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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這類環保審批事項有變動啦!趕緊來看看

國務院發佈的《關於修改〈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第682號令,

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麼此次《條例》的修改,與之前相比都有什麼變化呢?

此次《條例》的修改,主要體現在刪除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環評程式、細化環評審批要求、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加大處罰力度、強化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等方面,

其中有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修改。

比如,《條例》第十七條修改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專案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因此,今年10月1日起,將取消“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行政審批事項,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主體由環保部門轉為建設單位,建設單位需自行驗收。

環保君提醒:雖然環境保護部門不再受理驗收,但是並不意味著不需要驗收。《條例》明確: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那麼《條例》實施後,建設專案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如何實施?

修改後的《條例》將建設專案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驗收改為建設單位自主驗收,第17條明確授權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相關的驗收標準和程式。目前,環境保護部正在研究制定關於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指導意見,

進一步強化建設單位環保“三同時”主體責任,規範企業自主驗收的程式、內容、標準及資訊公開等要求。

建設單位如需進行專案竣工環保驗收,可根據環保部《關於規範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的檔要求,先行開展前期準備工作,待2017年10月1日起,按正式發佈的通知要求自主開展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