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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真的可以用來逃債嗎?——金拐棍

信託真的可以用來逃債嗎?--金拐棍理財資訊平臺

我們常聽到關於信託機構這樣的廣告詞:“信託,是家族財富管理的利器,是財富傳承的重要手段。”並舉例洛克菲勒家族傳承6代的原因,

正是由於成立了家族信託基金。近日又聽聞賈躍亭在美國設立了不可撤銷生前信託,以規避潛在的債務問題。信託除了用於財富傳承,真的能用來逃債嗎?

賈躍亭設立的信託真假不重要。但我們應該發現,信託對於高淨值客戶來說,是個必須考慮的資產配置產品。

信託,起源於英國,發揚於美國,具體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

由受託人按委託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基於信託的性質。信託產品設定了一個受益人,只有這個受益人能夠享受信託帶來的好處。當委託人設立信託後,就把財產權轉移了出去,這筆財產既不屬於受託人,也不屬於委託人。所以,如果唯一受益人不是委託人,那麼信託就不能用於清償委託人的債務。

如果可以這麼輕易的逃避債務,

這就是創業者開掛的節奏,這麼容易嗎?比如某創業者融到了錢然後直接轉為信託產品,然後就不用還錢和努力工作了,這可能嗎?肯定不可能。

信託財產確實有隔離債務的功能,但逃離債務不是目的。如果要實現債務隔離的目的,

首先需要對信託架構進行合理的規劃安排,其次還能滿足法律的相關要求。

儘管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託財產的,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一般原則。但根據我國《信託法》規定,仍有例外:一是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 二是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債務,

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是信託財產自身應負擔的稅款;四是法律規定的其他性形。

在我國對信託產品還有一個規定,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所以,在我國如果法律認為委託人的財產不合法,很可能信託產品就不成立,那就無法達到隔離債務,財富傳承的目的。

傳言賈先生在美國設立的信託。但是據悉,在美國設立私人信託會比在國內嚴格太多,

其受託人及信託律師需要對委託人進行全面的強化審查,關於資金合法性問題尤其謹慎,如果賈先生能在美國設立成功,那豈不是美國成了庇護逃債者的天堂,這個概率比較低。

除了美國以外,其他許多國家和地區設立私人信託後的2年內,委託人負有債務的,很有可能會被法院撤銷信託,用以清償債務,而如果其債權人能夠證明委託人在設立信託之時就與欺詐的故意,則債權人申請撤銷信託的權利,沒有時間限制。

所以,想利用信託鑽逃離債務的空子,有可能結果會得不償失。

金拐棍認可,信託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和破產隔離制度讓它具有其他類別產品無法比擬的優勢,它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可以對抗協力廠商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

但要明白,信託是不用償還未來委託人欠下的債務,但是如果等到債務及稅務出現問題時,才想到信託產品,可能就已經晚了,達不到信託防範風險的效果,所以,高淨值人士應該早作打算才是。

則債權人申請撤銷信託的權利,沒有時間限制。

所以,想利用信託鑽逃離債務的空子,有可能結果會得不償失。

金拐棍認可,信託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和破產隔離制度讓它具有其他類別產品無法比擬的優勢,它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可以對抗協力廠商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

但要明白,信託是不用償還未來委託人欠下的債務,但是如果等到債務及稅務出現問題時,才想到信託產品,可能就已經晚了,達不到信託防範風險的效果,所以,高淨值人士應該早作打算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