年9月15日,徽縣江洛司法所運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陽光調解模式調處一起婚姻糾紛。
2017年9月15日8時許,江洛鎮徐楊村村民王某帶著妻子劉某來到江洛司法所,情緒激動地反映他們想要離婚,申請辦理。
江洛司法所聽到王某夫婦想要離婚時,並未簡單粗暴地讓王某夫婦去民政局辦理手續,而是在瞭解完基本情況後,認為王某夫婦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決定對王某和劉某的婚姻糾紛進行調解,挽救婚姻。調解員瞭解到,王某夫婦結婚七年,
調解中,調解員一方面穩定雙方情緒,詳細瞭解案件情況,
由於夫妻雙方均缺少法律常識,調解員首先詳細向夫妻雙方解釋了《婚姻法》中夫妻雙方所應當履行的義務。對丈夫王某打罵妻子劉某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對妻子劉某想跟別人去過“好日子”的想法進行了耐心的說服教育。但是劉某還是沒有打消去跟別人過“好日子”的念頭,
法律要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江洛司法所 孟愛霞)
供稿:江洛司法所
監製:王 莉
審核:張惠生
編輯:李小輝
經過調解員的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挽救了婚姻。法律要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江洛司法所 孟愛霞)
供稿:江洛司法所
監製:王 莉
審核:張惠生
編輯:李小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