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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需理性 否則你也可能成為網路暴力的推手

正值315到來之際,各地媒體牽頭的維權活動此起彼伏,光“問題車展”就已經“琳琅滿目”地展出。在我們無助、彷徨、憤怒的同時,冷靜下來,有些事可能不如你所見,也不是你所想。

中國人在權益被侵害時,往往不願意訴諸法律,究其根源,和我們的司法傳統有關。古時候的司法是高高在上的,原告被告都必須跪在公堂上接受審理,故到現今很多中國人骨子裡認為去法院本身就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所以,在首選排除法律途徑時,更多人願意選擇媒體監督,

由此出現了媒體投訴節目。

媒體監督,好事一件,在這個資訊時代,人言可畏,媒體的監督作用得到最大發揮。有一些實際問題,法律層面是沒有規制的,起訴只能帶來漫長的等待和較高的司法成本,更現實點,國內一些司法人員確實素質不高,問題能否得到解決有時候在證據和事實之外。媒體監督快速、高效。

但,在媒體監督面前,我們是不是應該做一些思考。

以汽車維權為例,很多時候,我們忽視了個案特徵。在一檔節目中聽到某位聽眾投訴某品牌的汽車,自己的車正好是該品牌,於是開始疑心生暗鬼般無止境的懷疑;如果準備買車便堅決排斥該品牌。

其實很多時候問題的造成是作為一款產品不可回避的自然現象,

哪有百分百女人,更沒有百分百產品。這就類似蝴蝶效應。一隻蝴蝶扇動了翅膀,結果引起了一場颶風,山崩地裂結果帶來的只是玉石俱焚,並沒有解決實際問題。

千萬不要做影視劇中圍觀群眾一樣的角色,由此讓人聯想到不斷出現的網路暴力事件與網路水軍。

連話題的策劃者一開始都沒有接觸袁姍姍本人,就發起這樣一個惡毒的話題,讓人心驚膽戰,但更讓人心寒的是一大群圍觀網友“不明覺厲”的轉發。

所以,有時候見山是山,而有時候見山未必是山。

其次,我們在維權的同時,

是否也應該有自己的底線,勿忘初心。

在權益被侵害時,某些4s店的強勢態度確實令人心寒與憤怒,我們本是受害者。但可怕的是在憤怒的催生下,受害者開始憑空捏造,甚至空穴來風,佛曰“一念成魔”。

在法律上,我們講究罪責刑相適應。故意傷害不可能承擔故意殺人的刑罰。在法律上,我們有偽證罪、誣告罪,我們還有反訴。被告並非只有義務與責任,同樣也有權利。原告同樣也有相應義務。在法律責任的認定上,也並不是只看結果,還要考量各種因素,其中更有免責事由。

我們反對“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提倡“為達目的,選擇合適手段。”國畫講究留白,國人講究做事留有餘地,咄咄逼人,結果可能是兩敗俱傷。我們的初衷與落腳點是問題得到實際解決,而處罰則是法律所承擔的。人人充當審判者角色的社會一定是混亂的,我們應該監督,應該發聲,而不是畫地為牢、作繭自縛。

多年前,一部電影《秋菊打官司》觸動人心、發人深省。秋菊的丈夫被村長踢中要害,懷孕的秋菊去鄉政府告狀,經過調解,達成賠償,但村長把錢一把仍在秋菊身上,受辱後秋菊選擇起訴,後來秋菊難產,村長與村民在除夕連夜將其送上醫院,秋菊得以順產男嬰,萬分感激,恩怨一筆勾銷,但就在秋菊家慶祝孩子滿月時,法院判決下來了,村長以故意傷害罪入刑。

這場利益與人心的博弈最終以公正卻悲劇告終。

最後,投訴本身是否需要監督。

媒體投訴中三方對弈其實更為隱秘,我們在電視上廣播上聽到的看到的只是結果,對其中的過程我們無從得知。對於法院審理,我們可以旁聽,對於行政處罰我們可以申請聽證,但媒體監督更多是承擔了審理者與監察者的雙重身份。當然對於投訴結果,投訴者與被投訴者都可以再選擇法律途徑進行救濟。但重要的是,一旦經過了媒體監督的過程,事件本身就已經發酵,覆水難收。甚至不排除其中指鹿為馬的陰謀者已經達到了目的,就算最後清者自清並且拿到了法院的一紙判決,有些事情已經難以挽回。

所以,媒體監督在法制社會之中,應走向道德矯正,倫常邏輯的梳理。涉及到法律層面時媒體監督節目只能作為普法者,不能變成司法審判者。主觀臆斷和好事求名只不過是欲蓋彌彰,說得小是破壞了法律秩序,說得大自己也成了法盲。

在法律上,我們有偽證罪、誣告罪,我們還有反訴。被告並非只有義務與責任,同樣也有權利。原告同樣也有相應義務。在法律責任的認定上,也並不是只看結果,還要考量各種因素,其中更有免責事由。

我們反對“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提倡“為達目的,選擇合適手段。”國畫講究留白,國人講究做事留有餘地,咄咄逼人,結果可能是兩敗俱傷。我們的初衷與落腳點是問題得到實際解決,而處罰則是法律所承擔的。人人充當審判者角色的社會一定是混亂的,我們應該監督,應該發聲,而不是畫地為牢、作繭自縛。

多年前,一部電影《秋菊打官司》觸動人心、發人深省。秋菊的丈夫被村長踢中要害,懷孕的秋菊去鄉政府告狀,經過調解,達成賠償,但村長把錢一把仍在秋菊身上,受辱後秋菊選擇起訴,後來秋菊難產,村長與村民在除夕連夜將其送上醫院,秋菊得以順產男嬰,萬分感激,恩怨一筆勾銷,但就在秋菊家慶祝孩子滿月時,法院判決下來了,村長以故意傷害罪入刑。

這場利益與人心的博弈最終以公正卻悲劇告終。

最後,投訴本身是否需要監督。

媒體投訴中三方對弈其實更為隱秘,我們在電視上廣播上聽到的看到的只是結果,對其中的過程我們無從得知。對於法院審理,我們可以旁聽,對於行政處罰我們可以申請聽證,但媒體監督更多是承擔了審理者與監察者的雙重身份。當然對於投訴結果,投訴者與被投訴者都可以再選擇法律途徑進行救濟。但重要的是,一旦經過了媒體監督的過程,事件本身就已經發酵,覆水難收。甚至不排除其中指鹿為馬的陰謀者已經達到了目的,就算最後清者自清並且拿到了法院的一紙判決,有些事情已經難以挽回。

所以,媒體監督在法制社會之中,應走向道德矯正,倫常邏輯的梳理。涉及到法律層面時媒體監督節目只能作為普法者,不能變成司法審判者。主觀臆斷和好事求名只不過是欲蓋彌彰,說得小是破壞了法律秩序,說得大自己也成了法盲。