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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寧縣公安機網路安全宣傳周」以案說法丨網路安全經典案例

l 紅河查破宣網上散播謠言案

2017年6月19日,紅河州彌勒市網警工作發現微信公眾號“彌勒微友”轉發謠言,

稱彌勒當地官員把農民工當做替罪羊,並附上一段視頻。經核實,當地無視頻中的類似情況。經查:該微信公眾號運營人員為朱某,該人將在網路上看到的視頻進行簡單處理後進行發佈,該人的行為讓微友誤以為視頻內容發生在彌勒,在當地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彌勒市公安局對朱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違法行為,
給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l 保山查破宣揚恐怖主義案

l 昆明偵破非法破壞電腦資訊系統案

2017年4月,昆明公安機關偵破岳某利用木馬軟體控制電腦資訊系統,並修改、替換資料檔案進行敲詐勒索的案件。3月,昆明市某網吧報警稱:其網吧資料庫被人為破壞,

無法正常刷卡營業。並收到“網吧有人改帳,要拿回資料庫請聯繫QQ:3070850232。”的信息。接警後,昆明市公安機關組織警力迅速開展偵查工作,經查,嫌疑人嶽某通過“駭客”手段,在網吧計費服務系統植入了木馬,利用木馬遠端控制網吧電腦伺服器並實施敲詐勒索。目前犯罪嫌疑人嶽某已被抓獲並刑拘。

l 普洱偵破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2017年6月,

普洱市公安機關對省廳督辦的“信而富貸款公司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開展收網工作,一舉抓獲本地非法獲取 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李某、張某等人,繳獲各類公民資訊30萬餘條。經查,犯罪嫌疑人為了提高自己的貸款業績,在互聯網上相互勾結非法買賣、交換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李某、張某等人已被抓獲並刑拘。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中就增加了這樣的規定:編造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有一些謠言雖然並沒有擾亂社會秩序,也未達到構罪條件,但是卻給當事人或企業造成負面影響,那麼就很可能會遭遇侵權官司,面臨高額民事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